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是知名卡通形象“XX熊”的著作权人,该形象在儿童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2020年,A公司发现B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楼盘促销活动中大量使用“XX熊”形象制作广告牌、宣传册及线上推广素材,甚至开发了周边礼品赠送给客户。A公司曾向B公司发出律
一、案件回顾:A公司的卡通形象被B公司擅自商用
A公司是知名卡通形象“XX熊”的著作权人,该形象在儿童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2020年,A公司发现B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楼盘促销活动中大量使用“XX熊”形象制作广告牌、宣传册及线上推广素材,甚至开发了周边礼品赠送给客户。A公司曾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B公司未予理会。A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2万元(含合理开支2万元)。赔偿计算依据如下:
参照许可使用费:A公司提交了此前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许可协议(年均许可费15万元),但法院认为B公司的广告代言式使用更具商业价值,实际损失应高于普通授权;
调整赔偿幅度: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6个月)、地域范围(全国20个楼盘)、涉案作品知名度及B公司主观恶意(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使用),最终在许可费基础上增加30%作为赔偿。
二、法律分析:为何许可费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权赔偿应依次按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计算。但实践中,正常交易中的许可费往往低于侵权导致的真实损失,原因包括:
侵权使用范围远超合法授权
合法授权通常限定使用场景、时间和地域(如某产品包装使用1年),而侵权方常无节制滥用(如B公司将形象用于全国楼盘广告),导致权利人市场份额被侵蚀。
许可费未涵盖衍生损失
侵权行为可能贬损作品声誉(如劣质周边降低消费者好感),或抢占权利人未来的合作机会(如B公司与A公司的竞品合作)。
恶意侵权需惩罚性赔偿
若侵权人明知侵权仍实施(如B公司无视律师函),法院可在实际损失1-5倍内确定赔偿(《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俞强律师建议:权利人的维权关键步骤
固定侵权证据
通过公证保全侵权内容(如网页截图、宣传物料),确保证据链完整(时间戳、操作过程)。
量化实际损失
收集既往许可协议、同期销量下滑数据、侵权方营收报表(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账簿)。
主张合理开支
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可全额纳入赔偿请求(《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三、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无意侵权”?
审核知识产权权属
使用任何外部作品前,需查验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链条文件(如A公司的“XX熊”已登记并公示)。
签订书面许可协议
明确使用方式、期限及违约条款(例如:广告使用需单独约定,不可与产品授权混淆)。
建立侵权应急机制
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下架内容,主动协商赔偿,避免被适用惩罚性赔偿。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念蕾刑事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