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运营的“XX网”影视专栏突然出现了一部热播影视作品《夜归人》。该作品上线仅三天,播放量就突破百万次,评论区讨论热烈。令人意外的是,手握该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B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平台传播该作品。
影视作品《夜归人》在XX网悄然上线,点击量迅速突破百万,而手握独家版权的B公司却从未授权。
A公司运营的“XX网”影视专栏突然出现了一部热播影视作品《夜归人》。该作品上线仅三天,播放量就突破百万次,评论区讨论热烈。令人意外的是,手握该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B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平台传播该作品。
“这明明是用户上传的内容,我们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面对B公司的侵权指控,A公司技术总监在法庭上辩解道。然而当法官要求其提供上传者信息时,A公司却无法提供具体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更关键的是,XX网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设置上均未对“用户上传内容”和“平台提供内容”进行明确区分。普通用户浏览网站时,根本无法辨别哪些内容来自用户上传,哪些是平台自身提供。
01 案件改编:模糊的界限
在数字内容传播领域,平台身份认定往往成为侵权案件的核心争议点。A公司运营的XX网是一个综合型内容平台,提供影视、音乐、文学等多种数字内容服务。2023年初,B公司发现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夜归人》在XX网上完整播放。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为证明此主张,A公司提交了后台数据截图,显示存在用户上传记录。但法院审查发现,这些数据无法与特定上传者关联,缺乏用户名、注册IP地址等关键信息。
XX网的内容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平台在内容上传端口设计上未区分“用户上传”与“平台提供”通道,所有内容经同一流程进入平台数据库。在栏目分区方面,用户上传内容与平台提供内容混杂展示,无明确标识区分。
更关键的是,XX网通过算法推荐系统,将《夜归人》推送至影视专栏首页“热门推荐”区域,并配以编辑撰写的推荐语。这些操作均由平台主动实施,而非用户行为。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平台责任的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法院的裁判理由基于以下关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平台身份认定。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虽然主张侵权内容系用户上传,但未能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联系方式等证据,无法证明特定用户的上传行为。
内容管理缺陷。XX网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设置上未对“用户上传内容”和“平台提供内容”进行区分,导致无法准确识别内容来源。这种管理混乱使平台失去了主张“仅提供技术服务”的基础。
平台主动行为。法院查明XX网对《夜归人》进行了编辑推荐,将其置于首页明显位置,这属于对内容的主动干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的,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直接经济利益。A公司通过传播《夜归人》获得了广告收益等直接经济利益。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服务提供者不能免责。
03 法律分析:平台责任的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责任。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平台责任认定需综合多重因素判断。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平台明确标示服务性质,公开联系方式
未改变用户提供的作品内容
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用户提供的作品侵权
未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
本案中A公司未能满足上述多项条件,尤其是无法提供上传者信息这一点,直接导致其“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身份主张不被采纳。
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其对内容的控制程度正相关。当平台存在以下行为时,其注意义务将显著提高:
对内容进行编辑、整理、推荐
设置排行榜或专题分类
通过算法推荐扩大内容传播范围
从特定内容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本案中XX网通过算法推荐系统将《夜归人》置于首页显著位置,这属于对内容的主动干预,应当承担相应审查义务。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关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核心在于平台是否“提供作品”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行为,构成提供行为。
当平台无法证明侵权内容由用户上传,或其对内容进行了主动选择推荐时,可能被认定为直接提供作品,从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04 企业合规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和司法实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为内容平台提供以下风控建议:
建立用户上传内容识别机制。平台应在技术层面确保能够准确追踪和识别用户上传内容,包括完整记录上传者信息、上传时间、IP地址等关键数据。在内容展示界面明确标注“用户上传”标识,与平台自制内容区分开。
规范内容推荐机制。谨慎使用人工编辑推荐功能,特别是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侵权高风险内容。如确需推荐,应建立先授权后推荐的审核流程,避免将侵权内容置于首页等显著位置。
完善侵权预警系统。针对热播影视作品、知名音乐作品等侵权高发领域,设置关键词过滤和内容识别系统。对处于热播期、制作期的影视作品实施重点监控,这类作品通常不可能被授权给个人用户上传。
构建合理的技术措施。采取行业内普遍采用的侵权预防技术,如数字指纹识别、重复文件检测等。同时设置便捷的侵权通知接收渠道,确保在收到合格通知后能及时处理。
区分商业模式设计。避免针对特定作品投放广告或设置付费观看,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承担更高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收取的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不属于直接经济利益范畴。
风险提示:网络内容平台在运营中面临复杂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平台运营模式、技术措施、内容管理方式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law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来源:科技大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