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若试图通过强制调岗的方式,达到降低产后返岗女职工工资的目的,应当确认违法。女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取得相应工资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若试图通过强制调岗的方式,达到降低产后返岗女职工工资的目的,应当确认违法。女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取得相应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若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安排女职工调岗时,调岗的理由应当合理,应当采取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方式,并且双方协商的结果应当经女职工书面同意并确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三期降低其工资,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其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绩效考核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如与工作业绩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挂钩的全勤奖金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绩效考核结果、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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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