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录音录像满盘皆输,只因他在鉴定会的这个“小动作”丨医法汇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1-18 09:24 1

摘要:患者吴先生(58岁)因胃部不适,到区医院进行胃镜检查,病理报告单显示,病理诊断:胃溃疡病。两月后患者再次到区医院进行胃镜检查,病理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10天后患者又到市医院入院检查,复查胃镜诊断为胃体窦交界腺癌,市医院对患者进行了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患者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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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吴先生(58岁)因胃部不适,到区医院进行胃镜检查,病理报告单显示,病理诊断:胃溃疡病。两月后患者再次到区医院进行胃镜检查,病理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10天后患者又到市医院入院检查,复查胃镜诊断为胃体窦交界腺癌,市医院对患者进行了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患者住院21天后出院。出院后按医嘱定期复查、治疗。

患者认为两家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应患者申请,委托鉴定中心对两家医院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等事项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中心在鉴定会结束后作出《终止鉴定函》,以患者及随行人员(欺瞒随行人员是家属)无视明确告知的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在鉴定会上私自录音、录像并截取片段发放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鉴定的正常进行,决定终止此次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是判断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之一,因原告(患者)违反鉴定会规则,严重干扰了司法鉴定的正常进行,导致司法鉴定程序被终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患者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并没有在鉴定过程中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鉴定中心决定终止鉴定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法院的庭审都绝大部分以网络直播方式进行,在鉴定会上进行录音、录像并截取片段发放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平台显然也不能认定为严重干扰司法鉴定的行为。鉴定机构在鉴定会过程中也没有告知并阻止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显然是在滥用司法鉴定权利。原审法院不但没有重新委托鉴定,还仅凭鉴定机构的一面之辞,就放弃查明事实,并让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也背离了审判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鉴定程序终止,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患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鉴定程序终止,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专业性极强的民事诉讼类型,其处理过程不仅涉及医学专业知识与法律规则的交叉适用,更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平衡。在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框架下,过错责任原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履行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需要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审判实践中,患方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其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医学、法医学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案中一审法院即是应患者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司法鉴定活动作为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规章,明确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也隐含了当事人应当遵守鉴定程序纪律的要求。尽管《通则》未直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在鉴定过程中录音录像,但基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准司法性质,鉴定机构有权制定维护鉴定秩序和公正性的必要纪律规定。这与法院开庭时未经允许的录音录像行为被禁止,且可能构成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有一定相似之处。

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组织鉴定会时,都会通过《鉴定会告知书》《纪律须知》等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禁止私自录音、录像、拍照,未经允许不得将鉴定会相关内容对外传播。这些要求虽然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但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为保障鉴定程序顺利进行、维护鉴定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合理规则,当事人在参与鉴定会时应当遵守。本案中,患者及其随行人员在鉴定会上私自录音录像,并将截取片段发布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社交平台的行为,实质上已经超出了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构成了对鉴定程序的严重干扰。鉴定机构依据程序管理规定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具有充分的程序法理基础。

患者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并没有在鉴定过程中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该观点显然忽视了司法鉴定程序的严肃性和自律性。正如法庭有权维持庭审秩序一样,鉴定机构同样有权制定和执行必要的纪律规定,以保障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从《通则》的具体规定来看,虽然其没有明确将禁止录音录像列为单独的条款,但其中的相关规定为鉴定机构制定禁止性纪律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该规定赋予了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受到干扰时的终止权,而私自录音录像并传播的行为,正是可能导致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的典型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未支持患者的上诉理由。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来源:张勇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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