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沧区人民法院联合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嶝金门县政府旧址发出《司法保护令》,这是厦门市首份涉台文物《司法保护令》。
台海网10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沧区人民法院联合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嶝金门县政府旧址发出《司法保护令》,这是厦门市首份涉台文物《司法保护令》。
“大嶝金门县政府旧址”是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田墘村。1937年10月,日本侵略军占领金门岛。1938年初,金门县政府迁此借用民居办公,直至抗战胜利后迁回金门岛。旧址包括7处12栋建筑,成为两岸共同抗战、同胞血浓于水的历史见证,是具有代表性的涉台文物。
该《司法保护令》共六条,就文物保养、修缮等提出意见,明确守护涉台文物法治红线,其中包括禁止破坏旧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有损毁、改建、添建、拆除、彩绘等改变旧址结构和原状的行为;在旧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旧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保护令还提出了鼓励合理适度活化利用,赓续两岸同胞共同情感记忆,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来源:海峡舆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