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飙”啤酒搭便车?判赔500万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1-14 08:03 1

摘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事啤酒生产、销售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狂飙”啤酒 资料图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事啤酒生产、销售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热门IP与“速生”啤酒短兵相接

2023年1月14日,由央视及爱奇艺公司出品的电视连续剧《狂飙》在央视电视剧频道首播,并在爱奇艺平台同步播出。自首播起,该剧即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剧中角色及经典台词频频引发热议,该剧也获评多项行业大奖。

爱奇艺公司独家享有电视剧《狂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项权利。连续剧播出后,爱奇艺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推出了多款“狂飙同款”商品,包括咖啡、糖果等,并出版《狂飙》剧改小说实体书。

《狂飙》电视剧热播及官方周边热卖的同时,一款名为“狂飙”的啤酒出现在市场上。该啤酒瓶身处标注变体“狂飙”字样,并标注焦作三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雷公司)为委托方或商标权利人,生产商为山东绿洲啤酒有限公司(下称绿洲公司)。

在该啤酒的营销环节,一家名为狂飙酒业(河南)有限公司(下称狂飙公司)的企业也参与其中。该公司与三雷公司还聘请《狂飙》连续剧中角色的扮演者代言涉案酒类商品,并搭配使用“老默”“高启强”“蒋天”“老默我想吃鱼了”等元素以及《狂飙》连续剧画面进行宣传推广。

记者了解到,三雷公司与狂飙公司相继注册成立于2023年2月与3月,也就是《狂飙》剧集开播之后不久。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股权高度关联。三雷公司成立后,于2023年5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在第32类啤酒和第33类酒类上的“狂飙”文字商标,并登记了数款“狂飙”字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绿洲公司则成立于2020年10月,经营范围包括酒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生产等。该公司作为酒类加工企业,曾接受多家企业委托生产酒类商品。

爱奇艺公司认为,“狂飙”啤酒相关企业使用与剧集高度近似的字体、角色名、台词,并聘请剧中演员代言,意图造成消费者混淆,攀附《狂飙》电视剧的巨大声誉,攫取了本应属于爱奇艺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竞争利益,遂将三雷公司、狂飙公司及绿洲公司等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区法院),并索赔1500万元。

针对爱奇艺公司提起的诉讼,三雷公司与狂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证据交换时提交书面意见共同辩称,其使用自身合法商标与著作权,且聘请演员代言属于正常商业行为。

绿洲公司则表示,“狂飙”为通用词汇,非爱奇艺公司独创;其作为生产商,已审查委托方商标等文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聚焦影视剧核心元素可保护性

庭审中,普陀区法院围绕“狂飙”剧名及角色元素的可保护性及各被告行为定性等争议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展开深入审理。

“影视剧作为文化产业与商业市场的交叉载体,其核心元素(剧名、角色、台词等)天然具备文化属性与商业属性的双重特质,且在商业化过程中,这两种属性呈现出相互赋能、动态转化的特征。该案中《狂飙》电视剧的核心元素从剧情组成部分到商业标识的转变,正是这一过程的体现。”该案一审审判长、普陀区法院副院长刘亚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剧名为例,“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汇,但其作为影视剧名称,一方面是剧集主题的高度凝练,另一方面也在剧集热播和热议过程中取得第二含义,即直接指向影视剧《狂飙》,从而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刘亚玲表示,狂飙公司等主体成立于《狂飙》影视剧热播期并将“狂飙”登记为企业字号,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影视剧标题字体近似的“狂飙”文字,同时刻意使用《狂飙》影视剧元素开展大规模宣传等情况,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攀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攫取了影视剧口碑和关注度带来的商业利益,减损了原告通过连续剧元素开展衍生商业合作与授权的商业机会,超出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接受委托进行涉案酒类商品生产的绿洲公司,法院认为,其作为专业酒类加工企业,未充分履行必要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三雷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狂飙公司停止使用“狂飙”企业字号,三雷公司与狂飙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绿洲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爱奇艺公司与绿洲公司均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终审判决作出后,绿洲公司已履行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三雷公司与狂飙公司尚未履行赔偿责任。

在先权利也有合理使用边界

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中,多名被告曾抗辩其涉案行为系对在先商标权利的正当使用。对此,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刘亚玲表示,对于合法拥有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有权在商标有效存续期间进行规范使用,如果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则仍可能构成侵权。以该案为例,在影视剧《狂飙》播出期这一重要时间节点,面对该剧通过热播、热议而快速提升的知名度,狂飙公司等理应在经营活动中保持必要的谨慎与尊重,严格按照核定样式规范使用己方注册商标,划清与原告商品的识别边界,避免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而狂飙公司等却对其“狂飙”商标的字体作出大幅调整,视觉效果与涉案影视剧所用字体接近,超出了合理的权利边界,显然有悖于前述谨慎原则。

“该案是影视剧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原告方提交的大量证据,认定涉案剧中元素具有一定影响力,尤其是将这些元素组合使用、形成特定语境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这为此类案件权利人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保护提供了参考。”爱奇艺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通过多种方式尝试采访三雷公司与狂飙公司,均未取得联系。记者查询多家平台信息显示,三雷公司与狂飙公司已因多起案件被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也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针对该案判决,记者联系采访绿洲公司代理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对于该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当前,热播影视剧已成为典型的热门IP,影视剧名称、内容和商品化角色等各种具体的IP常常成为被侵权对象。其中,针对热播影视剧的“蹭热度”“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司法机构予以有效遏制。该案中,两级法院的判决对何为行使权利合理界限、何为刻意误导相关公众的仿冒行为,进行了准确、清晰的区分和论述。这不仅对保护《狂飙》影视剧商品化权益具有个案积极意义,也为明晰影视剧商品化权益保护标准、认定仿冒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本报记者 赵瑞科)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影视剧商品化权益受保护——“狂飙”啤酒不可“搭便车”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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