摘要: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积极参与《公约》的制订、通过、维护等方面工作,于2004年加入《公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积极参与《公约》的制订、通过、维护等方面工作,于2004年加入《公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在《公约》刚刚通过的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在中国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大家说起来都觉得很拗口。当2001年中国昆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时,我们仅能在某些报纸的某个角落看到相关报道,而且这时还没有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现在情况大不一样了,不仅是媒体,社会各界都在广泛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习近平总书记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作出相关指示批示。很多商家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签宣传推介自己,比如糖人、面人等早期在庙会等节庆场所里的游艺,成为非遗项目后,获得新的生命力,不仅提升了这门手艺的社会知名度,也提高了传承人的社会地位。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能摸得着、看得见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变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在不同国家共同努力下创造出来的新概念,为人们理解具体文化事项本身并更好地处理相关的文化关系、群体与民族关系,提供了崭新的工具和视角。也就是说,今天,我更愿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一种工具、一个框架。
一、非遗保护:搭建具有内在规定性的交流平台
通过对公认的文化多样性理念的倡导和贯彻,以一系列强制性的要求作为操作指南,教科文组织发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促成多元文化的大合唱,推进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的交流,搭建了一个崭新而稳定的平台。
文化多样性体现的是不同群体、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在交流交往过程中,总结积累的种种经验、发生的种种事件,而逐渐形成的一种共识,即不同文化之间具有差异性。每种文化都在特定的环境下诞生发展,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人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文化多样性理念强调的是,尊重、认同每个群体的文化价值,及其文化主体的创造力。但是,不是所有文化都可以凭借这一理念,肆意发展。文化多样性理念与中国谚语“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思想具有高度相似性。不同地方有不同的风俗,有的地方爱吃面条,也有的地方更爱吃米饭;有的地方爱听梆子腔,也有的地方爱听南音。各地方具体的文化事项、文化表现形式,都可以归纳在“文化多样性”这一更宏观的概念中。不同事项的文化主体在共同认同文化多样性理念的基础上实现交流沟通。在这一前提下,任何一种在他人看来可能显得怪异甚至难以理解的文化现象,在其创造和传承的国家或民族当中,都有其存在的充分理由和重要价值。在这一基本原则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国际社会搭建了一个可以相互沟通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任何国家、民族或群体所拥有的任何传统文化事项,无论在外人看来多么特殊或多么普通,只要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都可能因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一属性得到展示、认可、尊重和弘扬。
2017年12月7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二届常会,通过了把希腊传统音乐里贝提克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决议。从相关资料可以看出,该项目几乎与当地人的普通生活融为一体,仿佛就是日常生活的必然组成部分,而不像大型的文化表演那样,能够通过特殊的时间、场地、行动等标志性符号与普通生活明显区分开来。在中国,各地其实都有许多与这一项目表面上相类似的内容,但它们通常很难被推荐申报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名录,因为人们认为中国文化中还有更多更重要的项目需要推广和弘扬。从这种对比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于本国应该被列入的项目的规模、特征、意义等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很大差别。这又从侧面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和魅力:在不同的传统文化产品和相关实践,以及不同的价值观、审美观之间,搭建相互了解、认识、比较和理解的桥梁。一些在某些民族文化系统中显得不那么重要的文化形式,在另外一些民族的传统中却可能占据着核心的位置,能够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完整、社会关系的稳定、群体认同的维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以这些看似平常却被列入名录的项目为参照,我们也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非遗的内涵与价值:非遗是人们日常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并不必然是那些引人注目的大型表演、特殊事件或奇观。非遗是活态的遗产,那些已经消失的文化事项如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新焕发生机,也可被看作具有非遗特征的文化事项,但是已经彻底消失的文化事项则不被包含其中。
一种文化传统能否被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该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还必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缺少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无法成为教科文框架中的“非遗”。
目前,教科文组织主要有三类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公众通常把列入这三类名录中的项目视为“世界级”的非遗项目。然而,在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中从来没有所谓“世界级”的说法,而且根据《公约》精神和教科文组织的一再声明,把任何文化事项列入某个名录,都只是为了在世界范围推广和普及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与知识,为了强调被列入名录的事项属于全人类共享的文化财富的思想,而不是为了明确或突出某一文化事项属于某个申报国的意识。虽然目前的实践操作与教科文组织倡导的理念原则不完全一致,但教科文组织建立起来的非遗框架正激励着全世界共同努力,扩充名录范围,丰富人类共同遗产。
全球181个《公约》缔约国正争先恐后地让各自国家的条件成熟的相关项目进入教科文组织的相关非遗名录或名册,这一现象引发两种结果。一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的缔约国(或社区)必须严格遵循申报程序规定的所有强制性要求,在相应的实践技术层面达到“国际化”程度。二是在教科文组织层面,非遗保护工作日益成为各国展示国家力量与形象乃至进行相互博弈的新舞台。
