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26日,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证券代码:300518,证券简称:新迅达)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重要议案,涉及监事会改革、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以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2025年9月26日,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证券代码:300518,证券简称:新迅达)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重要议案,涉及监事会改革、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以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监事会改革:职能转移,人员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新迅达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监事会相关制度废止,《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条款也做出相应修订。公司现任监事会主席马淑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马永桂先生、闫萍女士在第五届监事会中的职责自然免除。改革完成后,马永桂先生、闫萍女士将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马淑山先生继续在公司任职。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审议前,监事会将继续履行监督职能。
经营范围变更:顺应业务发展
因业务发展需要并结合工商规范用语要求,新迅达拟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范围及有效期详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范围及有效期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的制作、复制、发行(范围及有效期详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手机游戏出版(范围及有效期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计算机软硬件、手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移动电话(手机)的外观设计、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动漫产品、游戏软件的设计;电子元器件、耗材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章程》修订:多方面调整
新迅达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 监事会相关: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 2. 会议名称调整: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 其他修订:包括公司注册名称增加集团名称、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变化、股东权利义务及公司治理各方面的条款调整等。部分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英文全称:Guangxi Xinxunda Technology Group Co.,Ltd.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集团名称: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 英文全称:Guangxi Xinxunda Technology Group Co,Ltd.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范围及有效期详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范围及有效期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的制作、复制、发行(范围及有效期详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手机游戏出版(范围及有效期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手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移动电话(手机)的外观设计、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动漫产品、游戏软件的设计;电子元器件、耗材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七)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十)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七)依法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十)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0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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