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的民间借贷,因放贷主体不具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金融业务资质,从而有别于金融借贷。伴随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民间借贷日益从传统意义上熟人之间具有民间互助性质的偶发性资金融通行为,逐步扩大到以市场主体满足融
民商合一视角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要点
✪ 葛红,北京二中院二级高级法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的民间借贷,因放贷主体不具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金融业务资质,从而有别于金融借贷。伴随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民间借贷日益从传统意义上熟人之间具有民间互助性质的偶发性资金融通行为,逐步扩大到以市场主体满足融资需求为主的复合性融资行为。民间借贷融资规模日益扩大,在成为金融借贷市场有益补充、有助于满足中小微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监管空缺下经营竞争秩序维护和私权保护的挑战。
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既包括民事主体也包括商事主体。这种复杂性,也决定了至少部分民间借贷行为中体现了基于特定身份、情感关系的民事特征。根据身份、情感因素介入程度不同,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发生在父母子女、配偶、恋人等亲密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情感因素较强,通常资金往来频繁、金额不大,但性质难以认定;第二类是发生在亲属、至友、同学、战友、同事等特殊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情感因素较弱,且对资金性质一般影响不大,主要影响利率、借款期限等要素,但容易出现缺乏债权凭证等证据不完备等情形;第三类是经由媒介连通资金供给端和需求端建立的借贷关系,没有情感因素,一般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有担保保障,但金额一般较高,且容易出现职业放贷、高利放贷等情形。从笔者所在法院相关案件数量分配比例而言,前两类案件占比约40%,第三类案件占比约60%。以上特点,决定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兼具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特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既需要民事法官的人文关怀,注重基本权利保障和弱势群体利益平衡,也需要商事法官的理性思维,促进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一、深刻把握民间借贷的金融属性,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
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获得生产资金、促进企业发展、激活市场主体经营活力的重要融资手段,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借贷活动作为资金融通的方式,必然导致趋利导向,激发资本的扩张本能,产生高利冲动。而高风险与高利润如影随形。正因如此,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对放贷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并且近年来不断加强行为监管力度,以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另辟蹊径,为躲避监管不断变换借贷行为模式,对金融管理秩序产生新的冲击。例如,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向出资人募集资金后,以合伙名义放贷,该有限合伙未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备案,且一笔放贷结束后,迅即解散合伙,重新设立合伙后再从事另一笔放贷,每笔贷款金额均达数千万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上述案例明显是放贷人为规避监管而向民间借贷市场的逃逸行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善于识破伪装,重视从金融监管秩序违反损害公序良俗角度对试图逃避监管的借贷行为进行效力分析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定了违序无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亦明确了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无效。在具体公共秩序规则判断上,基于法律价值分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属于违反公共秩序规则的适用范畴。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违反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判断,应参照金融贷款行业准入要求及贷款行为审查要素,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为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金额以及借贷行为结果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最终确认相关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应当基于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否定效力。当然,如果相关行为能够被纳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前三项所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模式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的,则不必通过违序无效规则认定无效。
二、善用穿透思维和调查工具,切实维护借贷市场公平正义
