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保密义务】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30 10:28 1

摘要: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信息”作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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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保密义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信息”作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的保密义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所有权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所有权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生产方法、工艺、配方、设计图纸、购销渠道等;“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与信息,包括个人情况、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个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源,如身份证号码、生活经历、家庭地址、联系方式、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危害。

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一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人民警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的以上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主要是因为这些秘密或者隐私一旦被泄露,就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给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与经济损失,给当事人的名誉、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带来心理压力与精神痛苦,因此,对于在治安案件查处中涉及的秘密及隐私、信息,公安机关包括办案人员,除有规定外(如《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规定: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不能随便泄露。

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是法治原则在治安管理领域的体现,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民众在接受治安管理过程中,个人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增强民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防止因信息泄露影响案件调查和处理,避免相关人员利用泄露信息干扰办案,确保治安案件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维护治安管理处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执法实践中,强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案中的保密义务,需要注意:

(1)要强化执法人员保密意识,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定标准,避免因认知不足、重视不够导致泄密。例如,对于亲朋好友要求查询公民的个人信息要坚决予以抵制。

(2)规范证据处理流程,从证据收集、存储到使用,每个环节都须建立严格保密制度。例如,对涉密证据单独保管,采用加密技术处理电子数据,限定知悉范围,防止信息在流转过程中泄露等。

(3)健全监督与追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定期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形成有效震慑,确保法律规定在办案实务中得到切实执行,维护执法公信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某地发生一起邻里纠纷治安案件,双方因琐事发生激烈冲突。民警在调查过程中,获取到一方当事人的手机聊天记录,其中包含该当事人所在公司的重要商业合作计划等商业秘密信息。然而,在案件处理期间,有民警无意间向他人透露了该商业秘密相关内容,导致信息传播,给当事人所在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当事人随即对民警的泄密行为提出投诉。

二、案例拆解

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各种各样的秘密和个人信息。本案中,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本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却因疏忽导致当事人商业秘密泄露,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强化保密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无论证据获取途径如何,只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必须严格保密。这也是保障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公信力,确保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要求。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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