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系列案件判决分析:从冻结到接管的逻辑核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1 18:29 2

摘要:香港高等法院在恒大集团系列案件中先后发布多项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与接管令(Receivership order),逐步形成了对许家印及其实益持有资产的全面保全体系。

本文作者:叶 莹
新嘉财富|家族办公室|海外信托业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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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摘 要

香港高等法院在恒大集团系列案件中先后发布多项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与接管令(Receivership order),逐步形成了对许家印及其实益持有资产的全面保全体系。

恒大系列案件不仅是债务重组的商业事件,也成为香港衡平法体系的一次深度演练。

从冻结令到接管令,法院如何判断“实益控制”?为何对部分家族信托暂缓接管?

本文根据判决书内容,梳理案件发展脉络、法律依据及法院逻辑,揭示香港法院在跨境资产保护与信托结构认定上的最新取向

01 真伪:许家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了吗?

根据目前的公开判决书以及香港披露易关于恒大集团的公开信息,未确认许家印或其前妻名下存在任何信托结构

虽然市场舆论普遍关注“家族信托是否被击穿”,但法院的重点并非确认信托存在与否,而在于——若信托资产实为被告控制,是否可被接管

法官仅援引 Dadourian 案,说明若信托资产受被告实质控制,则接管令可及于该信托,这属于 Chabra 管辖原则的理论适用(HCA000551G_2024 p.55–61)。

评析: 判决中未提及许家印信托的存在,法院并未认定“信托被击穿”,而是引用案例在原则层面指出:若被告借助信托掩盖实益控制,法院有权通过接管令穿透调查,体现出衡平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

02 并行:清盘后为何仍冻结和接管

冻结令与接管令并非对被告的惩罚,而是衡平法上的临时救济措施,用以防止资产流失(HCA000551G_2024 p.25–27)。

公司清盘程序与个人冻结程序是并行的两条线

前者针对集团债务后者聚焦个人控制资产的保全

这种做法体现出香港法院在跨境企业破产与个人责任并行处理上的制度成熟度。

判决中关于接管令的裁量有援引多个判例,包括 Dadourian, Masri, Chabra, SCF Finance, Quayum v Hexagon 等(HCA000551G_2024 p.56–61)。

评析: 公司清盘程序与个人冻结程序是并行的两条线。前者处理公司债务,后者针对实控人个人资产防止转移。

法院以“个人责任与公司清盘相分离”的方式,保障了债权人的可追索性

03 转折:拒不披露导致进一步接管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接管令意为保护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手段“are protective, not punitive”(HCA000551G_2024 p.26)。

其目的并非惩罚当事人,而是为了防止资产在诉讼过程中被秘密转移或隐匿

根据冻结令的要求,被告被告须在七日内提交完整的资产清单(HCMP001080E_2024 p.4)。然而,许家印未依命披露任何资产,其律师辩称因被内地羁押而无法履行披露义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理由缺乏独立证据支持,不能成立(HCA000551G_2024 p.92–93)。

这一“不披露”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法院认定许家印已违反披露令,显示其不再具备受信任地管理自身资产的条件,遂转而采取更强制性的措施——任命接管人介入,以保障资产的完整与透明

评析:冻结转向接管,体现了衡平法的核心逻辑:诚信原则(equity acts in personam)。

衡平法框架下,法院的救济依赖当事人的诚实与配合;当一方拒绝履行披露义务时,衡平法不再维护其形式上的财产控制权,而通过接管制度确保资产受独立监管,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

04 延展:判决中的信托与Chabra延伸

判决书中没有看到许家印的信托,但是确实看到了恒大前CEO夏海钧(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以及其前妻何坤(第八被告)的家族信托,New Life Revocable Trust

判决书中未披露信托契约条款,但从信托名称可推测其为可撤销信托

根据HCMP001080J_2024,法院没有批准接管 New Life Revocable Trust,且明确指示,将其从接管范围中删除,相关问题(是否存在实质控制、是否属于 Chabra 资产)被押后至未来聆讯。截至2025年9月16日的合并判决,New Life Revocable Trust 不在接管令适用范围内。

“22. [...]

