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10月31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1号),因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公司及董事长林海峰、董事会秘书雪山
2025年10月31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1号),因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公司及董事长林海峰、董事会秘书雪山行被予以监管警示。监管函指出,公司在重大事件进展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方面存在违规,其中涉及超亿元股权转让款项未及时披露。
监管函显示,东方日升的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年6月8日,公司曾公告披露拟转让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18,484.75万元款项,预计于2022年8月31日前归还。但宁夏旭宁未能如期全额归还上述款项,截至2024年末,该笔欠款余额仍为10,565.86万元,而东方日升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其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函指出,东方日升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要求。
时间事项具体情况2022年6月8日公告拟转让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18,484.75万元款项,预计于2022年8月31日前归还2022年8月31日应还款日期宁夏旭宁未能如期全额归还上述款项截至2024年末欠款余额宁夏旭宁欠款余额为10,565.86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未明确具体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监管函指出,东方日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5.1.1条、5.3.3条的规定。同时,公司董事长林海峰、董事会秘书雪山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要求东方日升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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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