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案说法 以案释法
刑法精讲专栏
第二期
欢迎来到刑法精讲课堂
专栏第二期
聚焦刑法视角下的安全红线
继续带大家了解
四种常见的刑法罪名
一
危险驾驶罪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典型案例
2023年6月,地方人员贾某与朋友聚餐饮酒,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遇交警检查,变道加速妄图逃跑,后被抓获。贾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安全提示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犯罪一直稳居刑事犯罪第一位,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醉驾。有的心存侥幸,有的盲目自信,有的酒后逞强,有的恃权而骄,最终害了自己、害了家人、害了他人,也害了单位。人生不是游戏,没有“重启键”! 一次危险驾驶,足以改写人生轨迹,千万别让杯中酒,变成眼中泪、狱中悔!
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2024年9月至11月,地方大学生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同校学生刘某和杨某等人出租银行卡各3张,并负责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安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拉人入群、平台“跑分”等帮信行为看似“无害”,却是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可以杀人于无形。千万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等出借或出售给他人,防止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强制猥亵、侮辱罪
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23年6月,地方人员董某通过QQ群添加韩某某(女)为微信好友,并以支付报酬为由与韩某某进行视频裸聊。之后,董某多次以散布裸体照片威胁,迫使韩某某进行视频裸聊。董某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安全提示
控制不良欲望是一场永不停息的战争。我们要认清“色欲不遏出大祸”, 自觉培养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时刻把法规法纪举过头顶,切实做到心智上成熟、情趣上健康、行动上自律。
四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典型案例
某市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调至某中央国家机关法规部门工作期间,收到一份机密级文件征求意见。李某未经许可,将文件打印并拍照,发给原单位法律部门总经理郑某,郑某又将照片发至工作微信群,引发文件在多个群组及网络平台传播。李某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安全提示
“三军之事,莫重于密”。对于军队来说,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保战斗力。要充分认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保密相关规定要求,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知晓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始终做到慎初慎独慎微。
注:以上案例均来源于网络
尊法是关键、学法是保障
守法是目的、用法是归宿
希望大家通过学习
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
自觉远离工作生活中的
“雷区”和“红线”
常怀敬畏之心
走稳军旅人生
总 监 制:邢高峰
总 编 辑:袁百舸
刊 期:第 5068 期
来源:大东北生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