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贞观五年(631 年)春,长安太极殿的朝会因一桩 “官员贪腐案” 陷入激烈争论。时任大理寺少卿的戴胄手持案卷,立于殿中,神色坚定;太宗李世民端坐御座,眉头微蹙,语气中带着几分犹豫。案涉官员是秦王府旧部党仁弘之子党约,党约利用其父职权,收受地方商户绢帛百匹,按《
贞观五年(631 年)春,长安太极殿的朝会因一桩 “官员贪腐案” 陷入激烈争论。时任大理寺少卿的戴胄手持案卷,立于殿中,神色坚定;太宗李世民端坐御座,眉头微蹙,语气中带着几分犹豫。案涉官员是秦王府旧部党仁弘之子党约,党约利用其父职权,收受地方商户绢帛百匹,按《唐律》当处 “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然党仁弘曾随李世民平定长安,战功赫赫,近日又因镇守边疆染病,李世民念及旧情与党仁弘的处境,欲从轻发落,改为 “罚铜赎罪”。便是这 “人情” 与 “法律” 的冲突,让戴胄当庭据理力争,最终促使李世民明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为贞观年间的法治建设筑牢了根基。
这场朝会争论,看似是一次简单的司法裁决分歧,实则是初唐法治理念的一次重要碰撞 —— 戴胄的 “法不容情”,撞破了帝王 “念旧情” 的犹豫;李世民的最终认可,则标志着贞观法治从 “人治” 向 “法治” 的关键跨越。
戴胄能在贞观朝堂敢于与帝王争法,源于他半生对法律原则的坚守。他出身相州安阳(今河南安阳)的书香世家,自幼研习《汉律》《隋律》,深知 “法者,天下之公器” 的道理。隋大业年间,戴胄曾任门下省录事,因见隋炀帝晚年 “法随君意,滥施刑罚”,多次直言劝谏,却遭贬谪。隋末战乱爆发后,他辞官归隐,却始终未放弃对 “良法善治” 的追求 —— 在隐居期间,他整理隋律弊端,写下《隋法考》,指出 “隋亡之因,非无律,乃律不行”,为后来唐朝修订律法积累了重要参考。
武德四年(621 年),李世民平定洛阳后,广招贤才,魏徵因深知戴胄的法治理念与耿直品性,向李世民举荐:“戴胄明律理、守原则,且不畏权贵,若任之以司法之职,必能整肃吏治,严明律法。” 李世民召见戴胄,谈及治国之道,戴胄直言:“治国如治家,需有规矩。规矩即法律,若法律可因人情随意更改,则百姓无所适从,官吏无所敬畏,天下必乱。” 这番话与李世民 “以法治国” 的想法不谋而合,遂任命戴胄为大理寺丞,主管司法案件审理。
贞观初年,唐朝律法仍沿用隋律旧制,存在 “条文繁琐、量刑不公” 的问题。戴胄上任后,牵头梳理律法条文,删除隋律中 “连坐无辜”“酷刑逼供” 等严苛条款,提出 “量刑需与罪行相当,不因身份贵贱而有别” 的修订原则。贞观三年(629 年),《唐律》初稿完成,戴胄因功升任大理寺少卿,成为唐朝司法体系的核心官员。他在任期间,审理案件从不徇私,即便面对皇亲国戚,也坚持按律裁决,很快赢得 “铁面判官” 的称号。
贞观五年的 “党约贪腐案”,并非戴胄首次与权贵发生司法分歧,却是他首次当庭与帝王争法。党约案发后,大理寺按律拟定 “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的判决,案卷呈至李世民案前,李世民却因念及党仁弘的旧功与病情,欲从轻处理。朝会上,李世民提出:“党仁弘镇守边疆,劳苦功高,今其子犯错,若严惩,恐伤老臣之心。朕意改为罚铜五十斤,赎其罪过,戴卿以为如何?”
话音刚落,戴胄便跨步出列,躬身奏道:“陛下,臣以为不可!《唐律》明确规定:‘监临主守自盗,赃满百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党约利用父权受贿百匹,已触此条,若因党仁弘之功而从轻,便是‘法外开恩’。今日若赦党约,明日便会有其他官员子弟效仿,借父辈功绩违法乱纪;若因老臣之心而改律,百姓便会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不约束权贵’,届时律法威严何在?陛下何以服天下?”
李世民闻言,面露不悦,辩解道:“朕非无视律法,只是党仁弘近日病重,若其子流放,恐加重其病情,此乃人情之常。戴卿何必将‘人情’与‘法律’对立?”
“陛下,人情可恤,但法律不可违!” 戴胄语气愈发坚定,“党仁弘有功,陛下可赏其金银、慰其病情,此乃人情;党约有罪,需按律惩处,此乃法律。二者不可混淆。若因恤人情而乱法律,看似仁厚,实则是对天下百姓的不公。昔年隋文帝因宠爱皇子,赦免其贪腐之罪,最终导致皇子骄纵,朝政混乱,陛下岂能重蹈覆辙?”
