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制定依据】工程技术人员是推动工程科技造福人 类、创造未来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工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工程技术人员是推动工程科技造福人 类、创造未来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工程技术相关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对象主要指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中承担工 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要求】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 发展,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 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壮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努力建设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 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 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基本原则】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 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 要,聚焦高质量发展、聚焦科技自立自强、聚焦国家重大战略, 激发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以用为本,改革创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 与使用相结合,把握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 特点,加强分类分层指导,推动内容创新、方式创新、实践创 新,促进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三)多元投入,全面推进。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政策 支持和服务供给,激发社会力量、市场主体等各方积极性,推动 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工程技术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权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 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工程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 式和机构。
第六条 【保障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 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列支培训经费,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 保障和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 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工程 技术人员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工程技 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 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管理体制】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 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八条 【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工 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监督全国工 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示范性继续教育 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 续教育有关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 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强指导监督,加大对民营企业工程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责分工】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 好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内容、 方式和机构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 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以及工程技术人员 需要的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应当掌握 的政策法规,工程项目设计、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 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专业能力,工程师应当 具备的协作创新、数字思维、绿色低碳等职业素养,以及行业发 展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工程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组织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 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分级分类建立职业功能、专业能力、专 业知识图谱,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仿真等技术,构建 “人工智能+继续教育”应用场景新范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有统一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方式】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 有: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 的高级研修项目、专家服务基层等活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工作后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 相关专业学历 (学位)教育并取得证书; (三)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 证书; (四)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工程技术相关研究课题; (五)获得工程技术领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 作权,公开发表工程技术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工程技术学术、技 术专著或译著、技术手册,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 (六)担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宣讲、巡讲,以 及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 授课 (报告)人; (七)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 审题工作; (八)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 等;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 他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收费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直接举办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 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 办公益性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机构条件】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 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课程教 材、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 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 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 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 络培训行为。
第十四条 【机构师资】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 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 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卓越工程师和专家学者,加强 “双师 型”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机构义务】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 定并认真实施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 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加强继续教 育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范围、内 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工程技术人员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 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 证明。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 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 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 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 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七条 【学时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 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 时数、机构等信息。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 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时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 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 于60学时。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 中,第 (二)、(三)类方式的继续教育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 育;其他方式的,按专业科目学时计算,计满60学时的不再折 算其他情况。具体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 的高级研修项目、专家服务基层等活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三)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工程技术相关研究课题,当年度每项最多折 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 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 (四)获得工程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的,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 时,获得实用型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项最多折算为5学 时。 (五)独立公开发表工程技术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10 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5学时。 (六)独立公开出版工程技术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技术 手册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 者每本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10学 时。 (七)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编制工程技术领域国家或行业标 准、规范的,每项最多折算为20学时;非第一完成人参与编制 的,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 (八)担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宣讲、巡讲,以 及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 授课 (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 (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九)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 审题工作,每次最多折算为40学时; (十)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评比、竞赛 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 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十一)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学时计 (折)算标 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
第十九条 【支持政策】工程技术人员在参与援藏、援疆、 援青、援外、定点帮扶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学时。
第二十条 【学时有效期】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 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工程技术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 续教育学时的,由工程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 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一条 【学时登记】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可直接 授予继续教育学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 教育活动,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将学时情况记入本地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 用人单位确认;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后,应当 在当年提交材料报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时管理互认】学时数据实行自下而上登 记、动态归集报送的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健全完善 继续教育数据库,定期或随机统计分析。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工程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工程技术人 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 要依据。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 称 (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程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应当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 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教育质量监测】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对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 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 是否继续承担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机构违规处理】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 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 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员违规处理】工程技术人员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 并通报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失责纠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 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版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发布 的地质勘探、测绘和地理信息、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化 工、机械、航空、电子、信息和通信、电气、电力、邮政和快 递、广播电影电视及演艺设备、道路和水上运输、民用航空、铁 道、建筑、建材、农业、林草、水利、海洋、纺织服装、食品、 气象、地震、环境保护、安全、管理 (工业)、检验检疫、制药、 印刷复制、工业 (产品)设计、康复辅具、轻工、国土空间规划 与生态修复、数字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和认证认可等领域 以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取得工程技术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对继续教 育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联合发文部门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律法百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