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一名36岁女子竟在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买卖儿童器官”的恐怖谣言,造成社会恐慌。近日,福建福安市公安机关快速查处了这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依法对造谣网民林某作出行政处罚。
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一名36岁女子竟在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买卖儿童器官”的恐怖谣言,造成社会恐慌。近日,福建福安市公安机关快速查处了这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依法对造谣网民林某作出行政处罚。
01 谣言始末:为吸粉引流制造社会恐慌
2025年10月14日,福建福安市36岁女子林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内容为“穆阳等地出现人贩子买卖儿童器官”的谣言信息。
这条谣言直指儿童安全,内容耸人听闻,迅速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并在当地居民中造成恐慌情绪,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接到举报后,属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经警方仔细查证,确认林某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是她为了吸粉引流、博取关注而编造的谣言。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再次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图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02 法律底线:网络造谣需承担三重责任
网络造谣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拒绝谣言: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每位网民都应提高辨别能力,做网络谣言的抵制者。
严守法律底线
自觉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要认识到每一次转发与发布,都是一份责任。
提高辨别能力
面对夸张、耸人听闻的信息,请保持理性,多方核实,不轻信不盲从,拒绝成为谣言的“二传手”。
积极参与举报
如发现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请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举报。让我们携手,共筑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需恪守法律底线。让我们携手,共筑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来源:晴天小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