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广顺种植的辣椒苗和施用肥料由内蒙古太润农业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太润公司)提供。太润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和陕西榆林,与130余户农户签订数千亩地的辣椒收购协议,由该公司提供辣椒、肥料及种植技术给农户,待辣椒成熟后,再统一收购。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陕西榆林市巴拉素镇农民张广顺(化名)家种植的30多亩辣椒几乎绝收,怀疑和当年施用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有关。
张广顺种植的辣椒苗和施用肥料由内蒙古太润农业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太润公司)提供。太润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和陕西榆林,与130余户农户签订数千亩地的辣椒收购协议,由该公司提供辣椒、肥料及种植技术给农户,待辣椒成熟后,再统一收购。
事发的2023年,太润公司从内蒙古沣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沣盛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乙方沣盛公司向甲方太润公司出售含氨基酸水溶菌肥等,但沣盛公司提供的液体肥外包装标签显示名称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水溶肥、水溶菌肥,一字之差,两家公司对簿公堂。而当年施用了这些化肥的130余户农户、千亩辣椒大量减产,部分甚至绝收。
2025年9月,澎湃新闻记者实地采访获悉,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商为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侬公司),总经销商为内蒙古恒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沣盛公司关联公司)。
乌审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沣盛公司产品进行调查
在诉讼中,太润公司称,其在使用上述液体肥后,种植的辣椒出现大面积枯死,减产严重。遂于2023年9月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液体肥进行检验。该院依据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检验后,得出的结论为不合格。
之后,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商康侬公司向太润公司回函称,其从未生产也未向太润公司销售过该批肥料,亦未授权沣盛公司销售其生产的肥料。同时,康侬公司称,沣盛公司此举系冒用其名义对外销售化肥。
目前,由于相关肥料、辣椒等证据灭失等,已不具备直接鉴定肥料品质及辣椒减产原因,因此此事成为“罗生门”,双方各执一词,难辨是非。9月11日,太润公司与沣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主要围绕一些程序问题进行,下次开庭时间为10月15日。
9月26日,澎湃新闻致电沣盛公司负责人了解此事,但他表示不便多说:“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在法院诉讼了。”
逾千万元的化肥买卖
9月16日,陕西榆林市巴拉素镇,提起2023年种植辣椒时使用过的化肥,农民张广顺(化名)直呼:“这化肥可把人苦害精神了。(辣椒)纯粹不长,严重的死了的也多呢。”
不只辣椒不长,就连输送液体肥的滴灌带也被堵塞了,“几百亩地重换了一茬(滴灌)带子。”张广顺说的化肥是一种装在25KG塑料桶里的液体肥,呈黑色,在他展示的桶里,仍能看到黑色小块状遗留物。
“5月份施肥,这个肥一施,十来天不见效,辣子灰塌塌的,有的还死了,就赶紧换肥,结果这个肥还把带子堵住了,不渗了,又换带子。”张广顺种了三十多亩辣椒,原计划一亩地可产鲜椒6000斤以上,但最后基本绝收,“连人工都包不住,最后就撂了。”
张广顺种植的辣椒苗和施用的肥料正是太润公司提供,太润公司的化肥来自沣盛公司。
2022年12月13日,两家公司签订《肥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沣盛公司向太润公司销售含氨基酸水溶菌肥、含腐殖酸液体水溶菌肥、含黄腐酸钾液体水溶菌肥和“15-15-15”配方肥。
前三种水溶菌肥各330吨,各231万元。配方肥1320吨,501.6万元。其中,含氨基酸水溶菌肥主要指标为N(氮):P(磷):K(钾)=20:20:10≥50g/L,BM复合菌含量2亿/ml。
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太润公司支付定金200万元,定金到账后,沣盛公司准备原料,组织生产。太润公司分批次提货,提货前支付该批次货款。定金作为最终批次提货款,最后扣除。
双方在验收条款中约定,沣盛公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发货顺序为先发配方肥,再依次发含氨基酸水溶菌肥,含腐殖酸液体水溶菌肥、含黄腐酸钾液体水溶菌肥。
化肥被指存在质量问题
2023年4月至6月,太润公司先后付款78.9万元,沣盛公司提供了151.48吨配方肥及30.5吨液体肥。
沣盛公司提供给太润公司的液体肥外包装
其中,沣盛公司提供的液体肥装在25KG蓝色桶中,外贴标签显示名称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生产厂商为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商为内蒙古恒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沣盛公司关联公司)。
太润公司负责人称,他们计划两年推广种植三万亩辣椒,第一年种了大概五千亩实验。这五千亩中,除了公司在榆林巴拉素镇承包的几百亩外,其余是和130余户农民签订的购销协议,由该公司提供辣椒、肥料及种植技术给农户,待辣椒成熟后,由该公司统一收购。2023年5月份左右,他们在使用沣盛公司提供的液体肥后,辣椒出现大面积枯死,减产严重。之后,太润公司再未从沣盛公司提货。
太润公司负责人表示:“出现问题后,当时忙着找专家、联系买药买肥,还要和农户交涉等,直到当年9月份才空出时间着手处理问题化肥的事情。”
2023年9月,太润公司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沣盛公司的液体肥进行检验。该院依据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检验后,得出的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为:NY1429-2010,技术指标为氨基酸≥100g\L,Fe+Mn+Zn≥20g\L。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0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游离氨基酸含量合格,微量元素及铁(Fe)、锰(Mn)、锌(Zn)含量均不合格,最终结论为该样品不合格。
