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22日,新会区一名确诊感染基孔肯雅热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不配合做好隔离防护、擅自离开医院。现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据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微信公众号“新会发布”9月27日消息,当前,广东江门正处在虫媒疫情防控的关键期。
近日,江门新会一名群众因拒不服从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处罚。
2025年9月22日,新会区一名确诊感染基孔肯雅热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不配合做好隔离防护、擅自离开医院。现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违法行为人被确诊感染基孔肯雅热后,不服从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医院住院隔离期间,2次擅自离开医院隔离病房,违反新会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的规定。
基孔肯雅热患者可以拒绝进行防蚊隔离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此,基孔肯雅热患者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进行防蚊隔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作为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法律法规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筑防控基孔肯雅热的健康防线
这些法律法规,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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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仅需要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自觉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每位市民都应主
动做好防疫措施,共同筑起防控基孔肯雅热的健康防线。
一、清积水、灭蚊虫,消除传播隐患
清除蚊虫孳生地是防控基孔肯雅热的根本措施。每位市民要主动清除家居及周边环境的积水,管理好闲置容器(如花瓶、轮胎、水桶等),重点灭杀下水道、楼道、顶楼天台等隐蔽场所孳生蚊虫,积极配合政府统一组织的灭蚊、喷药等防控行动,不给蚊虫孳生留温床。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二、主动报告、配合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个人的配合是公共卫生措施有效实施的基础。每位市民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配合做好进出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时,应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管理措施。如出现发热、关节剧痛、皮疹等基孔肯雅热相关症状,及时报告就医,积极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不得隐瞒病情、拒绝配合调查或拒绝隔离。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三、不瞒报、不信谣、不传谣,维护社会秩序
稳定的秩序是有效防控的保障。公民不得隐瞒个人与疫情相关的信息,要从权威渠道获取疫情信息,不相信、不编造、不传播未经证实的谣言,自觉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受影响的相关区域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检测。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信息、阻碍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因积水未倾倒或杂物堆放引发安全事故、传染病传播,或拒不执行、拒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责任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九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来源:内蒙古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