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上以交友、聊天、谈朋友、辅导、教学、发红包、介绍明星或其他资源等方式,骗取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信任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应当依法严惩。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上以交友、聊天、谈朋友、辅导、教学、发红包、介绍明星或其他资源等方式,骗取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信任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应当依法严惩。
裁判要旨所体现的司法原则,是对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回应,其实践逻辑和社会价值具体分析如下:
一、司法实践的严惩逻辑
1. 主观恶性的深度评价
网络诱骗犯罪中,行为人通常通过长期情感操控(如伪装成教师、明星经纪人)和渐进式心理压迫(如以公开隐私相威胁)实施犯罪。例如,王某某冒充导演诱骗9名未成年女性,通过拍摄裸照胁迫被害人就范,最终被判处死刑 。此类行为不仅侵犯身体权利,更对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和社会信任造成不可逆损害,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主观恶性极大”,依法从重处罚。
2. 危害后果的扩大化考量
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和传播隐蔽性导致危害后果呈几何级放大。例如,陈某某潜入20余个初中生QQ群,诱骗3名幼女拍摄隐私视频并传播,导致部分被害人自残、辍学。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将“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等纳入“造成伤害”或“严重后果”的范畴,明确此类犯罪应适用更高量刑档次。
3. 特殊群体的优先保护
针对幼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未成年人等易受害群体,司法实践实行“双轨制保护”:一方面,对侵害上述群体的犯罪人适用更重刑罚(如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直接适用10年以上法定刑标准);另一方面,通过“一站式取证”“心理疏导”等机制减少被害人二次伤害。例如,腾冲市检察院在9岁女童被猥亵案中,通过“腾-爱”未检中心同步完成询问、取证和心理干预,最终推动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二、社会治理的深层价值
1. 网络空间的清朗化塑造
裁判要旨通过个案裁判的示范效应,倒逼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例如,平台需加强对“交友”“辅导”等敏感领域的内容审核,对疑似诱骗行为的账号实施“先封禁、后核查”机制。2025年湘西小龙被诈骗案中,警方即建议家长关闭手机免密支付功能,并定期检查未成年人设备中的陌生应用 ,此类预防性措施与司法严惩形成协同效应。
2. 家庭监护的法律化强化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因性侵产生的精神心理治疗费用属于合理赔偿范围 ,这一规定间接强化了监护人的保护义务。例如,在宿州轮奸案中,被害人因子宫切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均被纳入赔偿范围,促使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监管。
3. 社会共治的立体化构建
裁判要旨与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形成联动。例如,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必须在24小时内报案,否则可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5年湖南13岁女孩遭14人性侵案中,涉案3名公职人员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开除公职,体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治理理念。
三、典型案例的具象化印证
1. 王某某网络诱骗强奸案
被告人通过网络冒充导演,以“试镜需拍摄裸照”为由,诱骗7名幼女拍摄隐私视频,并以此胁迫实施强奸。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具有“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加重情节,判处死刑 。该案凸显了网络诱骗手段的隐蔽性和危害性,成为司法实践中“以技术反制技术”的标杆案例。
2. 陈某某QQ群性侵案
被告人潜入初中学生QQ群,以“交友”为名诱骗3名幼女拍摄隐私视频,并纠集他人轮奸。法院结合其累犯情节和“造成被害人自残”的后果,判处死刑 。该案推动了对网络群组的专项治理,例如腾讯公司2025年升级“青少年模式”,对14周岁以下用户的好友申请实施家长审核机制。
3. 张某某网络猥亵案
被告人通过社交软件诱骗多名儿童拍摄隐私视频,虽未发生身体接触,法院仍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案首次明确网络隔空猥亵与传统接触式猥亵具有同等危害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范式 。
来源:爱小法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