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天气,应停课、推迟上班!清远拟出新规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5-30 14:04 2

摘要:5月29日,清远市司法局就《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适用于清远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及其相关活动。

暴雨Ⅰ级预警发布后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

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

5月29日,清远市司法局就《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适用于清远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及其相关活动。

划定暴雨易灾区,加强防御物资储备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紧急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指令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

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暴雨灾害高风险区域和暴雨承灾能力薄弱区域列为暴雨易灾区,加强暴雨易灾区防御暴雨基础能力建设。暴雨易灾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配备应急广播、高音喇叭、卫星电话等暴雨预警信息传播设施。供电、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暴雨易灾区的供电、通信网络建设,提升极端强降水天气下气象监测和对外通信保障能力。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行政、水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暴雨灾害特点及历史灾情数据,建立暴雨易灾区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历史灾情、人口分布等因素,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内涝高风险区等暴雨易灾区,建立易灾区台账,明确具体位置、受威胁人群规模、转移路线及责任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短时强降水、局地暴雨等灾害类型,研究制定不同区域的降雨量、雨强、土壤含水率等致灾阈值标准,作为预警、响应和人员转移的科学依据。

根据易灾区台账和致灾阈值,制定分区域、分时段的防御指引,明确预警发布后需采取的工程措施、人员转移方案及临时避险场所设置要求。

每年汛期前对易灾区台账进行复核更新,结合新发灾情调整防御措施;组织易灾区群众参与应急演练,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建立暴雨灾害防御数字化平台,整合气象监测、水文数据、易灾区信息等,实现灾情风险实时研判与应急指挥联动。

违反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指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的暴雨预警标准及发布流程,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防御提醒。暴雨预警包括暴雨Ⅳ级预警、暴雨Ⅲ级预警、暴雨Ⅱ级预警、暴雨Ι级预警,从Ⅳ级到Ι级其严重程度递增。

其中,暴雨Ⅳ级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注意状态,三防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开展防御工作,指导行业领域落实防御措施。

暴雨Ⅲ级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同时做好下列响应措施:

市、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受暴雨影响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三防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和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开展防御工作,监督、指导行业领域落实防御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防汛责任人巡查重点场所和区域,检查疏散路线、避险场所。有联系任务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当进驻村(社区)对接协调防御工作,指导村(社区)干部做好转移安置准备工作,视情况转移临灾群众。

其它与暴雨Ⅲ级预警有关的响应措施。

暴雨Ⅱ级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同时做好下列响应措施:

市、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会商研判,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受暴雨影响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到暴雨影响严重的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三防成员单位应当密切监视雨情、灾情,加强对行业领域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抢修受损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关键基础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物资和医疗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有联系任务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当迅速进驻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干部转移临灾群众。

其它与暴雨Ⅱ级预警有关的响应措施。

暴雨Ⅰ级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同时做好下列响应措施:

市、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滚动开展会商研判,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值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受暴雨严重影响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严格落实防范应对措施,派出现场工作组到受灾严重的地区指挥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三防成员单位应当严密监视和研判雨情、灾情,加强对行业领域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隐患巡查,集中力量做好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关键基础设施保障,做好暴雨及其引发的内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削坡建房、依山建房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有联系任务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当立即进驻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干部转移临灾群众,做好安置保障措施,暴雨紧急防御状态解除前不得返回。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在安全情况下回家或者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渡口码头、水上客运做好班线调整以及临时停运工作,适时停驶沿山、沿江河以及途经低洼、受灾路段的班线;根据风力、暴雨以及水淹趋势等实际情况,做好局部或者全线停运工作。

地下商城、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地下轨道交通等地下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保障人员安全。

其它与暴雨Ⅰ级预警有关的响应措施。

《条例》明确,当预计有极端性暴雨或者发生突发性、极端性暴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未按照要求传播、发送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的;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

遗弃家庭成员的;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灾害监测预警、水工程等公共设施的。

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和配合人员转移、安置决定而导致需要救援救助的,因救援救助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救助的单位、个人承担。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9日—2025年6月2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市司法局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6号4楼405室,邮政编码:511518;联系电话:0763-3788011;传真:0763-3788011;电子邮箱:qysfj_lfk@gdqy.gov.cn。

来源: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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