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公认的价值观念或传受双方的某些共识:“告”的传播内涵之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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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传播概念的“告”,代表利用语言或文字进行的仪式性传播。自商代起,最早的“告”表示利用口头语言进行的祭祀仪式性传播,后来又表示利用语言或文字进行的政治仪式性传播以及礼仪性传播等,这反映了社会世俗化的进程。商、西周与春秋时期制度化的“告”,以及汉代以后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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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传播概念的“告”,代表利用语言或文字进行的仪式性传播。自商代起,最早的“告”表示利用口头语言进行的祭祀仪式性传播,后来又表示利用语言或文字进行的政治仪式性传播以及礼仪性传播等,这反映了社会世俗化的进程。商、西周与春秋时期制度化的“告”,以及汉代以后的“布告”等,表明中国古代的政治传播以仪式性传播为显著特征,同时又兼具突破空间限制的传递性传播特征,这与更为凸显传递性传播的西方政治传播有所不同。以“告”代表仪式性传播的用法一直延续到今天,其核心内涵是诉诸公认的价值观念或传受双方的某些共识进行传播,这对于促进人类社会的相互理解与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赵尚,洛阳师范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7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传播学视角下中国古代‘报’的话语研究”(项目编号:2017BXW008)的阶段性成果。

2014年9月,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优秀传统思想文化体现着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在生产生活中形成和传承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建功立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新华社,2014年9月24日)作为中国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传统传播文化体现出中华民族的某些价值观念和文化基因;深入挖掘中国传统传播文化并揭示其价值,再把其与其他民族的传播文化相比较,有助于建构中国本土的传播文化体系,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在中国传统传播文化的众多研究路径之中,“历史文化语义学”是不可忽视的一条路径。“语言是在人类历史中形成的文化现象,故语言从来与历史及文化脱不开干系。而在构成语言的语音、语法、语义三要素中,语义的历史性和文化性又最为深厚……我们今天研习的‘历史文化语义学’,承袭训诂学‘辩章学术、考镜源流’的传统,更自觉地探究由字词分析进入概念分析,再进入历史情景分析与形上之理的分析之路。”(冯天瑜,2009:686)历史文化语义学是“透过文字的表象,来分析文化现象、解释文化观念的一种跨学科研究的方法”(王樊逸,2010)。从“历史文化语义学”的方法与视角看,中国本土与传播相关概念的历史性语义演变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价值观念或文化基因,如尹韵公对于“喉舌”(尹韵公,2003)、刘海龙对于“宣传”(刘海龙,2011)、王樊逸对于“新闻”(王樊逸,2010)的考察等。有鉴于此,本文选取中国本土非常常见与重要的传播概念——“告”,对之进行历史文化语义学的考察。之所以选择“告”,是因为它从商代诞生时期开始,就具有诉诸公认的价值观念或传受双方的某些共识(如信仰、礼仪、法律、共同利益或共同情感等)之意,有助于为传受双方搭建某些可沟通交流的平台。因此,对于“告”传播内涵的研究,能深化我们对于中国传统传播文化的认识。尤其是在全球化与文明多样化的今天,有助于我们更自觉地运用其中包含的传播智慧,减少人类社会的矛盾、冲突与隔阂,促进相互理解与团结合作。

“告”的本义是什么?许慎(2018b:93)曰:“牛触人,角箸横木,所㠯告人也。从口,从牛。”但许慎的说法并未得到后人的广泛认同。除了在甲骨文中多通“祰”——“祰,告祭也”(许慎,2018a:19)这一点比较公认以外,关于“告”本义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廖梅珍(2017)统计,至少不下十种之多,如有人认为通“牿”,有人认为与“教”互训,有人认为其意为“事也,理也”等等。尽管这些观点都能给人以有益的启示,但“告”是一个典型的传播概念与符号,在一定意义上,“研究传播就是为了考察各种有意义的符号形态被创造、理解和使用这一实实在在的社会过程”(凯瑞,1992/2005:18)。所以如果从传播学视角对之进行观照,或可以有新的发现。

一 作为祭祀仪式的“告”

商代是文字诞生的时期,而“告”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非常常见——仅《甲骨文合集》中包含“告”的卜辞就达600多条(郭新和,1999)。在极度信奉神灵的商代,最初的“告”通“祰”,表示商王等面向神祖的告祭之义。据李立新(2003)考订,商代的祭名约有200种左右,这些祭名有的以祭品来命名;有的以祭祀方法来命名;有的以祭祀时间来命名。这么多的祭名之间,并非彼此并列,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交叉、彼此渗透的关系。所以,作为祭名的一种,告祭与其他祭祀种类也是相互交叉、渗透的。据郭新和(1999)考订,告祭用牲以牛为最多,只有一少部分以羊、豕为牲;而且,告祭的同时,有时还会进行一些其他种类的祭祀,如酒祭、燎祭、沉祭等。那么,告祭比较独特的特征是什么?郭新和(1999)、巫称喜(2008)和梅军(2013)等研究表明,商代以商王为主体的告祭,主要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举行:商王有疾病,“告王目于祖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a:1922)。商王即将外出巡视或田猎,农作物即将成熟,“告秋于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b:1396)。天现异常,“日又戠,其告于父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c:4179)。商王朝即将对外征讨或抵御外来入侵,“告土方于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c:937)。

