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2月16日,付某到邬某家中购买两头肉牛,双方协商好价格并选定好牛后,付某给邬某付定金10000元,随后便开始将牛装车。谁知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其中一头牛在被抬上车时突然撞向付某,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L1-4,医嘱卧床6-8
2025年2月16日,付某到邬某家中购买两头肉牛,双方协商好价格并选定好牛后,付某给邬某付定金10000元,随后便开始将牛装车。谁知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其中一头牛在被抬上车时突然撞向付某,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L1-4,医嘱卧床6-8周,避免从事重体力劳动并需要加强营养3个月。出院后,付某将邬某起诉至杭锦旗人民法院,要求邬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邬某称,牛已经交到付某手上,牛的所有权人以及管理者是付某,且牛在装车过程中挣脱伤人,是付某未尽到管理责任,应由付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付某则称,双方正在交易过程中,正在进行验货尚未完成交付,牛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仍是邬某,应由邬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整个事件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邬某虽抗辩已将牛卖给付某,但“牛撞人”事件是发生在邬某作为卖方负责将牛装车的过程中,即买卖双方在牛交接过程中,邬某将牛向付某交付之前发生的撞人事件,故邬某作为牛的占有人、控制人,对牛负有管束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牛撞人”并非邬某主观过错,也是突发事件,体谅邬某作为养殖户创业不易及面临的经济压力,耐心劝说付某在赔偿金额上适当让步,帮助双方当事人算好“经济账”和“乡亲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邬某一次性赔偿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000元的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依法、文明饲养,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约束和管理。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活物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不必要伤害的发生。
来源:无线锦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