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因父母离婚自幼由父亲抚养,其小时候至成年后一段时间内从不知道母亲的存在,后来知道亦未对再婚的母亲尽过赡养义务。母亲因病去世后,小丽要求基于女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母亲的遗产份额。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不分或少分遗产?
小丽因父母离婚自幼由父亲抚养,其小时候至成年后一段时间内从不知道母亲的存在,后来知道亦未对再婚的母亲尽过赡养义务。母亲因病去世后,小丽要求基于女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母亲的遗产份额。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不分或少分遗产?
——小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可减损其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赡养父母的实际状况往往决定其能否多分或应当少分、不分。本案中,小丽作为母亲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自幼与母亲分离,成年后知道母亲的存在亦未建立联系,若对母亲应尽而未尽赡养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法定继承人地位的消灭,但将减损其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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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