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赵先生通过外卖平台向某饭店购买了一份外卖,折后实付11.10元,后在外卖中吃出两只蟑螂,遂要求该饭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1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赔偿1000元。法庭上,赵先生提供了在外卖中吃出蟑螂的初步证据
核心提示:赵先生通过外卖平台向某饭店购买了一份外卖,折后实付11.10元,后在外卖中吃出两只蟑螂,遂要求该饭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1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赔偿1000元。法庭上,赵先生提供了在外卖中吃出蟑螂的初步证据,同时饭店未能证明销售给赵先生的外卖符合质量标准。法院判决该饭店赔偿赵先生1000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案情简介
赵先生通过外卖平台向某饭店购买了一份外卖,折后实付11.10元,后在外卖中吃出两只蟑螂,遂要求该饭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1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赔偿1000元。法庭上,赵先生提供了在外卖中吃出蟑螂的初步证据,同时饭店未能证明销售给赵先生的外卖符合质量标准。法院判决该饭店赔偿赵先生10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刘广强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本案系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赵先生提供了美团外卖订单截图、外卖照片、外卖实物、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该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掺杂了“蟑螂”异物。该饭店在与赵先生的聊天记录中从未否认蟑螂系外卖自带,此前亦出现过类似情况,且该饭店未能提供食品加工全过程的监控视频,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给赵先生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田某主张该饭店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外卖时如发现食品中含有异物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之用。
日期:2025-06-01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