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作者去世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作品因其权利主体缺失而面临保护困境。这类“无继承人作品”既可能被肆意滥用、歪曲、丑化,损害作者精神权益与作品文化价值,也可能因授权无门而被闲置,阻碍文化传播与创新,最终损害社会公
在著作权法领域,作者去世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作品因其权利主体缺失而面临保护困境。这类“无继承人作品”既可能被肆意滥用、歪曲、丑化,损害作者精神权益与作品文化价值,也可能因授权无门而被闲置,阻碍文化传播与创新,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通过司法途径激活法律已规定的“国家所有权”,明确管理职责,为这类“无主”文化财富提供有效司法保障,进而促进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有序传播与合理利用。
无继承人作品面临的保护困境是典型的“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并存的复杂局面,其根源在于现行著作权制度在权利主体缺位时的衔接机制缺失。其一,权利主体缺失使作品面临被滥用及篡改的现实风险。由于没有特定权利主体主动维权,无继承人作品往往被视为“公共资源”而被随意使用。这种滥用不仅体现在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表演等财产权侵权上,更严重的是,还体现在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害。例如,一些商业机构为迎合市场,对无继承人作品进行低俗化、歪曲性改编,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使其承载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遭受不可逆的损害。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意味着,即使作者去世已久,其精神权利仍应受到永久保护,这使得无继承人作品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二,授权机制缺失导致文化资源闲置。与滥用现象并存的是“闲置”困境。部分出于公益目的的文化机构,如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以及学术研究机构,因无法找到权利主体进而获得合法授权,不敢对馆藏的无继承人作品进行数字化、影印出版、展览或研究性使用。这导致大量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献、手稿、画作等“沉睡”在库房中,无法为公众所接触,也无法为当下的文化创新提供养分,实质上造成了社会公共文化利益的损失。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亦在于鼓励作品的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无继承人作品的闲置显然与这一根本目的相悖。其三,国家所有权的虚置与实施细则的缺失。产生上述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法律虽然规定了权利归属,但缺乏可操作的实施机制。对于自然人作品,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理应适用此规定。然而,“国家所有”在实践中长期被虚置。由哪个具体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相关权利,收益如何管理并用于公益?出现侵权时,由谁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对这些问题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
检察机关介入无继承人作品保护,并非越俎代庖,而是基于坚实的法理基础、明确的法律授权。一是相关作品具备公共利益的核心属性。当作品因无继承人而脱离私权领域后,其公共文化资源的属性便凸显出来。这些作品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妥善保存、真实传承与合理利用,关乎社会公众的文化权益、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以及民族文化传承的连续性。这完全符合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二是法律授权公益诉讼范围的拓展。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明确列举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但该条款有一个开放性规定,即“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将知识产权领域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体现了公益诉讼不断拓展的趋势。无继承人作品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介入符合这一发展趋势。
为确保检察监督精准有效,需要构建一套从案件发现到调查起诉的完整操作规程。一是精准界定监督范围与启动条件。初期应坚持“稳妥审慎、突出重点”的原则,监督范围可限定于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作品,如著名历史人物的未发表手稿、濒临失传的民间艺术代表作等,这些作品遭受严重侵害,如被恶意篡改、用于非法商业牟利或因保管不善面临毁损风险。启动条件应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有“初步证据”表明无继承人导致保护缺位。二是建立健全调查取证与协作机制。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检察机关可依法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业意见、调阅资料、委托鉴定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与版权局、文旅局、档案馆、图书馆、地方志办公室等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共同对作品的无主状态、文化价值进行认定,构建多部门协作平台。组建由知识产权法专家、文史专家、鉴定专家等构成的专家库,为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三是优化诉讼请求类型,追求治理效能最大化。诉讼请求应超越简单的“停止侵害”,而应更具建设性。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无继承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判令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建立管理机制。还可以请求判令侵权人将违法所得支付至专门的公共文化基金,用于支持无继承人作品的保护、修复与传播利用。
(作者分别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作者:许春明徐燚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