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仲裁法修改的主要思路是什么?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新增制度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哪些内容?此次修改对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仲裁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司法部昨天(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实力的重要手段。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介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明征: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法律制度在开放包容创新、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急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换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共八章96条,从中国的国情和仲裁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总结提炼相关的实践经验,着力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石宏表示,此次仲裁法修改,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涉外仲裁制度。
石宏:这次新修订仲裁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当中的作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第一个方面就是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其次是增设了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什么叫临时仲裁制度呢?就是明确特定纠纷当事人可以在选择机构仲裁之外,还可以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扩大仲裁的对外开放。
石宏还介绍,此次修改还完善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制度。尤其是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性质。
石宏: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业界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各方也强烈呼吁要求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我们这次就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明确了其性质。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的监督,同时授权国务院制订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仲裁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程序。
据了解,此次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成为修法中的一大亮点,广受社会关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 杨向斌介绍,增加特别仲裁制度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杨向斌:一个是要增强我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在此之前,我们的仲裁制度主要是确立了单一的机构仲裁的模式,所以这次修法为了便于更多的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在中国仲裁,我们在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目的就是要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来推进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第二点考虑是要增强特别仲裁的规范性。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仲裁整个起步还是相对较晚,当事人在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包括他的意识还是总体上有所欠缺,所以与机构仲裁这种传统模式相比,开展特别仲裁需要进行相应的探索和实践。从2016年开始,我们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在有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特别仲裁的试点,上海、海南等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些试点都为这次立法中特别仲裁制度构建了实践的基础。
杨向斌介绍,这次仲裁法的修改,把这些试点的经验和成果总结提升为特别仲裁制度,并且对其适用的主体、案件类型、约定的方式,备案程序等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既彰显了涉外仲裁制度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又从防范风险方面强化了监管,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性。
杨向斌:特别仲裁制度从内容上看,体现在四个方面:一个是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两类,就是涉外海事纠纷,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第二个是必须书面约定,且约定中国境内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也就是说案件应当适用中国仲裁法,做出的裁决为中国的仲裁裁决,由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第三是选择仲裁员需要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统一要求。第四个是组庭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将相关的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通过行业协会掌握总体的基本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适时予以指导规范,并且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特别仲裁的规范、有序和公正。
网络在线仲裁是这些年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也是这次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据统计,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的仲裁案件,标的金额3000亿元人民币,在线开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总则部分对网络在线仲裁也作出了规定,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杨向斌:这一条款一是明确了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消除了网络在线仲裁裁决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因为原有的仲裁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为推动网络在线仲裁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二是明确在线仲裁的程序要求,确立了以线上仲裁为默认的方式,以当事人明确反对为例外的原则,这样更好地保障程序的效率,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工作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沈红雨介绍,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完善,缩短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完善了仲裁保全制度。
沈红雨:这次仲裁法修订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由之前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这一调整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同时也将有助于人民法院将撤裁审查案件和裁决执行程序高效、顺畅地衔接起来,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并进一步提升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和运行效率。仲裁法第39条、第58条不仅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沈红雨表示,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有效衔接,强化了司法对仲裁全过程的支持和保障,而且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或继续实施损害行为。与此同时,针对实践中仲裁庭“取证难”的问题,还完善了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
沈红雨:这次仲裁法修订中第55条新增规定,明确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收集证据。这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庭调查取证提供了明确依据,从而提升了仲裁的公正和效率。这次仲裁法的修订充分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有益经验,增设了仲裁地制度和特别仲裁制度,并且明确支持仲裁机构的“走出去”和“引进来”,这也为当事人选择以中国为仲裁地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提供了便利。这些规定和国际规则深度对接,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涉外仲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显著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文章来源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中国之声》
记者丨孙鲁晋
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