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有不少投资者来找刘律咨询:关于炒外汇、黄金、虚拟币的“带单老师”是不是可信呢?也有不少做带单业务的人来问刘律:我帮别人提供投资建议,等他交易了之后我从平台上收佣金,这种行为有没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合规角度出发,通过剖析各类带单模式的法律风险,帮助相关人士
最近,有不少投资者来找刘律咨询:关于炒外汇、黄金、虚拟币的“带单老师”是不是可信呢?也有不少做带单业务的人来问刘律:我帮别人提供投资建议,等他交易了之后我从平台上收佣金,这种行为有没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合规角度出发,通过剖析各类带单模式的法律风险,帮助相关人士认清法律红线。
(一)什么是“带单”?
“带单”就是指带单老师通过社交平台、直播或专属社群,向投资者提供具体交易建议的行为,通常包括买卖方向、价位、止盈止损点等具体操作指引。带单的运作模式核心在于利用信息差和信任关系来引导交易。其基本流程通常如下:带单老师在直播平台或社群中分析市场、展示交易记录,并实时发出操作指令;跟单者则复制这些操作,一些先进的平台甚至能做到信号的“一键跟单”。而关于一些虚拟币交易所的带单,甚至交易所平台上直接开放带单专区,对于你的盈利返佣,交易所会直接给到带单老师。
一般来说,现在市场上最常见的带单模式有三种:一是老师与正规平台合作,从交易手续费中获取返佣;二是带单老师不吃返佣,收取固定咨询费;三是不正规平台中的资金盘模式。那么,这三种不同的带单模式,分别都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二)“带单”和“传统荐股”有啥区别?
首先,从行为实质与交易标的来看,传统荐股的实质是投资咨询行为,只是告诉你“买什么?”,交易标的通常是股票、基金等受监管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而带单行为则更进一步,不仅告诉你“买什么?”,还教你“什么时候、怎么买?”,甚至“替你买!”其交易标的往往集中于外汇、黄金等贵金属、虚拟货币等监管相对薄弱或处于灰色地带的品类。
其次,在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上,传统荐股机构通常通过收取会员费、咨询费等方式盈利,其费用与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并不直接挂钩。带单模式则更为复杂和隐蔽,其盈利可能来自固定咨询费、高额交易手续费佣金,甚至是直接操纵虚假交易平台侵占本金,这就会与客户的投资损益存在直接利益冲突了。
然后,在监管环境与法律定性方面,传统荐股行为明确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需要持牌“上岗”。相比之下,带单往往不在受监管的证券市场内开展,而且集中在境外衍生品、外汇保证金、虚拟币合约等灰色地带。这使其监管主体非常复杂:外汇保证金交易需经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行批准;期货、衍生品类产品则应纳入证监会监管;若涉及虚拟货币或代币合约,则根据“924通知”,在中国境内属于被禁止的金融活动。而带单行为因其交易标的常涉及跨境、场外或已被明令禁止的品种(如虚拟货币合约),其监管主体复杂甚至缺失,更容易脱离正规金融监管体系,游走在法律边缘。
最后,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未经批准,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依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当荐股行为具有”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盈利”“未取得资质”“与交易操作直接关联”“承诺或暗示高收益”等特征时,即可能触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等。而带单行为由于其整体运作模式更复杂,对投资者资金的直接风险也更高,关于带单行为具体可能涉及的罪名,我们会在下文中展开具体论证。
“带单”行为表面看上去只是交流分享经验,但在很多情况下,实质上构成了“投资咨询”“委托理财”“代客操盘”“募集资金”等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活动。根据我国《刑法》及《证券法》《期货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此类业务,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很容易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是刑事追责。
(一)正规平台返佣模式
即所谓“外汇”“黄金”“MT4”等正规平台的交易分析师,通过直播或私域社群带单,带单老师通常与一家外汇、黄金、差价合约(CFD)、MT4/MT5 等交易平台或经纪商形成合作关系,他们依托交易量获得返佣,这种模式常见于境外经纪商与IB代理体系。这种返佣机制使得带单老师的收益与跟单者的交易频率和金额高度关联。
虽然不直接操作账户,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如果带单老师夸大盈利能力、承诺高额回报,以此诱使投资者入场,其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行政处罚。若以虚构交易业绩、隐瞒真相方式骗取投资资金,还可能涉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若带单老师向跟单者提供具体买卖建议、信号、止盈止损点等而获取返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会被视为“投资咨询”行为,如果缺乏资质,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二)不吃返佣,付费咨询会员群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带单老师通过开设付费课程、收取会员费、订阅服务等方式获得固定报酬。这种方式与教育培训相似,理论上与交易量并不直接挂钩,相比返佣模式来说,表面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仍处于灰色地带。
若带单老师在课程或会员群中提供具体的买卖点位、止盈止损建议,或直接指令投资者“何时买、何时卖”,则同样构成投资咨询业务,存在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风险。此外,若带单老师明知交易平台不正规、或策略本身具有欺诈性,却仍诱导投资者入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的帮助犯或共犯。这种模式的风险关键不在收费方式,而在于是否提供具体交易指令、是否误导投资者、是否涉及资金运作。
