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丨300】商家借助达人营销,发布的视频涉及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1-18 16:00 1

摘要:关于被告VR体验馆经营者是否应就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作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任务、组织达人参与推广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不仅是推广行为的发起者,也是推广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本案中,被告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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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商家与达人合作

流量与风险并存

这场“共舞”中

谁该掌控“方向盘”?

通过达人推广VR体验馆

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

某文化公司认为,这些视频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未得到答复。遂将VR体验馆经营者黄某诉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文化公司申请追加某短视频平台相关运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VR体验馆赔偿某文化公司

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文化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视频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被诉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画面片段,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浏览,该行为已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VR体验馆经营者是否应就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作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任务、组织达人参与推广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不仅是推广行为的发起者,也是推广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其与达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商业合作关系,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直接服务于被告店铺的商品销售,且被告依据视频带来的成交情况向达人支付相应佣金。根据平台相关规则及《撮合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商家对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视频内容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控。被告作为推广任务发布方,可通过平台后台查看推广数据及视频内容,并在发现侵权嫌疑时采取向平台举报等措施,其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条件。本案中,被告未对涉案达人视频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核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导致了侵权内容的传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侵权情节、销量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借助达人营销

商家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在“达人探店”等新型网络营销模式中,商家作为推广活动的主导者与实际受益人,对其合作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负有不可推卸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视频是由达人制作并发布的,而免除商家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责任。若商家未履行该义务,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并从中获益,即构成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借助达人推广进行“流量变现”时,务必将内容审核纳入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主动防范侵权风险。应建立健全推广素材的审核机制,避免在视频、图文等内容中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影视片段、摄影图片、背景音乐等,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推广,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营销环境。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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