2015—2017年期间,我和中国民俗学会几位同仁一道,作为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审查机构成员,先后负责审查了多个国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列入三类非遗名录的百余项申报材料并撰写评审报告,期间每年都会作为观察员参加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的会议。我们发现,一些在审查时被退回的项目,在会议期间通过讨论、协商等外交手段,最终列入名录。这种现象给了我很大触动,但随着对教科文组织规则的进一步了解,对此又有了新的认识。一方面,教科文组织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标准的制定上,存在着一些同各国具体国情、具体实践不十分符合的地方。比如,教科文组织要求申报国提供高清影像材料,但一些正处于战乱的国家只能提供分辨率较低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执行规则要求,反而起不到保护传承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完成某项议题、推进某些实践,有时也要采取妥协、平衡的方式,尤其是对于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常会这类松散组织而言,这类策略是维系平台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非遗保护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人士,以及不同文类的文化内容,提供了协作和交流的机会。比如,某一地区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相关工作会议时,我们能看到政府人员、学者、企业、传承人共聚一堂,围绕同一类对象展开讨论、实践和协商,在很大程度上突破原有专业或学科界限,体现出强烈的民主性。不同学科的工作者也通过非遗保护这一平台,跨越已有边界,展开讨论。以前学术上的互动可能仅集中于一级学科下不同专业的交流,现在许多以往看来完全不相关的文化类型,比如口头传统和工艺制作、音乐和传统医术,或剪纸和太极拳、书法和针灸等,由于“非遗”这个共同属性,突然被并置在一个具有规定性的舞台上,在新的规则约束下进行交流,这势必会对不同文化类型或体裁之间的相互促进产生积极影响。
二、从冲突到和平——作为文化竞技场的非遗保护
在非遗保护过程中,有很多矛盾和竞争产生,对此我们要怎么理解?我的想法是,冲突、纠纷的最终目的是和平,是为了达到相互之间的和谐相处才产生了矛盾。
(一)文化专属权的争夺
列入名录不意味着所有权或专属权,这是《公约》的核心精神,只是这一理念还没有实现广泛普及,无论是公众,还是具体操作的实践者都存在着争夺所有权的意识。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利用,把名录制度当作专利赋权的认识得以大规模传播。虽然这一认识在很多地方都得到了认可,但它仍是一种误解。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可以看出,不管是有意无意的误解,还是示范性实践,都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文化专属权意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行为都受到了这种意识的干扰。非遗传承者对自己所拥有的文化事项在更大领域被展示、被应用的要求变得更加复杂。在多元文化激烈碰撞交流的背景下,人们对文化的自我认同的意识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强烈。非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容易拨动我们内心民族认同的心弦,激发我们的想象,触动我们的情绪。处在文化传统原生国的人们往往对文化在他国的传播持一种欢迎、包容的态度,而那些处在文化交流碰撞前沿的人们,比如留学生、移民等,更需要借助自己的传统符号展示自我、强调自我,对文化符号的产权意识尤为敏感,从而刻意放大差异性、独特性,忽视包容性、共享性。
(二)从文化传播到文化挪用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文化挪用或文化盗用,我们应该从更高的层面,将其看作文化交融、文明互鉴吗?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挪用、盗用与商业利益这一参照有密切联系。经济利益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下,有着很强的影响力,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出于对商业挪用、商业盗用的警惕才开始制止或约束文化挪用现象。
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向教科文组织递交了一份“议定书”,希望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增加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相关条款。这份文件作为教科文组织框架内最早出现的与非遗保护有关的议案,对以玻利维亚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文化,遭受的来自国内外商业团体或个人肆无忌惮地盗用牟利状况表达了严重担忧,并要求教科文组织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予以规范和保护。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著名歌手保罗·西蒙创作演唱了一首歌曲《老鹰飞过》(ElCondor Pasa)。他在巴黎从一个安第斯民间音乐团体那里听到这首歌曲的旋律后,在征得该乐队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这段旋律。后来人们发现,这段旋律是由安第斯山脉地区流传已久的一首民谣为基础创作的歌曲,是有作者的。这场纠纷后来得到了比较妥当的解决。这件事情成为非遗保护史上的重要事件,引发国际文化交流领域的更多思考。
从商业角度出发,将传统文化当成商品,以此为前提,才引发了冲突矛盾,产生了挪用、盗用等问题。抛开这样的动机,文化间自然而然地沟通交流是保障文化生命力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冲突都是在同一框架下的对峙,或者是属于同一个“文明内部的冲突”,而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这个文明的内部,就是由非遗保护及相关理念构成的一个自足的系统。所有的行为、观念都要在这个系统的约束下展开,各种矛盾、冲突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非遗保护工作。这时的矛盾不是基于系统之间的重大差异、重大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激烈的对抗,而是为了对同一个文化事项、对同一种理念的共同认可而展开的一种争论。这些争论、矛盾实际上属于交流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甚至可以看作通向更大范围的和谐统一的前提条件。这也是为什么教科文组织在面对各种各样新问题时,仍坚持通过发布操作指南等方式维护非遗保护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因。
三、作为视角与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不同国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就是以国际眼光反观自己。1993年韩国政府根据本国文化保护经验向教科文执行局第142次大会提交建立活态文化财保护体系的建议案。当前的非遗保护工作,在思路和策略等诸多方面都深受其影响。今天我们和韩国人交流时发现,他们已不再使用建议案中提到的“无形文化财”等术语,而是接受国际上流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等相关表述。概念转换的背后体现的是理念的变化。而且,日韩等国从原来强调保护过程中政府的力量,转向更加接近《公约》要求的做法,关注自下而上的力量。这些变化体现着文化交流的重要影响,韩国向国际提出一项建议,经过国际社会的讨论、协商、酝酿,这项建议得以更加丰富,并以新的形式再“反哺”回来。
我国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我们是非遗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向国际社会贡献着我们的视角、经验,同时也在不断参照国际要求调整自身。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文化获得了更多的肯定和理解,我们也能在国际舞台上依照共同的原则理解、认可、尊重其他文化。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形成自我调整、主动交流的和谐局面。
来源:宣讲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