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多年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将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笆斗村一宗面积约13.8万平方米的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二桥公司)使用,用于建设南京二桥公园项目。
20多年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将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笆斗村一宗面积约13.8万平方米的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二桥公司)使用,用于建设南京二桥公园项目。
南京二桥公司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先后在该地块上建设有门房大楼及相应的场地、设施,将其开发为南京二桥公司的配套景观工程——南京二桥公园(南汊)(下称二桥公园),对外开放供市民休闲娱乐,直至2011年二桥公园闭园。
据江苏广播电视总台披露,这个投资2.6亿元的二桥“公园”闭园后不久,就成了一名叫戴虎的男子的“私园”,原因是:受二桥公司委托看管的戴虎在封闭的公园内开展渣土转运、仓库出租等业务。过去十年,二桥公司多次对其下“逐客令”,甚至在当地法院强制执行后,还是“赶”不走戴虎。
“公园”如何成了“私园”?红星新闻调查发现,这场由“看管人”变成事实上的“占有人”变局中,2015年8月是个重要分水岭:此前,戴虎确实受托(口头委托)管理二桥公园;此后,二桥公司结束了委托关系,但戴虎以随后的管理费和相关投入未结算及赔付为由,拒绝搬离撤场,这一拖就是十年。过去十年,戴虎在二桥公园内开展经营业务、收取利益,而水电费由二桥公司支付。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出具的(2024)苏0113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自2009年、2010年起,经原告二桥公司许可和委托,被告戴虎带领相关人员进入二桥公园负责安保、保洁等事务,双方就此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原告就戴虎受托的上述事务实际按月向戴虎支付一定的费用直至2015年8月。但自2015年9月起至今,原告未再向戴虎支付任何费用。
对此,二桥公司解释称,看护期间,戴虎存在“在公园内私搭乱建、违法违规修建停车场、马场、垂钓中心等,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行为。二桥公司对戴虎的管理不满,其称,“公园管理脏、乱、差,停放大量危险品车以及搭设多处集装箱房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资源破坏。”据此,二桥公司承认,自2015年9月起,该公司就要求戴虎立即从二桥公园撤场搬出,同时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戴虎,但戴虎仍在二桥公园且拒不撤场。
此后,二桥公司通过函告、律师函等形式多次要求戴虎立即撤出二桥公园,但其称“戴虎不仅拒不撤场,还变本加厉地非法改建和经营”。其间,二桥公园产生的水电费用均系二桥公司支付。
戴虎表示,原告二桥公司基于物权要求其从二桥公园撤场,应当与其就2015年9月至今的管理费用及2019年拆除二桥公园江滩内跑马场、马匹调教场、鱼塘、果园、道路等设施设备而产生的资产损失进行结算及赔付,而不能仅仅依据所谓的所有权就要求其撤离。
戴虎称,其接手进入二桥公园后,曾与二桥公司多次商谈共同投资开发公园,并做了一系列的市场调研和项目规划呈报给二桥公司。“在等待开发的同时,经二桥公司口头同意,我方逐步在公园内投资新建了一些配套项目和设施(如跑马场、果园、荷花池、木制长廊等),并对公园内的整体环境进行了整改,清运大量的渣土、杂草杂树,共投入资金1400多万元。”戴虎说,但后来由于公园周边环境的变化以及相关部门不予支持等,公园开发建设也因此被搁置。
二桥公司介绍,自被告戴虎进入案涉二桥公园开始至今,双方并未签订过书面协议。“被告戴虎称其系受原告二桥公司委托而对案涉二桥公园进行管理,不过,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合同。”
2024年8月22日,栖霞区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也称,“原告二桥公司对2015年8月以前曾按月向戴虎支付过安保费和保洁费的事实并无异议,戴虎据此对案涉区域实际进行了看管,原告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就2015年8月以前原告委托戴虎对案涉区域进行保洁和安保形成了口头委托合同关系。”
栖霞区法院还表示,但2015年9月起至今,原告不仅未再向戴虎支付过有关费用,还多次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要求戴虎自二桥公园撤场,直至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相应行为应视为其作为委托人向作为受托人的戴虎作出解除委托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样,双方的委托合同也已解除。栖霞区法院认为,当委托看管人要求看管人返还被看管财产时,看管人作为实际占有人即失去了继续占有的合法依据,其应当及时向委托看管人返还被看管财产。
原告主张戴虎立即搬离并向原告返还二桥公园(包括门房大楼)的请求合法有据,栖霞区法院予以支持,判令戴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自二桥公园搬离并返还给原告二桥公司。
判决生效后,戴虎及公园内经营户仍未搬离。二桥公司特向栖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0月22日,栖霞区法院通知戴虎及园区内人员在今年10月27日前迁出二桥公园并返还给二桥公司,但戴虎等仍未搬离。2025年11月7日,栖霞区法院组织执法人员到二桥公园强制执行后将公园返还给二桥公司负责管理。
据江苏广播电视总台11月12日披露,接管公园后,二桥公司在公园大门外面设立了门闸,但法院执行人员离开现场不到5分钟,戴虎即在门闸内架设一道“门内门”,导致二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法进入。11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二桥公司了解到,在相关部门努力下,目前该公园的回收工作正陆续进行。
头条号作者 “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拒不交还将构成犯罪
一、公园土地由二桥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公园设施也归二桥公司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本事件中,戴虎在委托合同解除后拒不搬离,侵犯了二桥公司的物权。
二、戴虎声称自己投资了1400余万元且行为得到公司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事件中,戴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戴虎搬离并返还公园后,戴虎拒不执行,还私设路障阻碍强制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事件中,戴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私设障碍阻碍执行,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零度时评综合极目新闻、红星新闻@胡萝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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