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写在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后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30 09:20 1

摘要:9月8日至12日是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9月8日和10日,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和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两批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9月8日至12日是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9月8日和10日,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和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两批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涵盖领域广泛,依法规制了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01

坚持严格保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扭曲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坚持严格保护,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生态、维护市场机制的活力和有效性。

随着(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判决书的正式发布,一起横跨十几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尘埃落定。在该起“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孙某良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良等人连带赔偿1.66亿余元,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该案是有力打击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该案裁判明晰了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等问题,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是继‘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之后,又一起彰显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激励创新、有效遏制侵权及不诚信行为的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广良评价,在停止侵害方面,二审法院基于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进一步细化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增强了裁判的可执行性和威慑力,全面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风险。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资产之一,是国家创新能力与经济地位的重要表征,其保护水平既关乎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也直接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

在“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当事人一方是新西兰公司,另一方是中国公司和中国自然人,涉案技术秘密形成于新西兰。人民法院面临着对形成于外国的技术秘密是否应当予以保护及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两方面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案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案对境外形成的技术秘密在我国境内予以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中外同等保护原则、优化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该案裁判彰显稳慎把握技术秘密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司法态度,向社会传递出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强化创新成果保障的积极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万勇指出。

近年来,直播带货热度持续走高,但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此次发布的“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02

坚决惩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混淆、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创新投入和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坚决惩治,有助于服务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某牛”与“某牛王”的企业字号争议。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该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郭禾指出,通常,企业名称在构成上包括四个部分,即地域、字号(商号)、经营领域和企业性质。四个部分中区别功效最强的部分为字号。作为表明自己身份的符号,正常情况下在给企业起名字时,除了选择有美好、吉祥的字眼外,最为基本的取向就是要有独特性,即能够与其他企业相区别,最起码不希望造成混淆。这应当是全社会的共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就是基于这一共识。

在“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通过实施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编造、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三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裁判正确把握经营者合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边界,对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坚决制止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本案对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受到广泛关注。此次发布的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的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品数据是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裁判积极探索数据保护的裁判规则,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该案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

03

引导新业态规范发展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司法实践提出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强化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规范平台等新业态健康发展。

此次发布的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涉及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河南郑州某公司明知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东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令郑州某公司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3万元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指出,该案的典型示范意义在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了区分界定,有利于解答相关交易是否合法的疑难问题;对第三方平台的注意义务作了明确,有助于规范竞争行为形成更健康良好的网游产业生态。

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近年来颇受业内关注。

在此次发布的“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2020 年6月,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某公司”)在其“抖某”App(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2020年8月4日,亿某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抖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亿某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抖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余万元。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该案是依法保护开发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竞争利益的典型案例,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04

关切重点民生领域

此次发布的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中,包含了“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这些领域均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与百姓的出行成本、用药成本、住房成本等息息相关。

“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该案对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标准,依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真正放开市场准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增强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的裁判明确了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召集、领导、策划、操纵、指挥、发起等行为,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起到决定性或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案对于正确划定行业协会行为边界、规范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的裁判对明晰原料药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规范原料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与垄断协议实施者签订合同的经营者的损失推定,同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价格上涨存在非垄断因素时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减轻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对切实维护垄断行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推动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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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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