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常德的李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了抖音号发布自己打球、弹吉他的视频。江西网友的于某某其后注册了昵称和头像相同的抖音号,并在抖音账号首页添加了李某某的账号链接。2024年,于某某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转载了李某某发布的4个视频,同时设置了误导性的标题,引发网友恶意评论,
近日
远在外省的一名网民
收到了来自数百公里外
湖南法院的传票
因为擅自搬运他人视频
他成了一名被告
自家视频被恶意使用
为捍卫名誉权肖像权
常德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呈递到了法院
(图片由AI生成)
常德的李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了抖音号发布自己打球、弹吉他的视频。江西网友的于某某其后注册了昵称和头像相同的抖音号,并在抖音账号首页添加了李某某的账号链接。2024年,于某某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转载了李某某发布的4个视频,同时设置了误导性的标题,引发网友恶意评论,评论中多处有李某某的照片,并P图配文侮辱性话语。后于某某注销了该抖音号。
李某某提出侵权诉讼,要求判令于某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户籍查询费等500元。
于某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对李某某本人进行抨击谩骂或进行诽谤、污蔑、捏造事实等行为,故李某某诉称的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于某某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一、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李某某拍摄自己打球、弹吉他的视频系自己独立创作,并且具备可复制性,属于视听作品,李某某享有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于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李某某的视听作品发布在其抖音账号,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视频,于某某还在发布视频时设置与视频实际内容不符的标题,引发网友恶意评论和P图,侵犯了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于某某发布的视频还包含了李某某的肖像,未征得李某某同意转载视频,且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于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李某某要求被告于某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结合于某某的侵权行为系在抖音平台上实施,故确定由于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关于李某某要求于某某支付户籍查询费500元,有证据证明该费用系李某某为维权的合理支出,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向李某某赔礼道歉;
二、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赔偿损失500元。
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同样应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如遇名誉权受侵,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湖南政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