尽管所有祭祀都是为了求得神祖保佑,但可以看出,与更频繁的其他种类祭祀相比,告祭一般在商王朝发生重要大事时才举行。商代医疗与农业技术不发达,人们抵御疾病与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弱,因而商王患病与农作物即将成熟时(可能丰收也可能歉收),都面临着风险;天现异常表明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帝”可能要降灾到商王朝;无论商王派遣军队对外征讨还是抵御外敌,以及商王举行的田猎(田猎一般被认为是战争的演练),都面临着胜败未知的挑战。所以,在商王朝面临重要大事时举行的告祭,不仅具有所有祭祀都有的庄重、严肃等仪式性特征,而且包含具体、明确的保佑需求指向(即具体在哪一件事情上需要神祖保佑),如“告土方于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c:937)里的“土方”(意为土方来侵犯),“告王目于祖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a:1922)里的“王目”(意为商王的眼疾),“告秋于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b:1396)里的“秋”(意为农作物秋天丰收)。而其他种类的祭祀,如米祭、舞祭、伐祭等,尽管也是为了祈求神祖保佑,但一般没有明确的保佑需求指向,即没有明确在哪件事情上需要神祖保佑。所以,最早告祭意义上的“告”,意为利用口头语言进行的重要仪式性传播——“告”的上半部分表示面临重要大事时举行重要祭祀仪式的祭品“牛”,下半部分的“口”表示利用口头语言进行的传播,即向神祖口头传播需要保佑的具体事项。相对而言,其他种类的祭祀虽然也属于仪式性传播,但一般没有或较少包含口头语言传播,但告祭却以口头语言传播为显著特征。为什么用牛来表示重要祭祀仪式呢?因为告祭最主要、最常用的祭品就是牛(郭新和,1999),牛在先秦时期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显得非常珍贵:“诸侯无故不杀牛。”(吴树平,1991:726)“牛,大牲也。”(许慎,2018a:240)“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黄怀信,2019:139)“天子社稷皆大牢。”(吴树平,1991:726)所以,牛在商周时期一般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祭品,而只有最重要的祭品,才能显示出事情以及关于此的告祭的重要性,才能充分表达对于神祖的诚敬及渴求保佑的迫切性,也才能引起神祖足够的重视。祭品当中,玉、贝等在商代也很珍贵,但把玉贝献给神祖只能是象征性的,因为神祖不可能真正享用。而牛作为祭品,是必须要被宰杀的(宰杀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人对于神祖的诚敬,直到今天,许多地方还保留着杀鸡等招待客人、以示自己诚敬的风俗),尽管牛肉在祭祀完以后会被人们分食,但商朝人认为,被宰杀的牛的血气还是能被神祖享用的。

除了甲骨文,在《尚书·商书》里,也出现了两例告祭:“尔万方百姓,罹其凶害,弗忍荼毒,并告无辜于上下神祇。”(王世舜,王翠叶,2012:386)“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王世舜,王翠叶,2012:386)这两例告祭,也是在人们面临夏王朝荼毒或将要征讨夏王朝这些重要大事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商国或其他方面向神祖举行的、利用口头语言(即“无辜”与“请罪有夏”)进行的重要仪式性传播。

商代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由天子等面向神祖或天举行的告祭,虽然不再像殷商那样频繁,但一直都没有消失。不过从西周时期开始(商代可能已经存在,但目前这方面的一手文献资料比较缺乏),除了在面临风险与挑战这样的重要大事时告祭上天以外,在成功地度过风险与挑战等重大事情发生时,也同样会告祭上天,如“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曰:余其宅兹中或(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2007:3703),这同样属于非常重要的、利用口头语言进行的仪式性传播。

商周时期作为政治仪式性传播的“告”

