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刘夫妇生前与儿子、女儿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两位老人由女儿负责赡养,二老的财产及将来可能继承的份额均由女儿继承,儿子放弃继承权。老人均过世后,儿子反悔,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子女在老人在世时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老刘夫妇生前与儿子、女儿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两位老人由女儿负责赡养,二老的财产及将来可能继承的份额均由女儿继承,儿子放弃继承权。老人均过世后,儿子反悔,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子女在老人在世时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有效,两位老人的遗产应由女儿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签订协议时虽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老刘儿子与女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以协议形式作出对预期继承财产的放弃,是对各自合法权利的处分;且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各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两位老人的遗产应由女儿继承。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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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