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是很多劳动者离职时心里都会冒出的一个疑问。实际上,“签了保密协议” ≠ “不能去同行”,真正的关键在于:你的保密协议里有没有“竞业限制”条款,以及这个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我只是签了个保密协议,又不是卖身契。离职了,我还不能去同行公司上班吗?”
这是很多劳动者离职时心里都会冒出的一个疑问。
实际上,“签了保密协议” ≠ “不能去同行”,真正的关键在于:你的保密协议里有没有“竞业限制”条款,以及这个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很多人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混为一谈,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完全不同
项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目的防止泄露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用商业秘密去帮竞争对手义务内容不得泄露、传播或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离职后不得去竞争对手工作或自己干同行适用对象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仅限“高级管理、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期限无明确限制(秘密公开前)离职后最长2年补偿法律不强制要求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换句话说,如果你签的只是“保密协议”,但没写“竞业限制”,你离职后当然可以去同行公司,但——你不能泄露或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适用主体合法只能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束。
例如,普通文员、仓库工人、客服人员,一般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超过部分无效。比如约定3年,超过2年的那一年不受保护。必须约定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期内按月支付补偿(一般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以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如果未约定补偿或公司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案例一】(2021)京0108民初11234号
王某系某科技公司普通研发工程师,签有《保密协议》,但协议中未包含竞业限制。离职后,王某入职竞争对手。原公司起诉称王某违反“保密义务”。
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泄露商业秘密,仅凭从事同行业工作并不足以认定违约。”
最终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类案例说明:只签“保密协议”,不能限制员工去同行工作。
【案例二】(2022)沪01民终2719号
武某是某支付公司高级技术经理,签有《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竞业期限两年,补偿标准为月薪30%。公司解约后并未及时支付补偿。武某认为“公司没给钱,协议没效”,直接跳槽至竞争对手。
法院认为: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因公司未支付补偿而自动失效,被告在未依法解除协议前进入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武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酌情调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协议中有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员工不能擅自无视它。
“签了保密协议,就不能去同行”
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如果只是保密义务,没有竞业限制,你可以自由择业;
如果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那你就必须遵守,或者依法解除后再去同行。
所以,离职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到底签了什么。
如果真有竞业条款,也别硬刚,有法律途径可以“脱身”。
来源:伟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