中国的原始社会一开始是“民神杂糅”“民神同位”的,即人人自为巫史、人人都可以与神相通,但自颛顼“绝天地通”以后,与神灵沟通的权力开始集中到统治者手中,形成了神权政治,“这种神权政治在殷商时代达到了巅峰”(巫称喜,2009)。“只有商王‘一人’能够祈求祖先的祝福和保佑,消除祖先遗留下来并影响到百姓生活的祸患;也只有商王才有可能通过奉献牺牲、举行祭祀和进行占卜使商民们获得丰硕的收成,取得战争的胜利。”(张光直,1980/2019:218-219)因此,商王的“权力和地位被认为是神授的,他的每一项活动都被看作是在神的庇护下完成的。人民服从于王,是因为人们要服从神灵的意志”(张荣明,1995)。所以,商代包括告祭在内的所有祭祀既是宗教性行为,又是商王等建构自身合法性、强化自身统治力的政治性行为。这种从祭祀到政治顺理成章的转化与过渡在“告”的表现是:仪式性告祭之“告”的庄重严肃性使得它自商代时起,就已被移用于政治仪式性传播,表示庄重严肃地传播重要政治大事等涵义。商周时期,比较典型的政治仪式性传播的“告”,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下对上请求性的“告”,包括臣下对王在内的“告”,下级正式、严肃地请求上级来应对或处理某些重要事情。据郭新和(1999)、巫称喜(2008)和梅军(2013)等的研究,商代甲骨卜辞里已经有许多的“臣属告王”,其内容与“王告神祖”的告祭内容大体上一致,主要是在天现异象、农作物即将成熟、敌方有侵扰、发现猎物踪迹等重要事情发生时,臣属把情况告知商王,以便及时地应对与处理:首先需要商王及时举行告祭以求保佑,其次需要商王或派遣军队去御敌,或下达收割农作物的命令,或马上去田猎等等。西周时期的文献中也有类似的“告”,如“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2007:1478),这里的“告”意为状告、告发“师旗”及其下属(不追随周王去征讨敌人)的罪行,以引起上级的重视与及时处理。

二是上对下告诫、教导性的“告”,包括“王告臣属”在内的上级对下级的“告”,多属此类。据梅军(2013)考订,甲骨卜辞中还有少量的“王告臣属”,这些“王告臣属”之“告”,与《尚书》等文献里大量的上对下的“告”一样,都表示上对于下严肃、谆谆的告诫或教诲。告诫性的“告”如“凡尔众,其惟致告: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及尔身,弗可悔!”(王世舜,王翠叶,2012:110)和“盘庚作,惟涉河以民迁。乃话民之弗率,诞告用亶”(王世舜,王翠叶,2012:111)。教导性的“告”如“太保暨芮伯咸进相揖,皆再拜稽首曰:‘敢敬告天子……今王敬之哉。张皇六师。无坏我高祖寡命。’”(王世舜,王翠叶,2012:314)。商周时期,太保、辅佐大臣等,尽管是王的臣属,但却有着类似于王之师长的角色,可以对王进行开导、教导。此外,《尚书》中的《商书·汤诰》《周书·康诰》《周书·大诰》等,均属此类告诫、教导性的“告”(“诰”是当时的一种公文文体,也通“告”)。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这两种政治仪式性传播的“告”,属于仪式性传播的范畴。而关于仪式性传播,美国学者詹姆斯·W. 凯瑞(James W. Carey)有着比较经典的论述。他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传递性传播与仪式性传播的区别,这为人们认识纷繁复杂的传播现象与规律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理论范式:“如果说,传递观中传播一词的原型是出于控制的目的而在地域范围拓展讯息;那么在仪式观中传播一词的原型则是一种以团体或共同的身份把人们吸引到一起的神圣典礼。”(凯瑞,1992/2005:7)不过,“两种对立的传播观并不需要彼此否定。仪式观并不排除信息传递或态度改变过程……”(凯瑞,1992/2005:10)。通过前文论述,我们知道,“告”的传播尽管有信息的传递,但更具有仪式观的特征。仪式观传播的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凯瑞认为,古希腊民主“是一个建立在集会、辩论、争论、谈话基础上的口语民主,而不只是传达命令、指示与反应”(凯瑞,1992/2005:3),这是因为,“集会、辩论、争论、谈话”有助于达成共识,形成共同信仰,在时间性上维系社会,因而属于仪式观传播;而“传达命令、指示与反应”则属于传递观的范畴,主要出于对空间的控制目的(周鸿雁,2010)。就中国古代社会来说,在颛顼“绝天地通”之前,同样存在“氏族大会”之类的仪式性传播,但正如西方后来进入中世纪,宗教政治性的仪式性传播取代了对话性的仪式性传播一样,中国在颛顼“绝天地通”以后,神权政治性的仪式性传播也逐渐取代了“氏族大会”之类的仪式性传播。不过从时间上看,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的神权政治性仪式性传播,比起欧洲中世纪(约公元476至1453年)的宗教政治性仪式性传播,要早2000年左右。

“仪式能够在最深的层次揭示价值之所在……人们在仪式中所表达出来的,是他们最为之感动的东西……仪式所揭示的实际上是一个群体的价值。”(转引自特纳,1969/2006b:6)一旦仪式缺乏了信仰的内涵,就成了徒具形式的空壳。在统治者自身的腐败以及一些外部因素的作用下,社会生活不断世俗化,之前建立在神权、宗教信仰基础上的中西方政治仪式性传播,因神灵、宗教信仰越来越被人们怀疑,就越来越具有“传达命令、指示与反应”(凯瑞,1992/2005:3)的传递性传播色彩。就西方来说,当时教会统治下的政治传播,对于非教徒或已经对宗教信仰有所怀疑的教徒们来说,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压迫性,所以中世纪被称为黑暗的千年。而就商朝来说,“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王世舜,王翠叶,2012:135)等,也表明商朝末年人们对神灵信仰的动摇。到了西周时期,虽然仍然强调祭祀,但与商代相比,对于神灵及天(西周以后以“天”为至上神)的信仰已经有所弱化,西周时期的文献中,告祭意义上“告”的数量,比起商代要少得多。

