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10月,主播小颖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日均时长不低于6小时。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少播1小时支付1000元违约金,少播1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2023年4月,小颖在未提供充分医疗证明且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业态。在这个新兴领域中,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无故停播"引发的违约纠纷尤为典型。近期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2022年10月,主播小颖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日均时长不低于6小时。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少播1小时支付1000元违约金,少播1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2023年4月,小颖在未提供充分医疗证明且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停播20天,传媒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5.2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为"经纪合同关系",传媒公司对主播的管理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隶属关系。主播的直播行为是基于平等合作关系,其收入来源于与公司约定的收益分成,而非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这一认定准确把握了新业态下灵活用工的法律特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违约责任认定方面,法院采取了审慎而细致的分析方法。首先区分了获得批准的停播期(4月12-21日)与未经批准的停播期(4月23日-5月12日),仅对后者认定违约责任。其次,通过比对主播实际日均收益(2034.86元)与约定违约金标准(2000元/天),确认违约金数额具有合理性,最终判决主播支付4万元违约金。这种既尊重契约自由又兼顾实质公平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智慧。
此案判决具有多重示范意义:其一,明确了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通常构成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厘清了新业态用工的法律边界;其二,确立了审查违约金合理性的具体标准,包括实际收益水平、违约程度等因素;其三,警示行业主体应当诚信履约,同时也提示传媒公司不应通过高额违约金"绑架"主播。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该判决有助于构建更加规范的直播行业秩序。数据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7亿,主播从业者数以百万计。在这种背景下,司法裁判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引导作用尤为重要。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主播群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对从业者的启示是多方面的:首先,签约前务必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特别关注违约责任条款;其次,确需变更合同履行时,应遵循约定程序并提供充分证明;再次,遇到纠纷时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违约损失扩大。对传媒公司而言,则应建立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违约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此案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用工关系对传统法律框架的挑战。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兴起,如何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如何保护新兴职业群体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司法实践持续探索。本案的裁判思路为此类新型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
未来,随着《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行业规范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网络直播行业的契约精神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既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也将促进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确立的行为规则,将持续发挥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来源:末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