(三)不正规平台的资金盘模式
关于第三种不正规平台的资金盘模式,一般是平台或带单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集中管理投资者资金、承诺保本或高额回报、通过拉人头扩展用户并以新入金支付旧有回报(“拆东墙补西墙”),或以会员费为条件按层级返利。更有甚者则是如本案所述,完全虚构一个交易系统,通过后台操控价格、诱导频繁交易(如滑点卡单)等方式骗取投资者资金。从法律角度看,此类模式涉及多重刑事风险,我们在这里列举一些比较典型的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带单老师直接接收用户资金或承诺保本付息,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公开性(通过网络公开宣传)、社会性(面向不特定对象)和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根据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集资诈骗罪
该罪由非法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复合而成,即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轻则如果带单老师在资金亏损后,仍继续吸收新用户资金支付老用户收益,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部分非法平台利用MT4/MT5系统允许接入第三方流动性提供商的特点,进行恶意操作。例如,犯罪团伙克隆MT4/MT5界面,伪造交易数据,将虚拟币(如USDT)包装成“高杠杆合约”或“量化对冲产品”,诱导投资者入金,并在后台操控K线图,制造亏损假象后转移资金。
在“博睿”特大电诈集团案中,该团伙通过MT5平台虚构虚拟币投资和外汇对冲项目,采用返佣模式吸引投资者,涉案金额过亿,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该罪刑期严重,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不过,如果没有通过平台来带单,也没有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则带单老师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可能会在同一个案例中被不同的人适用。
刘律在这里举一个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二》作为案例: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进行账户日常维护以及炒汇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最终本案北京二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带单老师以虚拟币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为幌子,要求用户缴纳会员费才能获得跟单资格,并通过发展下线、按层级计酬的方式运营,就有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典型操作方式有:推广返佣或变相通过直接推荐超过一定人头数量可享团队分红的方式,诱导参与者拉新,从而形成金字塔结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当发展人员达到30人,层级达到三层时,就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律师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点的是:根据刘律师和不少一线实务办案人员的探讨,现在很多办案单位,会天然地把平台也算作一层,这样一来,更大大增加了带单老师涉嫌传销犯罪的风险!
4、非法经营罪
实践中,带单老师或平台提供代客操盘、资金撮合、账户托管或点差交易服务,本质上已属于金融业务范畴。而大多数网络带单行为基本上都没有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这已经实质上触碰了金融监管红线,从而构成《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近年来部分“数字货币量化平台”或“智能带单社区”被查处时,监管机关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定性,而非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因在于,这类平台往往不仅非法募集资金,更直接介入金融交易撮合、操盘、分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5、洗钱罪
洗钱罪是资金盘类案件中近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延伸罪名之一。犯罪团伙在实施非法集资、诈骗或非法经营等上游犯罪后,常通过转移资金、币币兑换或跨境账户层层流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部分“带单”团队在明知平台资金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协助兑换USDT、协助提现或通过境外账户收取“带单佣金”,就可能构成洗钱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转移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则有可能被追究刑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偿带单”作为一种游离在监管灰色地带的活动,其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国家相关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日趋严格,一旦触及法律红线,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理性看待带单老师的承诺,牢记“投资有风险”;对于带单老师而言,更要谨慎评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避免因一时利益踏入违法犯罪的雷区。如果对于不太好掌握法律尺度的人士,建议提前咨询专业人士,防患于未然。
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