此后,太润公司与沣盛公司沟通协商无果。2024年5月,太润公司致函液体肥外包装上标准的生产厂商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映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并求证该批化肥是否系康侬公司生产。
康侬公司回函称,该公司从未生产这批肥料,也未向太润公司销售这批肥料。此外,康侬公司还表示,其从未向沣盛公司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授权销售康侬公司生产的化肥。“沣盛公司在未经我公司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我公司名义,将我公司作为生产商对外销售化肥,已经严重影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保留追究对沣盛公司的各项法律权利。”
“不能动”的证据被动了
在向菏泽康侬公司求证之前,太润公司还向沣盛公司所在地内蒙古乌审旗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
2024年4月19日,乌审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沣盛公司调查时,太润公司人员随同前去,并拍摄了一段现场视频。
一位辣椒种植户至今还保留着沣盛公司盛装液体肥的塑料桶
视频显示,当时沣盛公司仓库堆放着大量蓝色塑料桶装液体肥,执法人员持相关执行标准,与塑料桶上的标签信息进行比对,并拍照存证。最后,执法人员告知沣盛公司人员:“我们现在在调查,也不给你查封了,但是你不能动了,我们已经取证了 。”沣盛公司人员表示同意。
但只过了10天,执法人员要求“不能动”的上述肥料,便被人动了。
乌审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作的一份执法笔录显示,沣盛公司一位生产负责人答复执法人员询问时表示,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看到的桶装液体肥并非给太润公司的存货,那些蓝色桶“是公司原料周转桶,为了生产计量更加方便,所以把氨基酸原液运来后就直接灌装在周转桶了,这批周转桶和卖给太润公司的桶子是一批桶子,但是我们里面的物料为氨基酸原液,不是成品肥料。”
该生产负责人表示:“2024年4月29日我们生产急需使用氨基酸原液,就把桶里的氨基酸使用了。我可以提供入库登记、生产领料记录等。”
2025年3月20日,沣盛公司上述负责人接受乌审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询问时表示,提供给太润公司的含氨基酸水溶菌肥是沣盛公司生产的,“我们总公司是内蒙古恒盛公司,沣盛公司是恒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恒盛公司挂靠菏泽康侬公司的生产包装和销售。”
此外,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沣盛公司和太润公司合同“并未约定微量元素,合同上写的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但是我们当时在研发新产品,就把这个新产品的桶子当周转桶给太润公司发货使用了。”他还表示,沣盛公司实际供给太润公司的含氨基酸水溶菌肥30.5吨,库房无存货,剩下的原料陆续用完了。
双方诉诸法庭
乌审旗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沣盛公司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擅自生产肥料。由于无证生产化肥归农业部门管辖,乌审旗市场监管局便将该案移送至乌审旗农牧局。
2025年4月10日,乌审旗农牧局复函称,案件移送函中所述沣盛公司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擅自生产氨基酸水溶肥料,后附销售合同中该公司销售产品信息为含氨基酸水溶菌肥,前后内容不符。
复函称:“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购买方询问笔录陈述及肥料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显示,沣盛公司生产销售的是含氨基酸水溶菌肥,非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因目前国家农业农村部以及自治区农牧厅肥料登记备案目录尚无含氨基酸水溶菌肥,故该线索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
乌审旗市场监管局依上述口径对太润公司答复后,太润公司不服,并多方投诉。2025年6月,乌审旗市场监管局之后又对沣盛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案由为涉嫌生产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化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的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沣盛公司多位负责人在接受乌审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询问时,均表示提供的太润公司的含氨基酸水溶菌肥由沣盛公司生产。
但到2025年6月,再次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他们却都改口称,提供给太润公司的肥料由沣盛公司原母公司恒盛公司生产,并提供了销售合同。
沣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合同中,恒盛公司销售给沣盛公司的强力生根液体肥(辣椒专用),就是沣盛公司销售给太润公司的含氨基酸水溶菌肥,两个名字是同一种肥料。盛装肥料的外包装标签,也是恒盛公司原包装标签。
2025年7月,太润公司还在奔走维权之际,沣盛公司以太润公司未履行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为由,将太润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18.6万余元并判令不予退还已支付定金200万元。
对此,太润公司提起反诉,其以沣盛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沣盛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400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78.9万余元。
9月11日,乌审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当天的庭审主要围绕程序问题进行。下次庭审将于10月15日开庭。
本 期 编 辑 邹姗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