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李在国企干了20年,因一次过失犯罪被开除,退休时发现20年工龄不被认可,养老金比同事少了一大截。他四处奔波询问:“我年轻时流汗干活,这些贡献就一笔勾销了吗?”
老李在国企干了20年,因一次过失犯罪被开除,退休时发现20年工龄不被认可,养老金比同事少了一大截。他四处奔波询问:“我年轻时流汗干活,这些贡献就一笔勾销了吗?”
许多像老李这样的职工,直到办理退休时才发现,因犯罪被开除公职,视同缴费年限可能不被认可。这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多少,甚至能否退休。那么,政策到底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例外情况?
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
简单说,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国家帮你“记账”的工龄。在1992年至1996年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工作时,个人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国家规定这些工作年限可以“视同”已经缴费。
这部分年限直接影响养老金计算,特别是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一般来说,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对于早期参加工作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可能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年,能否认定直接关系到退休生活质量。
政策红线:犯罪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能清零
国家层面的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就提出,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社会保险法》也规定,领取养老金需累计缴费满十五年,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符合工龄政策。犯罪被开除导致工龄不连续,可能无法纳入累计缴费年限。
从这些规定看,基本原则是犯罪被开除后,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但政策也留有余地,未明确是否区分犯罪类型、情节轻重,这为地方差异化执行提供了空间。
地方执行:三类处理方式,结果大不同
全国各地并非“一刀切”,主要形成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类是严格执行型,以江苏、浙江为代表。只要因犯罪被开除,一律取消视同缴费年限。例如南京某国企职工王某,因盗窃被判刑并开除,1988-2000年的12年视同缴费年限未被认可,导致过渡性养老金为0,每月养老金比同事少约600元。
第二类是区分犯罪类型型,山东、福建等地采用。这些地方规定,过失犯罪可能保留视同缴费年限。如济南某事业单位职工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被开除,1990-2010年的20年视同缴费年限获得认定,每月养老金多领约800元。
山东省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犯罪被判刑,“除个别过失犯罪外”,其工龄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过失犯罪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能得以保留。
第三类是全面保留型,如辽宁。该省规定,职工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沈阳某企业职工赵某,因诈骗被判刑并开除,1985-1998年的13年视同缴费年限仍获认定,累计缴费年限31年,养老金正常核算。
地方差异的核心是“惩戒与保障的平衡”。严格执行型强调犯罪行为违背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合理惩戒;差异化执行型则考虑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完全抹杀以往贡献过于严苛。
真实案例:不同选择,不同结局
案例一:洪某的遗憾
洪某1983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被开除。2012年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2022年退休时,社保部门认定其累计缴费年限28年2个月,但1983年8月至1988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
洪某申请行政复议,但建宁县人民政府最终维持了社保部门的决定,理由是他因犯罪被开除,不符合保留公职的条件,根据政策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二:张在喜的困境
张在喜1980年12月参加工作,2019年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被开除公职。2022年退休时,社保部门只认可其2014年10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7年4个月,1980年至2014年的工作年限不予认定。因累计缴费不足15年,他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这两个案例显示,一旦因犯罪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能完全清零,对退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维权途径:对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社保部门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首先,查阅地方政策文件。登录当地人社部门官网,搜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文件,了解本地执行标准。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准确掌握本地规定是维权第一步。
其次,向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准备好《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书》,并附上入职证明、判决书、开除决定等关键材料,正式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最后,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社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多个案例中当事人选择了这一方式。
政策趋势:未来可能更注重区分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并非一成不变。2024年,人社部《关于规范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出“探索根据犯罪情节、类型分类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这意味着未来政策可能更加精细化,不再简单“一刀切”,而是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情节轻重等因素,更公平地对待每个人的历史贡献。
同时,对于因犯罪被开除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通常是予以保留的。如福建省规定,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这也体现了政策对个人缴费权益的基本保障。
启示与反思
犯罪被开除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本质上是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犯罪行为确实应当受到惩戒;另一方面,完全否定过去的劳动贡献也值得商榷。
对于职工而言,最重要的启示是:遵守法律和职业规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石。一旦因犯罪被开除,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退休权益也会受到重大影响。
对于社会而言,需要思考如何既维护法律严肃性,又体现对历史贡献的尊重。或许山东等地的差异化做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即根据犯罪类型、情节轻重等因素区别对待,而非简单“一刀切”。
2024年人社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释放出积极信号:未来政策可能更注重个案公正,区分犯罪情节和类型。这不仅符合“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也能更好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人生没有后悔药,但政策可以更人性化。对于曾经犯错的人,社会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你是否遇到过类似情况?对你来说,哪种处理方式更公平?欢迎分享你的观点和经历。
来源:邱邱会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