西周春秋时期国家间礼仪性的“告”

商代的政治仪式性传播,可以说是建立在祭祀仪式性传播之上。西周时期,这种祭祀仪式性传播有所弱化,不过,另一种仪式性传播——礼仪性传播又出现了,它又常常与政治性传播融合在一起。仪式性传播覆盖的范围很广,比如祭祀性传播、庆典性传播、礼仪性传播等。祭祀性传播是为了处理人神之间的关系,庆典性传播是为了强化群体共同的情感与价值观念。尽管这两类传播都包含有一定的礼仪性内容,但西周时期的礼仪性传播主要是为了强化“周礼”对人们的约束作用。这是因为,与商代的重神灵比起来,周人除了信天命,更重视现实中的人事,如“天不可信”(王世舜,王翠叶,2012:265),“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王世舜,王翠叶,2012:436)。因此当时的制礼作乐,就正是为了处理现实中的人际关系:“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吴树平,1991:911)“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孔子,2018:10-11)蔚为大观的周礼,实际上由商代名目繁多的祭祀仪式演变而来:“礼源自原始先民对自然神祗及人鬼的崇拜习尚与相关的祭祀仪式,久之演绎为调整人际及伦际间关系的一系列较固定的行为准则。”(宋镇豪,2005:668)在某种意义上,从商代祭祀仪式的繁多到西周周礼的繁多,恰好反映了整个社会世俗化的进程,这比起西方中世纪后期的社会世俗化,在时间上要提前得多。与祭祀仪式一样,周礼也包含有很多的要素、环节、规范及寓意等,因此也属于典型的仪式。这一点影响到“告”上就是,西周时期已存在礼仪性的“告”,这也是“告”的世俗化,如“成王既崩……太子钊遂立,是为康王。康王即位,遍告诸侯……”(司马迁,1997:91),这里遍告诸侯的“康王即位”在当时固然是一件大事,但对于各诸侯国来说,又不比本国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挑战等更加重要,因而这种“告”实际上带有更多的礼仪性色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求认同——既表示对诸侯国的尊重,也为了得到诸侯国的承认与尊重。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遍告诸侯”之“告”,由于是周王派遣使者进行的远距离传播,所以很可能以国书等载体来进行,因而,很可能从西周时期开始,“告”已经不仅表示利用语言,而且表示利用文字进行的仪式性传播。虽然同为人类创造的交流工具,但语言与文字在商周时期被使用的频率却有所不同。商代是神权本位时期,商人面向神祖的传播,并不存在人神在地理空间上的距离,因此无论“告”还是占卜,都必须是商王等通过口头表达意愿的“亲身传播”,惟其如此,才能显示人对于神祖的诚敬之情。在文字初创的商代,周边方国跨越地理空间向商朝传播信息的“告”,更大的可能也是口头而非文字的,因为商代的“主要书写材料仍是龟甲和兽骨”(邹永前,2014:192)。到了西周时期,人神之间的“告”较之商代有所减少,但实行分封制的西周国家间(包括周王室与诸侯国以及各诸侯国之间)的“告”却在增多,由于是跨越比较大的地理空间进行,所以这些“告”多由小行人等使者来完成。自商末周初开始,“竹简渐以崭新姿态登上文化传播的舞台”(邹永前,2014:192),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使用周王或诸侯王亲自撰写或审阅过的国书等文字性载体(而非由使者口传),才能显示出庄重严肃的礼仪性,也才能确保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完整性、准确性。关于这方面的佐证有西周时期的“王事多难,不遑启居。岂不怀归?畏此简书”(吴树平,1991:299),再如郑玄注曰“简书,戒命也。邻国有急,以简书相告,则奔命救之”(《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1999:601)。

到了春秋时期,建立邦交关系(包括结盟)的国家之间(也包括各诸侯国与周王室之间),有比较频繁的、携带书信的使者往来,其使命在于向他国告知本国发生的大事,关于这种传播,有人称之为策书:“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顾炎武,2013:759),也有学者称之为“国书”(董芬芬,2011)。但在当时,除了国君或国君夫人的丧事告知被称之为“赴”以外,其他国家大事的传播一般都被称之为“告”。“邻国相命,凶事谓之赴,他事谓之告。”(《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1999:11)“赴告”已经成为春秋时期建立邦交关系的国家间信息传播制度。春秋时期的“赴告”制度要求,建立邦交关系的诸侯国之间,除了国君或国君夫人去世,要“赴”于他国以外,在下面八种情况的大事发生时,必须“告”于他国:国有灾荒发生,国遭攻伐,国君或卿大夫出奔及归国,国有内乱、弑君或杀戮大臣,在本国分封子弟或卿大夫以采邑,在战争中获胜或战败,与他国结盟或媾和,有征伐之事(徐杰令,2003)。如“京师来告饥”(李梦生,1998:28)。“冬,楚子及诸侯围宋,宋公孙固如晋告急”(李梦生,1998:296)。

