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不老药”变“嗜睡符” 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十”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18 16:58 1

摘要:为追求延缓衰老效果,永宁县男子小永花费5000余元网购号称“重返年轻”的“金至因NMN”保健品,不料服用后出现“早上醒不来”等异常症状。经调查,该产品因添加我国禁用的非食品原料,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期,永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额退款并十倍赔偿,

为追求延缓衰老效果,永宁县男子小永花费5000余元网购号称“重返年轻”的“金至因NMN”保健品,不料服用后出现“早上醒不来”等异常症状。经调查,该产品因添加我国禁用的非食品原料,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期,永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额退款并十倍赔偿,两被告连带退还货款及运费5311.25元,并赔偿小永52812.5元。

网购“不老药”引发身体异常

2024年9月,小永在网购平台浏览时,被一款名为“金至因国产时光酶NMN18000”的产品吸引。商品页面宣称其含有“NAD+前体”,能“促进细胞活力”“延缓衰老”。咨询客服时,对方表示:“金至因NMN能有效改善因年龄增长导致的细胞功能衰退,尤其适合60岁以上人群补充。您和妻子日常服用可增强代谢活力,母亲长期使用有助于延缓机体功能退化。”这一表述与小永家庭成员的抗衰老需求高度契合,便支付5311.25元(含运费)购买了3瓶装礼盒。

然而,服用后小永发现异常:自己和家人出现“早上醒不来、睡得沉”等症状。经查询,NMN(烟酰胺单核苷酸)在我国未获食品、药品或保健品许可,属于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小永随即向商家索要赔偿未果,遂将销售方某医药公司及开票方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

NMN在我国禁止作为食品生产销售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案涉产品是否属于违法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市监食经(司)函〔2021〕4号)明确,NMN在我国未取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新食品原料许可,禁止作为食品生产销售。案涉商品以“NMN18000”为核心卖点,直接违反行政禁令,属于《食品安全法》定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

经营者是否构成“明知故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负有“严格进货查验义务”:被告未提供供货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记录,举证不能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宣传中使用“延缓衰老”等诱导性话术,却隐瞒NMN禁用事实,构成主观故意误导。二者叠加符合“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要件,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坚决守牢食品安全红线

永宁县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的同时,也认为,NMN被包装成“不老药”销售,此类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权,十倍赔偿旨在遏制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小永未提交直接健康损害证据,但法院援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不符合安全标准”本身即构成侵权,无需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一裁判尺度释放出对食品违法“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法官提示:保健品营销莫打“擦边球”。商家逐利不可越法律雷池,消费者养生勿信“神奇功效”。当前网络平台充斥“高科技”“抗衰老”等模糊宣传,实则游走于合法与非法边缘。

商家需严守原料合规底线,不得以“海外流行”“科技新概念”为幌子掩盖非法添加。消费者要警惕宣称“逆转衰老”的保健品,购买前应查验“蓝帽子”保健食品标识及成分许可。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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