一是穿透认定出借主体。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否定“职业放贷”行为效力,司法实践对于职业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与此同时,职业放贷行为也越来越具有伪装性和欺骗性,通过变换出借主体、更新借款合同、拆分借款金额、制作阴阳合同、错乱收放款主体等方式,试图掩盖职业放贷实质,维护其高额收益。二是穿透认定借款成本。有的出借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在利率之外,还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收费名目;还有的通过不同主体分别签订合同,收取利息和其他费用。如果约定的其他费用并没有对应的实质服务内容,收取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应当运用穿透思维,将其他费用均视为借款成本,纳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范围,且将不同主体的收费行为归为同一主体的收息行为,防止出借人加大借款人借贷成本,损害借款人权益,从而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要破除伪装,实现穿透效果,必须适用特殊的事实发现规则,动用特殊的调查工具。如果将证明责任简单置于借款人一方,依靠当事人自己举证,显然力有不及。因为民间借贷市场通常会出现借贷双方的两级分化趋势,一级是贷方强势控制,在缔约、履行和证据方面掌握主动权,另一级是借方弱势顺从,例如被迫签署空白合同,出借人、出借金额、出借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空白,按照指示向不特定案外人汇款,微信聊天记录被强制删除等,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案件审理中,借方通常只能提供“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明力极弱的证据形式。立足民间借贷市场该种特点,在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重当事人陈述,加强周边事实调查,注重细节追问,例如借贷双方的性别、年龄、职业背景、熟悉程度,借款金额、目的、沟通过程、担保情况,出借资金来源,还款利率、频次、金额、方式,催款频次、方式等等,结合正常生活逻辑和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形成较强心证;要强化现场感知,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要求当事人当面对质,相互发问,从而强化心证;适当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例如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观察资金流向,到当事人所在社区、乡村实地走访,等等,力图最大程度揭示客观事实。
三、立足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伴随婚恋失败和家庭变故,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和财产分割,经济纠纷的背后交织爱恨情仇,案件处理结果在利益格局重塑中往往涉及道德、伦理等多维度价值和理念冲突。例如,父母出资给子女和配偶买房买车,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一种观点据此认为,父母对子女配偶双方的出资,一般应为赠与,除非有明确约定为借款。其背后的理念在于,刚结婚的子女经济能力较弱,父母出于爱子之心,经济上无偿扶助子女理所应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是在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构成赠与的前提下,对于赠与是对个人还是夫妻双方赠与的规定。父母出资一般应为借款,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赠与。该观点背后的价值理念是子女应当树立艰苦奋斗的价值观,幸福生活原则上要靠自己奋斗获得,而不能把啃老当成天经地义。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经济、情感等多重因素,精微运用利益衡平,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益失衡,防止司法认定结果与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感相悖。
四、注重防范虚假诉讼,加强涉刑线索甄别发现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较为单一,一般仅涉及资金往来,在仅有转账没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亦有可能被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故转账流水容易被利用伪装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为实施虚假诉讼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手段。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现象十分突出,涉及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和价值理念冲突,民事、刑事程序衔接以及财产处置规则,法律适用难点多、争议大。类型化梳理也极具复杂性。从侵害对象来考量,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为在离婚中多分财产或者实施报复,一方利用婚姻关系中资金往来频繁的客观情况在亲属朋友配合下针对配偶制造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又如被告实际系替原告走账,原告向被告打款后,款项通过被告账户辗转又回到原告或其控制的其他账户,原告凭借向被告的转账记录主张民间借贷;另一类是当事人之间串通,以损害案外人利益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串通,将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伪装成民间借贷债权,迅速制造生效裁判文书并执行,不当减损被告的责任财产,以损害被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虚假诉讼和涉刑线索的甄别发现难度大、风险高。上述第一类案件中,由于利益受侵害一方通常会提出相关抗辩,法院有较大机率能够发现涉刑风险,但要警惕原告故意提供被告虚假送达信息,恶意剥夺被告答辩权利,使得法院进入认知盲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应当时刻保持防范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的意识,注意甄别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从不合常理的表象入手,借助调查取证等手段,深挖犯罪嫌疑线索;整理完善防范虚假诉讼预警清单,对于当事人为特殊关系主体、双方急于达成和解,原告证据薄弱但被告只提出非实质抗辩等诉讼异常情形,加强研究,必要时与刑事审判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会商。
没有哪一个案由,能如民间借贷那样兼具鲜明的民事和商事审判特色,抵达如此宽广的社会和生活空间。案件表面看似朴实无华,实则暗藏波诡云谲。在考验法官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功底的同时,更考验对于世事人情的洞察练达和对社会发展实践的丰富认知。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兼具重大的社会责任,亦能拥有展示司法智慧和为民情怀的广阔舞台。
来源:民商法茶座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