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证人写证人证言被罚10万元!这算干扰作证吗?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10-13 21:15 1

摘要:事情的大概是,律师还没出庭的证人,发送了自己草拟的《证人证言》。结果证人还没在法庭上宣读,就被法院发现了,法院认为律师的行为是“干扰证人作证”,对律师罚款10万元。

最近,一则几年前的律师被法院罚款10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在网上热传(具体内容详见《律师拟定《证人证言》发给委托人,被法院罚10万!》一文)。

事情的大概是,律师还没出庭的证人,发送了自己草拟的《证人证言》。结果证人还没在法庭上宣读,就被法院发现了,法院认为律师的行为是“干扰证人作证”,对律师罚款10万元。

一时间,律师们纷纷自危,互相告诫不能给证人说明要作证内容了。甚至有人提出,要提防当事人或证人反水,明明自己是在帮他们,结果被他们举报了。

因为,根据公开的案情,律师写的“证人证言”并没有在法庭上宣读,只是开庭之前给证人发送了一份,如果不是自己方的当事人或证人向法院举报了律师,法院怎么可能知道是律师写的?

问题是,律师给证人列出“证人证言”的内容,算是干扰作证吗?

要知道的是,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必要的开庭前辅导,告诉当事人和证人在法庭上发言、回答时要注意的事项,是一名合格律师必要的法律工作内容。

既然开庭辅导,必然会涉及到律师要提前了解证人出庭要证明什么内容,要跟证人讲如何陈述、如何回答法官及对方人员提问的问题。如此的辅导,算是干扰证人作证吗?

证人出庭的一般常理上,开庭前律师对证人进行辅导是必要的

记得曾经有热播的电视剧,其中的律师对要出庭的证人,模拟出开庭时法官和对方指控人员对证人要提问的所有可能的问题,提前跟证人来了一遍开庭模拟,对证人的回答一一指正。在法庭上,证人从容回答各种问题,最终帮被告人赢得了官司。试问,律师的这种行为,算是干扰证人作证吗?

事实上,凡是出庭作证的证人,都是跟一方当事人和律师有所沟通联系的。具体的知道和明确证人出庭要证明的内容,是申请证人出庭一方当事人必须掌握的。只要同意了证人的出庭作证内容,一方当事人才会申请其出庭作证。

将证人要出庭作证的内容,整理成书面形式,就是干扰作证;如果只是口头对作证过程进行演练,对拟在法庭发问的内容事先告知,听取其发言内容,并进行一定的辅导,则就不是干扰作证,这符合常理吗?

法律规定上,并没有律师拟写证人证人的违法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根据以上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不能宣布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但并不妨碍证人以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案情。事实上,证人出庭作证之外,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在民事等各种诉讼活动中,比比皆是。

尽管法院对这类证人证言采信率并不高,但从未听说过,有法院去查一下这些证人证言是谁写的,存在不存在有人代笔或代书,是否构成了干扰证人作证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法条禁止律师根据证人要证明的证言,帮其整理成书面形式。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证人出庭时不能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说明证人是可以提前准备书面材料的。

规定不能开庭时直接宣读,是为了保证证人出庭“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不是说,准备了书面材料,就是作证受到了干扰,就是违法行为。可见,仅从司法解释的如上规定,并不能得出律师为证人拟写了证人证言,就是违法行为。

司法现实中,没人提前辅导的证人,大多无法独立发表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在开庭时,法官让证人签署和宣读了保证书之后,就开始让证人自己陈述本次到庭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可是,证人一般都是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历的,很多还是文化程度不高、语言组织能力不足的,再加上初次到了法庭就慌张,又被具结保证书吓唬了一下,很少有能完整的组织起语言,清楚的陈述要证明内容的。

最常见的开庭对话是,法官让证人简要、完整、清晰的陈述要证明的案件情况,可证人则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要求法官说明法院通知自己来要证明什么。可以说,除非证人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否则没有必要的开庭前培训,没有适当的开庭时的提示,几乎没有证人可以独立的完成作证程序。

以下视频,内容就是证人不熟悉司法流程,而法官硬要依法推进证人作证流程,双方发生的当庭法官跟证人之间的冲突。可以说,这样的冲突,几乎天天在法院上演,很具有普遍代表性。

正是基于以上的庭审现状,避免出现证人到了法庭,不仅没有讲清楚要证明的内容,反而因为沟通不畅跟法官发生了冲突,也就有了律师或其他人员提前根据证人知道的情况,提前为其拟定一份证人证言。

证人开庭之前,都是要跟申请自己作证的一方,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的。证人在诉讼之中,通常也都是写好了书面证言提交给法庭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之前,都是要向法庭书面保证,作证内容真实性的。证人陈述完要证明的内容,是要接受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提问的。

如此的现实和司法程序下,律师为了保证庭审的顺畅进行,根据证人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其拟写了一份证人证言供其开庭时参考,算是干扰证人作证吗?

来源: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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