这番话直击要害,提及隋亡教训,李世民沉默良久。朝堂上鸦雀无声,大臣们或面露担忧,或暗自赞同 —— 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臣虽理解李世民的念旧之情,却也认可戴胄的法律原则,却无人敢当庭附和。唯有魏徵起身说道:“陛下,戴少卿所言极是。法律乃天下之公器,若陛下能坚守‘法不容情’,则官吏知敬畏,百姓知守法,贞观之治方能长久。”
魏徵的话让李世民彻底冷静下来。他看着殿中手持案卷、神色不改的戴胄,又想起贞观初年 “以法治国” 的誓言 —— 登基时,他曾对百姓承诺 “法不阿贵,刑不避亲”,如今却因旧情欲破法,实属不妥。他深吸一口气,缓缓说道:“戴卿与魏卿所言,朕已知晓。朕今日险些因人情而废法律,实乃过错。党约一案,便依大理寺所判,按律惩处;党仁弘有功,朕另赏绸缎百匹,以慰其心。”
随后,李世民起身走下御座,走到戴胄面前,语气诚恳:“戴卿,朕多谢你今日直言。若不是你坚持原则,朕便犯了损害律法威严的大错。自今日起,凡司法案件,无论涉及权贵还是平民,皆需按律裁决,不得因身份、人情而更改 —— 朕在此立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朕与皇室子弟亦不例外!”
这番表态,让满朝文武大为震动。戴胄躬身谢道:“陛下能坚守法律原则,乃天下之幸!臣必不负陛下所托,严审每一案,维护律法威严。”
朝会结束后,李世民仍觉意犹未尽,召戴胄入宫详谈。在太极殿书房中,他问道:“戴卿,朕虽认可‘法不容情’,但有时遇到特殊情况,如百姓因饥荒偷盗,该如何处理?难道也一味按律严惩?”
戴胄答道:“陛下,‘法不容情’非指‘法不恤情’。若百姓因饥荒偷盗少量粮食,可按律减轻处罚,或改为‘劳役赎罪’,既不废法律,又体恤民情。‘法不容情’的核心,是不因人的身份、地位、关系而区别对待,而非无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臣建议,今后大理寺审理案件,可在《唐律》基础上,制定‘量刑细则’,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权贵犯罪’与‘平民犯罪’,确保‘同罪同罚,异罪异罚’。”
李世民采纳了这一建议,命戴胄牵头制定《唐律量刑细则》。此后,唐朝司法体系愈发完善,“权贵犯罪与平民同罚” 的案例屡见不鲜 —— 贞观六年(632 年),皇子李承乾的侍从因欺压百姓被抓,大理寺按律杖责,李承乾向李世民求情,李世民却道:“侍从犯法,与平民无异,按律惩处即可,不必特殊。” 贞观八年(634 年),开国功臣李神通因强占民田被弹劾,戴胄审理后,判其 “归还民田、罚铜百斤”,李神通不满,李世民却支持戴胄:“卿有功,朕可赏你田宅,但你强占民田,必须依法处置。”
戴胄与李世民的这次争论,成为唐朝法治建设的重要转折点。此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深入人心,不仅约束着官员百姓,更约束着帝王与皇室子弟。在戴胄的主持下,《唐律疏议》于贞观十一年(637 年)正式颁行,这部法典明确规定 “诸皇亲国戚、功臣勋贵犯罪,与庶民同罪”,成为中国古代法治史上的里程碑。
《唐律疏议》颁行后,唐朝司法清明,官员犯罪率大幅下降。据《贞观政要》记载,贞观四年(630 年)时,全国一年的死刑犯仅二十九人;贞观六年(632 年),李世民因觉得监狱囚犯过多,下令让死刑犯回家探亲,约定次年秋季返回受刑,结果次年所有死刑犯均按时返回,无一人逃亡 —— 这背后,正是百姓对 “法律公平” 的信任。
戴胄因在法治建设中的突出贡献,于贞观七年(633 年)升任民部尚书,虽不再主管司法,却仍关注律法执行。他曾多次向李世民建议 “定期巡查地方司法”,防止地方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李世民采纳后,派遣御史巡查各地,查处了数十名违法的地方官员,进一步巩固了法治成果。
贞观十七年(643 年),戴胄病逝,李世民悲痛不已,亲自前往吊唁,哭道:“戴卿一生坚守法律原则,为贞观法治立下汗马功劳。今戴卿已逝,朕失一良臣,天下失一‘护法者’!” 他下旨追赠戴胄为尚书右仆射,陪葬昭陵,并命人将戴胄制定的《唐律量刑细则》刻于石碑,立于大理寺门前,警示后世官员 “坚守法律,勿徇私情”。
戴胄与李世民关于 “法律与人情” 的争论,虽已过去千年,却仍闪耀着法治精神的光芒。它证明了:一个王朝的长治久安,不仅需要帝王的贤明、臣子的忠诚,更需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作为支撑;“法不容情” 并非冰冷无情,而是对天下最公平的 “有情”—— 唯有法律公正,才能让权贵不骄纵,平民有依靠,社会有秩序。
贞观之治的辉煌,不仅在于经济繁荣、四夷归附,更在于其确立的法治精神。戴胄的 “法不容情”,是对法治原则的坚守;李世民的最终认可,是对 “人治” 思维的超越。这种君臣相知、共同护法的互动,成为中华文明中 “法治” 理念的重要实践,为后世树立了 “帝王守法、臣子护法” 的典范。
千年后回望,贞观年间的这场朝会争论,仍能给人启示:法律的威严,不在于条文的严苛,而在于执行的公正;帝王的贤明,不在于个人的仁德,而在于对法治的敬畏。戴胄用一生坚守的 “法不容情”,与李世民最终践行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同铸就了贞观法治的基石,也为中华文明留下了宝贵的法治遗产。
来源:雁飘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