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行业协会、工会可以就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开展集体协商;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9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办法》(以
企业、行业协会、工会可以就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开展集体协商;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9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女性弱势群体、女职工、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以及婚姻家庭权益、妇女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保障。《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省人大社会委二级巡视员王巨华就相关内容作新闻发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王云英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9章53条增至9章64条,其中删除25条,新增31条,对21条作了重大修改。本次修订聚焦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
在加强对女性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加大对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妇女群体的救助力度;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水平。同时,针对农村妇女因婚嫁流动等原因,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两头空”的问题,完善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村(居)规民约制定修订及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等重要事项的议事协商的规定。
在加强对女职工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保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对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工作条件、减轻工作量,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其他灵活的工作方式。新增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内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的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
在完善婚姻家庭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理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向婚姻登记机关、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社区派驻人民调解员的机制。
在加强对妇女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相关信息。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组织职责,赋予妇联组织更大的维权工作责任。下一步,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将持续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强化普法宣传,线上线下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讲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和法治共识;强化履职担当,持续加强妇联维权阵地建设,不断提升全省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的维权服务能力;强化协同联动,推动落实党政主导的妇女权益工作机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推动解决好妇女群众关心的就业、健康、生育、托幼、养老等急难愁盼问题,整合妇联团体会员和社会专业力量,进一步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合力,为广大妇女发挥好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网记者 | 段红梅 梁涛
编辑 | 刘家瑜
2025年
《山西妇女报》《生活潮》
来源:山西半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