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梦”碎,还要赔偿高额违约金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6 07:07 1

摘要:近日,一起网络主播与某文化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生效。怀揣“网红梦”的主播小蓝因未完成约定直播时长、擅自跳槽,被该文化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60万元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虽认定小蓝构成违约,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9万元。此案为新业态下的网络直播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蒋 莉

近日,一起网络主播与某文化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生效。怀揣“网红梦”的主播小蓝因未完成约定直播时长、擅自跳槽,被该文化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60万元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虽认定小蓝构成违约,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9万元。此案为新业态下的网络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法官提醒从业者,签约需审慎,履约应诚信。

签约后停播还“跳槽”

主播被诉违约

2022年,怀揣“网红梦”的小蓝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是小蓝的独家经纪公司,业务合作范围内小蓝需在公司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中进行各种直播活动,文化公司提供运营、技术、推广服务。该协议的期限为3年,小蓝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

签约后,该文化公司支付了4.5万元签约费,为小蓝组建了专业的运营团队。但自签约后,小蓝每个月都没有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且在2023年4月底停播,还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开播。

该文化公司认为,小蓝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60万元。

法院认定主播违约

酌情降低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小蓝在签约期间共计开播463分钟,2023年4月完全停播。

法官审理认为,该文化公司与小蓝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签约后,小蓝存在未达直播时长标准、彻底停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文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综合考虑原定的合作周期、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签约时小蓝对文化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实际支出的签约金等损失情况,同时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时的其他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为9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涉及网络直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出现。新业态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比如直播账号归属、分成机制、竞业禁止、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合同关键内容,要作出清晰并且公平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

想要从事直播行业的人,尤其是刚成年的学生群体,更要理性衡量自己的时间、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公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避免因“明星梦”“网红梦”而一时冲动,影响自己的学业与未来。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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