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名男子酒后与同饮酒的朋友发生争吵,为了撒气,对朋友的轿车使劲拍打,造成轿车机盖处产生划痕,但事后男子却发现,自己搞错了车辆,被弄坏的车是无辜路人的……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乌龙案”。
一名男子酒后与同饮酒的朋友发生争吵,为了撒气,对朋友的轿车使劲拍打,造成轿车机盖处产生划痕,但事后男子却发现,自己搞错了车辆,被弄坏的车是无辜路人的……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乌龙案”。
原告车主大明(化名)称:自己是某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被告是一名服务员。事发当日是凌晨2点多,被告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门口与共同喝酒的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并误以为该男子将其手机拿走,后又将自己的车误认成和他吵架男子的车辆,为了出气对自己的轿车进行拍打,造成轿车机盖处产生划痕。自己店里的一行人出门查看车辆损坏程度,被告又误以为自己是和他吵架的男子,跟随自己一群人进入门市内,并与其他同事发生口角,被告用手捶打自己同事的胸口。事后,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被告进行八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故意,被告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的车辆损坏,造成同事胸部损伤治疗,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974元,其中,车辆维修费1000元,手机维修费4974元。
被告辩称:双方纠纷情况属实,自己被行政处罚情况属实。同意赔偿原告的车辆反光镜的维修费用,不同意赔偿其他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日被告将原告的车误认成吵架男子的车辆,为了出气对原告的轿车进行拍打,造成轿车机盖处产生划痕,反光镜也坏了。原告提供了汽车反光镜维修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因自身过错误砸原告车辆导致原告车辆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的金额,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000元,但原告仅出具车辆反光镜维修收据一张,收据载明维修费用为300元,被告认可,但未出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1000元,故法院只支持300元。原告主张手机维修费4974元,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记录被告对原告手机造成损害,且原告在庭审中用手机播放的监控视频中没有被告磕、摔、砸手机的行为,原告庭审时表示对车辆维修及手机的损失进行鉴定,但在法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且在期满后法院再次示明,被告仍不申请鉴定,故按被告放弃鉴定处理。综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00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来源:鞍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