这些本国发生的大事,对于他国而言,有的比较重要,有的并不重要,但不管重要与否,“告”的制度一经形成,就对各个建立邦交关系的国家具有了约束性,即本国发生大事时,“告”于他国成为一种国家间的外交仪式,也即一种礼仪性的要求:“礼节则是在一个社会或群体为进行相互接触,通过思考和掌握他们原来不能掌控的仪式化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方便直接的互动交流。如果一种文化创造了这种模式,则间接性和重复就成为期待结构的一部分。社群中的成员会期待与这种结构相应的行为。由此,仪式化行为转化成为礼节。”(格莱姆斯,2006/2008:19-20)如果发生了大事而不“告”于他国,就会被认为没有遵从外交仪式的要求,就属于不礼不敬,首先是不被他国载于史册,即不被承认:“凡崩、薨,不赴则不书。祸、福,不告亦不书。惩不敬也。”(李梦生,1998:395)“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如之。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李梦生,1998:45)另外,不“告”或没有如实、及时地“告”,还会引发他国其他的一些惩诫性行为甚至是征讨,如“宋人使来告命。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辞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难,今问诸使者,曰‘师未及国’,非寡人之所敢知也。’”(李梦生,1998:24)鲁隐公之所以对宋国将救而最终未救,是因为宋使没有对鲁国如实相告;“郑伯自栎入,缓告于楚。秋,楚伐郑,及栎,为不礼故也”(李梦生,1998:134)郑伯不是没有“告”,而仅仅是“缓告”于楚,但仍被楚认为“不礼”而举兵征讨。

及至整个华夏处于无政府状态的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建立或部分地建立在以礼相待基础上的关系已经荡然无存。国家间的交往,虽然仍有一些礼仪规范,但由于交往的内容往往充满强肉强食、尔虞我诈等不确定性,使得这些交往的礼仪规范几乎成了形式上的空壳,而不再是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礼仪,相应地,兼具礼仪性与约束力的赴告制度,自然也就不复存在:“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顾炎武,2013:759)不过,国家间非制度化、非规则化的信息传播还是大量存在的,但由于这些信息传播不再具有实质性的礼仪约束性,所以通常不用“告”,而是用非常中性的“书”等来表示,如“楚怀王见秦王书,患之。欲往,恐见欺;无往,恐秦怒”(司马迁,1997:1368),“赵王以咫尺之书来,而魏王轻为之杀无罪之座”(缪文远,罗永莲,缪伟,2006:288),“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司马迁,1997:1870)。如果说春秋时期国家间“告”的不完全属实或不及时等,至少还不至于故意陷害他国的话,那么战国时期失去礼仪性约束的信息传播,就很可能是一个无视礼义廉耻的陷阱,比如“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司马迁,1997:1870),这种“遗赵王书”实际上是秦王的一种欺诈行为。

西周春秋时期,就政治传播而言,尽管有“典”“谟”“训”“誓”“诰” “命”等公文文体,但在当时的文献中,这些公文名称出现的并不多,更多的时候,政治传播都笼统地用“告”来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春秋时期对于传播礼仪性的重视。但自战国至秦汉,随着整个社会的功利化、世俗化,经过“书”(书信)等的短暂过渡,在政治传播中,先前被泛化地使用的“告”,更多地被“奏”“表”“章”“议”“诏”等趋于分化、专门化的公文名称所取代。这些公文类型,虽然也有一定的礼仪性规范,但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更强调传播的具体内容与发挥的不同作用。比如唐代的进奏院报状或状报,虽然因依托于“状”这种公文文体而具有一定的礼仪性——如敦煌进奏院状的开头有“上都进奏院 状上”,结尾有“谨状”(方汉奇,1992:56-57)等表示礼仪性规范的字眼,但毫无疑问,其消除潘帅关于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的信息与情报性质更为突出。不过,自汉代开始,统治阶级又重新利用儒家思想治世,这就自然离不开礼仪性传播。与秦代皇帝巡游、石刻等更多地属于“威仪性”传播不同的是,比较典型的礼仪性传播自汉代以后就一直存在,如“告天地”“告朔”“告哀”等,多属于国家层面的礼仪性传播,如“建武元年,光武即位于鄗,为坛营于鄗之阳。祭告天地,采用元始中郊祭故事”(司马彪,1995:1787),“用四时孟月日及季夏于明堂修复告朔之礼,以颁天下”(刘昫,1995:560),和元和十一年“三月庚午,皇太后崩于兴庆宫之咸宁殿,癸酉,分命朝臣告哀于天下”(刘昫,1995:288)。阿诺德·范·杰内普(Arnold van Gennep)认为,“通过仪式”是“伴随着每一次地点、状况、社会地位,以及年龄的改变而举行的仪式”(转引自特纳,1969/2006b:94)。汉代以后国家层面的礼仪性传播,大多属于这种因状况或时间等发生改变而举行的“通过仪式”,如皇帝即位时的告天地、皇太后驾崩时的告哀于天下、朝廷每月第一天的行告朔之礼等。而就一般的人际传播而言,也有“通过仪式”类的礼仪性传播,如自古至今的告别、告辞、告归等,就可以看作是因人的地点或状况等的改变而举行的“通过仪式”。

