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坚守法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陈昌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公平与竞争、公正与效率等关系,以严格公正司法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努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正确处理优化服务与促进治理的辩证关系
在产业转型的背景下,经营主体涉法涉诉问题呈现增长态势。人民法院应坚持优化司法服务和促进市场治理“双管齐下”,统筹推进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前端治理,构建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供给网络。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拓展和延伸司法服务链,精准对接经营主体的法治需求,探索在企业聚集区域、纠纷密集行业、风险多发领域,针对性设立共享法庭、营商环境工作站、司法服务基地,加强涉企矛盾纠纷的常态化排查和经常性化解,助力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将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降低成诉风险。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协调联动。进一步拓展“法院+调解”的工作格局,通过有效衔接各类解纷力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避免拖延立案等问题,通过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鉴定、在线保全等诉讼服务,健全繁简分流、速裁快审、小额诉讼机制,推动涉企纠纷一站式受理、专业化调处、全流程跟踪、实质性化解,引导案件驶入最佳最优的解纷渠道,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严格落实案件全过程管控措施,健全快立快审快执机制。完善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优化一审二审再审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案件在程序内“空转”、纠纷在诉讼中激化,力争以最小的程序成本定分止争、减轻经营主体诉累。要加强判后答疑和释法析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庭审示范、编发典型案例、制发营商环境白皮书、有针对性制发司法建议等,为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提供规则。定期分析研判会商经济运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司法大数据反映出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预警和建议,促进市场治理的系统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02
正确处理重拳出击与谦抑审慎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证把握从严与从宽的辩证关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要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要依法严惩挑战法治权威、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极端犯罪及盗抢骗、黄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通过重拳出击,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直接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到此类犯罪所具有的扩散性、连锁性社会危害,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要依法严厉惩处直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于非法经营、操控市场、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必须坚决遏制其滋生蔓延。在审判过程中,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强化证据审查,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提高犯罪经济成本,切实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完善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保护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重点聚焦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坚持从严惩治政策不动摇。非法集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内幕交易、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容易诱发金融风险。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专业化审判机制,提升金融审判能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积极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同时,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防控体系。要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明确市场行为边界,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引导资本规范发展,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支撑和服务。
腐败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毒瘤”。人民法院应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和追赃挽损力度,着力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和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有公平感、在合法经营中更有安全感。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吞国有资产等的区别,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经济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深入推进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和涉企冤错案件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机制,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03
正确处理定分止争和服务发展的辩证关系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矛盾变化的晴雨表,也是司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阵地。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构建定分止争和服务发展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要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有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坚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利益关系,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恰当处理,以最佳裁判方案做实解纷争,促合作、利发展。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市场救治功能,针对具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坚持把资产处置、引入投资人等工作与地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人经营布局紧密结合,争取最大限度盘活企业资产、拓展企业生存空间。针对暂时性资金链断裂的高新企业,通过发挥预重整的独特优势,维护企业商业信用,支持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助力企业走出困境。要稳妥发挥破产清算的市场出清功能,对于确需破产清算的企业,坚持一案一策,指导破产管理人根据不同债权人区别性制订清偿方案,通过托管、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设备和资产在破产清算期间有效运转,集中精力和资源稳住企业经营基本面,最大限度兑付债权人权益、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既要依法审理仿冒混淆、侵害商业秘密等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也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分析研判和司法应对,努力为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案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考虑案件类型、侵权故意、持续时间、侵权获利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产业创新。
金融风险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有着重要影响。人民法院要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综合运用防范、化解及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法律工具箱,依法平衡司法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加强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妥善审理非法金融活动、劳资关系等领域案件,助力金融“活水”服务实体经济,缓解经营主体融资难等问题。
04
正确处理监督支持和实质化解的辩证关系
优化营商环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审判具有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相连,是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实质化运行,建立跨部门多元联动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和司法权威,促进优势互补。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制度优势,加强信息交流共享、疑难问题会商、执法标准统一、工作机制衔接等方面的协作,建立健全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的体系化机制。坚持把实质解纷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善于运用穿透式裁判思维,在严守法律标准的前提下,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也要兼顾情势变更因素,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综合运用判决、调解、协调和解等手段实质性化解争议。对于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引发的争议,要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掌握协议和允诺不能履行的原因,清晰界定违约责任,合理保护经营主体预期利益。
05
正确处理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辩证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依法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也要寻求执行最佳效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依法惩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切实加大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与时俱进构建破解执行难的综合治理格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动和“联网+执行”等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破解查人找物方面的难题,推动形成被执行人财产“一网打尽”、实时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新模式。切实加强法院内控机制建设,严格终本案件管理,及时发放执行案款,严肃治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努力让各类经营主体权益兑现成本更低、办理执行事务效能更高、寻求执行救济更便利、执行效果预期更稳定。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准确把握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能够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坚决杜绝超标的采取措施,确保被查封财产能够发挥最大效用。对于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切实摸清其生产经营状况及还款意愿,有财产且能够处置的尽快处置;无财产处置或资不抵债的,努力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等方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盘活资产,收回执行案款;对于完全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解决,推动相关企业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提升财产处置效益,在查明拍卖财产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过大数据精准推送和直播,定向推送拍卖信息至潜在买家,整合物流、金融等第三方服务,不断提升成交率。要规范信用惩戒工作,坚持信用修复与打击失信并举,准确区分恶意逃避债务的“失信”和因客观情况确无履行能力的“失能”,精准适用纳入失信预警、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持续用好信用修复制度,通过营造诚信守法受奖、失信拒执受戒,遇到困难给予必要支持的执行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土壤和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人民法院要坚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着力构建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司法保障体系,努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切实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效能。
来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