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换个颜色就不算抄袭了吗?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30 16:12 1

摘要:一幅融合传统纹样与现代审美的《春韵》图案,静静躺在设计师甲的工作台上,凝聚着三年心血的设计图稿,却在某辣子鸡礼盒包装上“焕然新生”。

一幅融合传统纹样与现代审美的《春韵》图案,静静躺在设计师甲的工作台上,凝聚着三年心血的设计图稿,却在某辣子鸡礼盒包装上“焕然新生”。

设计师甲耗费三年心血,从传统二方连续装饰纹样中汲取灵感,经过精心挑选、变换重组并配以独创色彩体系,最终创作出《春韵》系列装饰图案。这些图案既保留了传统韵味,又通过现代设计语言展现出独特个性,被多家博物馆采购用于文创产品开发。

2019年初,甲偶然发现当地超市销售的“XX”牌辣子鸡礼盒上,印着与自己作品高度相似的图案。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包装的设计方C设计公司竟在官网上宣称该图案为其“原创设计成果”。经比对,礼盒上的图案仅在底色和局部线条颜色上与甲的作品存在差异,核心构图几乎完全一致

“当我看到超市货架上那些包装时,全身血液都涌上了头顶。”甲后来回忆道,“他们只是简单调换了颜色,就堂而皇之地将我的创作据为己有。”

01 法庭交锋:传统元素的再创作边界

甲将B食品公司和C设计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庭审中,双方围绕图案的独创性展开激烈辩论。

B食品公司辩称,涉案图案均源自传统公有领域纹样,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C设计公司则提交了设计底稿,声称作品创作于2006年,早于甲的《春韵》系列。

法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结果显示:

甲的作品虽借鉴传统纹样,但通过独特的排列组合色彩体系形成新表达

被诉产品图案与甲的作品在结构造型、线条取舍与排列上高度一致

颜色差异属于简单替换,不体现创造性劳动

关键证据出现在质证环节——C设计公司声称的2006年创作手稿被证实存在伪造痕迹,而甲的创作手稿和发表记录完整记录了从构思到成品的全过程。

02 一锤定音:裁判结果与法律认定

法院经审理作出明确判决:

立即停止侵权:B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包装产品,C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设计

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连带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8万元

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在省级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判决书中的核心认定:

“诉争作品系设计者将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经过挑选、变换并配以相应色彩融汇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案,整体构图展示出源自于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

法院特别指出,虽然传统纹样本身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但经过设计者创造性编排、组合后形成的新表达,只要体现作者的个性选择,就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颜色替换不能改变实质性相似的侵权本质。

03 法律透视:传统元素再创作的著作权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厘清了传统文化元素再创作的法律边界,对设计行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独创性判断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在传统工艺衍生作品领域:

独创性要求:需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编排与设计

创作高度要求:不要求前所未有的创新,但须显著区别于现有表达

表达区分:仅保护具体表达形式,不垄断传统文化元素本身

侵权比对规则

实务中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接触可能性:作品公开发表后即推定侵权方可能接触

实质性相似:比对核心创意表达而非简单元素

过滤原则:排除公有领域元素和有限表达

正如汉服图案侵权案中确立的规则,即使是在传统服饰领域,具有独创性的纹样设计同样受到保护。在(2018)京73民终1599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构图精致、复杂、特别,具有独创性的图案,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

04 风险防范:文创产业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针对传统文化再创作领域的高发侵权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保护方案:

创作过程留痕

完整保存创作手稿:包括构思草图、修改过程和定稿

时间戳认证: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创作完成时间

分层登记保护:对整体设计和核心元素分别进行著作权登记

权利边界厘清

原创性声明:在作品中明确标注创新部分

传统文化溯源:如实标注传统元素来源

授权链条完整:使用非公有领域素材需取得授权

侵权应对策略

证据保全:发现侵权立即公证固定证据

专业比对报告:委托专业机构制作侵权比对分析

多渠道维权:通过行政投诉、平台举报、诉讼等多手段维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蜡染作品侵权案显示,即使是对传统艺术的再创作,只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就能获得著作权法的强有力保护。该案被告因简单复制原告作品仅改变配色,被判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随着国潮复兴,传统文化元素的现代表达已成为文创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从《锦绣未央》抄袭案赔偿13万元,到《楚乔传》侵权案5万元判赔,司法实践不断强化对创作成果的保护力度。

真正的创作自由,建立在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之上。当每个设计者的个性表达都获得法律保障,传统文化才能真正焕发新生。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来源:水光动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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