汉代以后

作为政治仪式性传播的朝廷“布告”

“告”尽管不是平等对话式的,但常常诉诸于传受双方都认同的一些价值观念,以此来形成共识与共同信仰,因而具有仪式性传播的特征,这就是凯瑞(1992/2005:7)所说的“建构并维系一个有秩序、有意义、能够用来支配和容纳人类行为的文化世界。”如现实中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是商周时期人们都看重并愿意努力去应对的;先王留下来的治世智慧,为商周时期统治者共同看重;建立邦交关系国家间的“以礼相待”,是西周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国都认同的,以上都是商、西周与春秋时期经常性被“告”的内容。

秦朝崇尚法家思想,其政治传播是比较典型的单向“命令、指示”(凯瑞,1992/2005:3)性的传递性传播。皇帝不恤民情的残暴统治,加之严酷的法律,使得秦朝的诏书、政令很难得到天下百姓的认同,因而秦朝虽然在空间上完成了统一,却难以在时间上持久,因为朝廷与民众的价值观念相背离。继秦而起的汉代充分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实行儒法结合的统治方略,其政治传播,既体现了皇权的威仪,又注重融入儒家的价值观念,以争取天下吏民的认同。而这一点,在朝廷的官方媒介——布告(又叫告示)上有集中的体现。汉代朝廷布告的内容,要么是皇帝的诏书,要么是经过皇帝认可的某些大臣或政府部门的施政建议(黄春平,2010),其仪式性传播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到说明。

一是布告不是简单地单向传达朝廷命令,而是融入了朝廷与天下士民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如“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班固,1995:47)就是在仪式性地传达皇帝尊贤礼士的态度。“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为太初元年,号曰陈圣刘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为度。布告天下,使明知之”(班固,1995:2158)是对于“改元”这个重大事件的仪式性传播,而且“诏大赦天下”带来的法律的暂时松弛,以及天下吏民们的暂时狂欢,实际上也是在传播一种“结构—反结构—结构”的“通过仪式”。

二是以布告传播上天的意愿,具有神圣的仪式性,如“建初三年,零陵泉陵女子傅宁宅土中,忽生芝草五本,长者尺四五寸,短者七八寸,茎叶紫色,盖紫芝也。太守沈酆遣门下掾衍盛奉献,皇帝悦怿,赐钱衣食。诏会公卿郡国上计吏民皆在,以芝告示天下。天下并闻,吏民欢喜,咸知汉德丰雍,瑞应出也”(王充,2006:257),作为祥瑞的紫芝的出现,是上天对于皇帝统治予以褒奖的证明。因为人们一般都敬畏上天,所以这种布告的传播具有非常神圣的仪式性,相应地也能增强皇权统治的合法性。

三是布告发布的具体过程与方式具有仪式性。据黄春平(2010)考订,朝廷颁布的布告传递到州郡以后,州郡会将原件留存,再抄写多份,往更下一级行政机构传送,下一级行政机构也同样如此,这样一级一级地逐级下传,直到亭里这一基层单位。在下传的过程中,每一级政府机构都会附加上自己的“下行之辞”,以示自己的重视以及对下级机构的督导。除了抄传,各级行政机构还会通过公开宣读、挂壁、题壁等方式,在乡亭、市门、里门等处进行口头或文字的、自上而下的群体或大众性传播。布告在抄传过程中,被附上多级行政机构的“下行之辞”,以及最终被挂或书写于乡亭、市门、里门等“高显处”的传播方式,使得其传播具有庄重严肃的仪式性特征。

