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配偶偷偷给主播大额打赏,离婚时能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吗?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今天给大家讲透这个关键问题。
配偶偷偷给主播大额打赏,离婚时能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吗?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今天给大家讲透这个关键问题。
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
条文明确: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还能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这条是对原《婚姻法》第 47 条的优化,关键变化有 4 点(敲黑板!):
删除 “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的相关规定,聚焦财产本身;
去掉 “离婚时” 时间限制 —— 哪怕打赏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任意阶段,离婚时都可追溯;
新增 “挥霍” 作为少分 / 不分事由(直接对应直播打赏场景!);
明确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避免模糊地带。
🔍 关键认定:什么样的打赏算 “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双方对共同财产有 “平等处理权”—— 重大处分(如大额支出、赠与)需协商一致,擅自处分可能无效,造成损失还要赔偿。
判断打赏是否构成 “挥霍”,核心看两点:
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比如月薪 1 万,却单次打赏 5 万,或长期累计打赏数十万元;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导致家庭储蓄大幅减少、影响正常生活开支,或错过购房、育儿等重要家庭支出机会。
只要符合这两点,就能认定为《民法典》第 1092 条中的 “挥霍”,无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主张打赏方少分或不分。
司法实践注意事项
法院会结合行为情节(如打赏次数、金额、是否隐瞒)和案件具体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打赏对家庭的影响)综合裁判,不是 “一沾打赏就不分”,但会明确惩戒恶意行为;
不搞 “性别倾斜”:哪怕是女方或传统认知中的 “无过错方” 实施挥霍行为,也需按本条处理,与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不冲突 —— 法律只看行为本身,不看身份。
律师建议
发现配偶有大额打赏行为,第一时间留存证据:打赏记录、银行流水、沟通记录(证明对方隐瞒);
若协商无果,可在离婚诉讼中直接主张适用《民法典》第 1092 条,要求对打赏方少分财产;
离婚后才发现打赏行为,别慌!从发现之日起 3 年内,仍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来源:老方洞见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