(6) The reference to the New Life Revocable Trust in item 3 of Schedule 2 shall be deleted.

[...]

25. That part of the Receivership Summons which – whether originally or by 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annexure – seeks the Receivership Order to cover or be extended in relation to the Chabra Assets or any other assets of Madam He or the New Life Revocable Trust is adjourned to the hearing of the Chabra Continuation Summons, paragraphs 1.1 and 1.4 of the Chabra Extension Summons, and the Chabra Discharge Summons.”

——HCMP001080J_2024 p.3–5

评析: 法院对 New Life Revocable Trust 的处理十分谨慎,仅暂缓审理,体现出对信托财产权与受益权区分的尊重。

此举表明香港法院在运用 Chabra管辖原则时,仍保持“比例与合理性”原则。



05 溯源:什么是Chabra管辖原则?

Chabra 管辖原则源自英国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 1 WLR 231 一案。

该案中,被告 Mr. Chabra 是主要债务人的雇员兼代理人,并非诉讼的主要被告,但他名下持有部分被怀疑属于主要被告实际控制的资产。

原告银行申请针对 Mr. Chabra 的冻结令,请求法院在判决前防止这些资产被转移。

法院最终裁定,尽管 Mr. Chabra 并非实质被告,但因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名下资产系主要被告的实益财产,法院可以依据衡平法原则,对其签发冻结令。

该案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

当第三方虽非被告,但其名下资产实为被告所有或控制时,法院可行使“Chabra jurisdiction”,对该第三方作出冻结或接管命令。

自此,“Chabra”成为这一衡平法管辖原则的简称,用以指代所有类似情形下对第三方发布资产保全令的做法。

简而言之,Chabra 管辖是一种“延伸性资产保全权力”:法院可以针对“表面上无直接责任”的第三方行使命令,以防主要被告通过代持、离岸公司或信托等方式隐藏资产、逃避执行。

该原则的核心逻辑在于衡平法的目的——防止资产流失。

因此,即便第三方名义上为独立法人或个人,只要其所持资产“实质上”属于主要被告的控制或利益范围,法院即可在判决前采取冻结或接管等措施

香港、新加坡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普通法地区随后均采纳了该原则,并在后续判例中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包括 Dadourian Group International Inc v Simms [2006] EWCA Civ 399、SCF Finance Co Ltd v Masri [1985] 1 WLR 876,以及本次的恒大案中。

香港法院将其视为一种衡平法上辅助性管辖权,用于确保主诉程序的有效执行与资产追索的公正性。

06 逻辑:法院的逻辑核心,从冻结到接管

法官指出,许家印完全未披露资产且证据不足以解释不遵披露令的原因,因此“it is appropriate that Receivers be appointed over assets held by the 5th Defendant”(HCA000551G_2024 p.60–61)。

冻结令(Mareva)是静态的资金锁定,而接管令(Receivership)是动态的资产管理

法院从冻结转向接管,标志着恒大案从“保全阶段”进入“执行性调查阶段”,接管人不仅可以查账、冻结,还能以自身名义处理资产事务

07 借鉴:恒大案件的启示

恒大系列判决展现了香港法院在跨境资产保全领域的三个核心信号:

个人与公司责任并行:清盘不排除个人冻结;实质控制优于名义持有:Chabra 管辖原则使法院可穿透离岸结构,包括信托;不披露=失信任:未履行披露令的被告将面临接管后果。

总评: 从2024年3月冻结令到2025年9月接管令确认,法院逐步建立起一条完整的资产追踪与保护链。

恒大案的意义在于,它为未来涉及离岸公司与信托的跨境追索案件提供了范式:衡平法下的救济可以透过形式,直指控制。



附录

1.涉案被告

2.案件时间线

3.许家印与前妻持股架构

4.主要案件与判决信息索引

附注:

本文作者:
叶 莹,新嘉财富|家族办公室|海外信托业务总监

本文排版:
财策智库 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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