传播的传递观“源自地理和运输方面的隐喻”,“传播是一个讯息得以在空间传递和发布的过程,以达到对距离和人的控制”(凯瑞,1992/2005:4-5)。传播的传递观显然接近于英尼斯所说的传播的空间偏向,而传播的仪式观则接近于传播的时间偏向。“空间偏向的媒介有利于支持一个中央集权的、疆域广阔的帝国的治理,但无法在时间上长久维持;时间偏向的媒介有利于统治时间跨度较长、强调等级秩序,以宗教组织为主或面积较小的国家,但不利于权力中心对边界的控制。”(周鸿雁,2010)前面论述了商、西周与春秋时期主要作为仪式性传播的“告”,但实际上,这三个时期的“告”也兼具跨越空间限制的传递性传播性质。商代有方国跨越地理空间向商朝报告情况的“告”,如“三月丙申……画告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8:297),“画”就是商朝周边的一个方国(李雪山,2004:102)。在举行包括告祭在内的祭祀之时,“诸侯有义务助王祭祀。商王时常在诸侯国内占卜祭祀……封国首领来朝担任贞人,以尽臣下义务”(李雪山,2004:107-108),这使得告祭等祭祀跨越了空间的限制,传递到了商朝周边的方国里。西周时期,国家之间(包括诸侯国与周王室以及诸侯国之间)兼具礼仪性与政治性的“告”的制度已经出现(徐杰令,2003),除了前文提到的“康王即位,遍告诸侯……”(司马迁,1997:91)以外,还有下面一些文献可以证明:“邻国有急,以简书相告,则奔命救之”(李学勤,1999:601),“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亨,让不贡,告不王”(尚学锋,夏德靠,2007:5),和“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若国凶荒,则令賙委之;若国师役,则令槁禬之;若国有福事,则令庆贺之;若国有祸灾,则令哀弔之”(吴树平,1991:492)。春秋时期,虽然社会整体趋于礼崩乐坏,但因为有周王室与霸主诸侯国通过赴告等制度对于空间的控制,如“王以戎难告于齐,齐征诸侯而戍周”(李梦生,1998:247),以及该时期史料中屡见不鲜的、国家间的“告急”“告伐”“告庆”“告功”等,使得整个华夏社会的秩序仍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若郑之子产、晋之叔向、齐之晏婴,挟君辅政,以并立于中国。犹以义相支持,歌咏以相感,聘觐以相交,期会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天子之命,犹有所行;会享之国,犹有所耻。小国得有所依,百姓得有所息。”(曾国藩,2008:318)

汉代的布告也是一样,“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赢癃疾,扶杖而往听之,愿少须臾毋死,思见德化之成也”(班固,1995:1623),和“颖川太守霸,以宣布诏令治民,道不拾遗,男女异路,狱中无重囚……”(司马迁,1997:2048),说明汉代朝廷的布告尽管是单向传播,但因传播了朝廷与士民们都认同的一些价值观念,所以也属于仪式性与传递性兼具的传播——既维系了民众在情感上对于朝廷的认同,又无远弗届地把朝廷命令传达到帝国的每个角落,从而建构起了一个想象中的“大汉帝国共同体”。汉代以后的历代统治者,也大都使用布告这种仪式性与传递性兼具的媒介,来达到建构认同、传达政令等效果,一直延续到今天。

所以,商、西周、春秋与汉代政治性的“告”与“布告”,都属于仪式性与传递性兼具的传播,而正因为如此,才一定程度上使得商、西周、春秋与汉代都属于既疆域比较大、安定时间又相对较长的朝代,这恰好说明了,“哪里时间偏向和空间偏向的传播技术共同繁荣,或者说达到了平衡,哪里强大的政权就会出现,并能够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周鸿雁,2010)与之相反的是,战国与秦代的政治传播,都偏重于传达“命令、指示与反应”的传递性传播,所以战国时期的华夏社会是一个无政府而又功利化的“暗黑时代”,秦朝虽然最终完成了统一,但仅仅存在十几年就灭亡了。

汉代以后,制度化的“告”主要有祭祀性与礼仪性兼具的“告”(如告天地、告朔),礼仪性的“告”(如告哀),以及由朝廷与各级政府发布的布告(或曰告示),但与汉代相比,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至于今天制度化的“公告”与“布告”等,也是由古代的“布告”演变而来,只不过发布的主体变得更加广泛,除了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团体等也可以发布。之所以汉代以后制度化的“告”没有再发生大的变化,是因为后世大多借鉴汉代实施了德法并举的统治或治理模式:“奏”“诏令”等是法家治理思想的体现,而仪式性的“告”则更多地体现了仁政、礼治等儒家治理思想。

不过,在官方邸报出现以后,一些不是十分重要的朝廷布告不再单独逐级下传,而是转入邸报之中。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仪式性,但提高了传播效率。因此北宋以后,官方媒体的新闻报道部分地代替了官方布告。或者说,过去的一些官方布告,特别是指导性、政策性的,到后来很多已经转变成官方的新闻报道。

