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丨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价值还是以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确定?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8 09:32 1

摘要:解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四)国庆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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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后安排调休,单位可以不发加班费吗?

解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四)国庆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司法实践中,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不能调休,而应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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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价值还是以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确定?

解答: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保险单应确认车辆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对车辆的保费亦是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准进行支付的,应认定保险金额是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并据此车辆损失保险金额应以投保时的价值确定。如果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支付投保人的损失,将造成“高保低赔”的现象,违反公平原则,不利于投保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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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我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我是否需要垫付股权评估费?

解答: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做好对股权处置的审查,对股权本身明显不具有市场价值或仅能清偿小额债权的,应事先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不予启动无益拍卖。对于经审查认定可予处置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在司法处置程序启动前,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规定与股权拍卖的成交风险。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视为无处置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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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答: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性质应结合其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进行分析。治疗型医疗美容,例如烧伤后疤痕修复、唇腭裂矫正手术等,该医疗行为的主要目的为治疗疾病、修复功能缺陷,此类医疗损害纠纷通常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型医疗美容,例如割双眼皮、隆鼻、注射除皱等,其目的并非为治疗疾病,患者基于美化外貌的目的付费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属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为。此类医美机构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和营利目的,亦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故,司法实践中,消费型医美中的患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医美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基数通常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为准,若服务中包含无关项目,需扣除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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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未经网络预约平台私自巡游揽客,同时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如何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一事不二罚”的规定作出处理?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答疑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24)最高法法复7号]规定,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且存在法条竞合情形的,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且均规定罚款处罚的,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分别评价后,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均系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均可适用于网约车驾驶员未经网络预约平台私自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据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较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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