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年掏一鸟窝被判十年的学生,他是惯犯,点都不冤
我为什么现在还要再来写这个陈年往事呢?原因很简单,现在还有人觉得当年那个学生被重判了,在网上,一些人评论什么,“这可比掏鸟窝严重多了”“人家掏个鸟窝就判十年,你就祈祷运气好吧”。
每次看到这种话,我都觉得得把当年的事儿再掰扯清楚,这可不是 “掏个普通鸟窝” 那么简单,那学生不仅没冤枉,还是个实打实的惯犯,判十年是法律里明明白白的规定,一点都不亏。
咱先把当年的事儿捋明白,别被 “掏鸟窝” 这三个字带偏了。这学生叫闫啸天,2014 年在河南新乡上大学的时候,跟同学王亚军一起,掏了一窝鸟崽。
但这鸟可不是咱小区里蹦跶的麻雀、鸽子,是燕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跟咱们常说的大熊猫、金丝猴都属于 “国家重点保护” 的级别,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严管。而且他掏的也不是一窝,一共掏了十多只,其在里面居然有14 只燕隼,2 只凤头鹰,都是保护动物。
更关键的是,他不是 “不懂事掏来玩”,而是故意抓来卖钱。警方后来查他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发现他早就知道这是保护动物,之前就有人跟他说过 “燕隼是保护鸟,抓了要出事”,可他根本没当回事。
他把掏来的小鸟养大,然后在网上挂着卖,一只卖几百块,总共卖了好几千块钱。而且这也不是他第一次干这事,早在 2013 年,他就掏过燕隼的窝,还把鸟卖给了别人,当时没被发现,才敢在 2014 年又接着干。
我们换个角度想,如果他真的只是无意间掏着玩,又怎么会特意去网上寻找买家并且成功交易呢?这显然不是一个‘无知’能解释的。
再说说法律怎么规定的。当时施行的《刑法》里写得很清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严重的判 5 到 10 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判 10 年以上。
那啥叫 “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里明确了,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在 10 只以上就算 “情节特别严重”。闫啸天一共弄了 16 只,刚好够上 “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法院判他 10 年有期徒刑,还罚了款,完全是按法律条文来的,一点没多判。
可能有人会说 “他就是个学生,不懂法”,可法律里可没有 “学生不懂法就不用担责” 的规定。
他上大学的时候都 20 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之前就有人提醒过他燕隼是保护动物,他自己也在网上查过相关信息,怎么可能 “不懂”?说白了,就是觉得 “掏几只鸟没人管”“卖了能赚钱”,心存侥幸才一次次犯错,这样的行为,判十年真不算冤。
那为啥过去这么多年了,还有人不知道这事的事实,还在替他喊冤呢?我觉得,一个是信息传播太碎片化了,很多人只看到 “学生掏鸟窝判十年” 这个标题,没看里面的细节,不知道掏的是保护动物,不知道他还卖了鸟,更不知道他是多次作案。
就像咱刷短视频,有时候看个开头就评论,根本没耐心看完整内容,结果就被 “掏鸟窝” 这个接地气的说法误导了,觉得 “不就是掏个鸟吗,至于判这么重”。
还有就是有些人为了博眼球、赚流量,故意把案情简化,甚至煽情。比如有人说 “一个大学生因为掏鸟毁了一辈子”,却不提他贩卖保护动物的事实。
还有人拿 “其他案子判得轻” 来对比,说 “某某犯了更重的错才判几年,掏鸟却判十年”,可法律本来就分不同的罪名,量刑标准不一样,拿不同案子比本身就不客观。这些片面的说法传多了,不少人就信了,觉得这学生是 “被冤枉了”。
但说实话,这个案子对现在的影响其实是挺积极的。首先是让更多人知道了 “不是所有鸟都能随便掏”,现在再有人看到树上的鸟窝,会下意识想 “这是不是保护动物”。
尤其是家长,会教孩子别随便抓野生鸟类,我邻居家的小孩之前想抓公园的鸟,他爸妈就抓着手扇,还告诉他这都是保护动物,抓了要坐牢的。这就是法律的警示作用,让大家慢慢有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这事也让更多人明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大学生还是普通人,不管你觉得 “事小” 还是 “事大”,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得按规定受罚。
之前总有人觉得 “学生身份能当保护伞”,可这个案子告诉大家,身份不是免责的理由,法律不会因为你年轻、有学历就放宽标准。这种 “违法必受罚” 的信号,对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都有好处。
还有就是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现在很多动物园、自然保护区,都会拿这个案子当例子,告诉游客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学校里的法治课,也会讲这个案例,让学生从小就知道 “随便伤害野生动物是要犯法的”。
可以说,这个案子虽然是个 “陈年旧事”,但它像个 “活教材”,一直提醒着大家要敬畏法律、保护生态。
所以说,当年闫啸天被判十年,真不是 “冤”,是他自己一次次触碰法律红线,作为惯犯,这是他应得的惩罚。
来源:贱议你读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