五 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从文字诞生的商代开始,也有比较纯粹的传递性传播,只不过相对于“告”,它们在早期的甲骨文等文献中出现的次数较少。在商代,除了“告”,还有表示说话的“曰”,表示命令的“令”(包括“帝令”“王令”以及“臣令”等),以及表示接收到信息的“闻”等,都表示信息传播(巫称喜,2008)。西周以后,还先后出现了“语”“谓”“传”“书”“报”等。这些表示传播的概念,有的几乎没有仪式性传播的涵义,有的尽管有,但不如“告”那么明显。最典型的表示传递性传播的概念,一个是表示命令的“令”或“命”,一般用于对人的控制(凯瑞,1992/2005:5),如“王令多尹圣田于西”(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2:4097)和“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李梦生,1998:304);另一个是“闻”,它表示接受到(的)信息,一般用于对距离的控制(凯瑞,1992/2005:5),如“贞,工方亡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9c:889),意为没有从工方(商代的一个方国)传来的消息,再如“夫人将启之。公闻其期,曰:‘可矣!’”(李梦生,1998:3)。与表示仪式性传播的“告”相比,“闻”强调的是信息跨越空间后到达接收者,不关注传者是谁以及具体传播过程,甚至有时连传播内容等都省略掉,所以“闻”的传递性传播色彩非常明显,这使得它与“告”既形成对比,又相互补充。如春秋时期,国家间的礼仪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被维持,又不断地被破坏,这使得国家间既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又处于相互戒备之中。反映到信息传播上,前者主要靠礼仪性传播的“告”来维持,而后者主要靠自己主动打探信息的“闻”来实现,二者并行不悖:“承其告辞,史乃书之于策。若所传闻行言非将君命,则记在简牍而已,不得记于典策。此盖周礼之旧制也。”(《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1999:8)这也表明了“告”的仪式性(“书之于策”)与“闻”的传递性(“记在简牍”)。再如“宋人使来告命。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李梦生,1998:24),宋人的“告命”是国家间礼仪性传播,而“公闻”属于以监测环境为目的的传递性传播。

如今,“告”的仪式性传播涵义依然存在,除了由政府等发布的公告、通告、布告等属于政治仪式性传播以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世俗化,表示仪式性传播的“告”已经广泛渗透到日常社会生活中,具有礼仪、严肃、神圣等内涵。首先,礼仪性的“告”是对于对方的尊重,比如我们今天仍在使用的告病、告假、告归、告辞、招标公告等,都表示正式地、合乎礼仪与规范地向对方传达某些信息,而只有合乎礼仪与规范,才能赢得对方的好感,进而取得比较好的传播效果:“欲察物而不由礼,弗之得矣。故作事不以礼,弗之敬也。出言不以礼,弗之信矣。”(吴树平,1991:773)其次,“告”因诉诸双方都认同的价值观念而产生的正式性严肃性,能够引起对方的充分重视,容易促成对方及时行动并解决问题,如忠告、警告、正告、告急、告罄等。这其中,最典型的便是告发、告状意义上的“告”,这种“告”意为诉诸法律,而法律一般是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且诉讼及审判过程都充满着仪式性。再次,“告”传播的是庄严、神圣的事件,在《尚书》中就已经有“禹锡玄圭,告厥成功”(《尚书·禹贡》)的记载,这种涵义与用法的“告”在今天仍有许多,如告捷、告终、告一段落、宣告成立、庄严宣告、大功告成等。这种“告”,主要用于建构人们对于共同体的认同:“仪式被视为一种象征性的和富于表现性的行动,一种制度化的创造特殊时空的手段,个体在其中可以体验到自己是这个共同体中的一分子。”(霍尔,1993/2002:98)即使关于不好结果的“告”,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此功能,比如告负、宣告失败等,一般都带有“憾负”“惜败”等内涵,也都是在努力把受众带入到某种“情感(遗憾、惋惜等)共振”中去,产生“我们”“共同体”“参与”“分享”等感觉。所以,从传播的外在特征来看,“告”具有礼仪、严肃、神圣等仪式性特征,但从传播的内容来看,“告”的核心内涵又可以概括为诉诸公认的价值观念或传受双方的某些共识,如对于神祖的信仰(及对神祖命令的遵从),对于礼仪、法律的遵从,对于共同利益、共同情感的唤起等等。“告”蕴含的传播智慧体现了寻求传受双方共同、共通之处的愿望和努力(如抗战期间的《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中国红军告日本士兵书》),为减少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冲突与隔阂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平台,有助于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团结合作。

传播的仪式观源于宗教观,强调的是“祷告者、圣歌及典礼的重要性”(凯瑞,1992/2005:7)。在英文中,与“告”对应的一个单词应当是意为祈告之意的“pray”,与“告”本身及其包含群体特征的仪式性传播内涵不同的是,西方的祈告有群体性的,但更多是个体性的。美国“全国两亿多居民中,基督徒占88%以上,95%的人声言信仰上帝,58%的人每天至少象征性地祈祷一次”(雷雨田,1994:1)。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象征性的祈祷”仪式,在不断地重温与强化着美国人的宗教信仰,而这些宗教信仰,使得美国社会“在极力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的同时,才有可能倡导合作与自律、倡导平等与正义、倡导爱心与帮助、倡导责任与使命”(刘澎,2001:314),进而有助于形成群体性的仪式性行为。综上,西方的“pray”迄今仍是宗教仪式性的,而这种宗教仪式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形成西方政治、社会生活仪式性的基础,这与中国的“告”早已世俗化且表示世俗化仪式性传播的情况,有着明显的不同。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5年第6期。

本期执编/陶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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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新闻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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