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龄未婚女性筑起人格尊严保护网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28 07:15 1

摘要:近日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特别规定: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转自:嘉兴日报

■杨燕明

近日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特别规定: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近年来,随着个体选择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多元化,大龄未婚女性的确越来越多。本来,这是个人的选择与自由,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她们仍不可避免地承受着一定的道德压力、符号压力、标签压力,她们的选择被曲解为人生缺憾乃至社会问题。从七大姑八大姨的“催婚”到职场上的各种偏见,构成了对大龄未婚女性的系统性精神暴力。这般现实下,山西省的立法便具有了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众所周知,法律不只是惩戒的工具,更是教育、引导的重要载体。山西省出台法规“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这是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一个基本共识:婚姻状态不应该成为衡量女性价值的天平,也不应成为歧视女性的把柄。当法律法规聚焦这一问题,它便是一次广泛的社会教育:尊重个性化选择、认可多元化的生活方式,这也是一个健康、理性、成熟社会的基本底线。

更令人欣慰的是,山西省的立法在细节上也充满善意。一方面,法规将“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与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等条款并列,展现出对女性全生命周期权益的整体保护。另一方面,法规紧跟时代发展,专门规定“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并要求网络平台采取必要措施,这为女性特别是大龄未婚女性提供了抵御网络暴力的法律盾牌。而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则规定不得以“户无男性”为由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诸如此类的条款,均十分注重大龄未婚女性的权利保护,既保护她们的经济权利,更保护她们的人格尊严,赋予她们在婚育方面更宽松的选择空间。

将“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从道德要求上升到法规层面,不仅是一种探索、一种进步,更是一种呼吁、一个信号:每名女性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当法规为这一常识赋权,不仅是为大龄未婚女性筑起了一道人格尊严保护网,更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

当然,法规的出台只是第一步,让善意初衷从梦想照进现实,需要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努力革新社会观念。从立法到执法、从观念到行动,这条路或许漫长,但山西省已迈出坚定的第一步。我们期待“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成为全国性的刚性规则,用法律法规保护大龄未婚女性的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让她们更加自由、安心地绽放。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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