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核心争议点,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起始(如商家能否单方取消订单、用户是否有权要求履约)。其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交易的特殊规定,核心围绕“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过程展开,并区分“默
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核心争议点,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起始(如商家能否单方取消订单、用户是否有权要求履约)。其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交易的特殊规定,核心围绕“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过程展开,并区分“默认规则”与“约定例外”。以下从法律依据、关键节点认定、特殊场景处理三方面分析:
网购合同本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其成立需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要约+承诺),同时受《电子商务法》针对网络交易的特别规制: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定义)、第473条(要约邀请)、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需经历“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49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确立了网购合同成立的“提交订单成功时”默认规则,即除非商家与用户事前明确约定合同成立需经商家确认或其他条件,否则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告成立。
结合《民法典》“要约-承诺”规则与《电子商务法》“提交订单成功”规则,需重点分析以下三个核心环节的性质:
商家在平台展示商品页面(如标题、图片、价格、规格、库存等)是合同订立的前提,其性质直接决定后续用户行为的法律意义:
若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则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需满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典型情形:商品页面明确标注“XX品牌运动鞋,42码,白色,单价599元,库存100件,点击‘立即购买’即锁定库存”——此时内容具体(标的、数量、价款、库存明确),且“点击购买即锁定”表明商家受约束,构成要约。若商品信息仅为“要约邀请”,则用户下单是发出要约:若商品页面标注“本商品价格仅供参考,以实际下单为准”“库存动态调整,售完即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内容,表明商家未受具体约束,商品信息仅为邀请用户发出要约的要约邀请。此时用户提交订单才是向商家发出要约。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如点击“确认购买”、生成订单号、系统提示“订单提交成功”)的行为,在不同场景下性质不同:
若商家展示的信息构成要约: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是对要约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若商家展示的信息是要约邀请: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是向商家发出“要约”(请求按订单内容订立合同),此时合同尚未成立,需等待商家确认(如商家系统显示“订单已确认”“已发货”)。(三)第三步:商家“确认订单”或“系统反馈”的作用——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实践中,部分商家会在用户提交订单后增加“商家确认”环节(如预售商品需商家审核后发货、定制商品需确认需求)。此时:
若商家明确约定“订单需经确认后成立”:则用户提交订单仅为要约,商家确认(如发送“订单确认短信”“发货通知”)才是承诺,合同自商家确认时成立。若商家未明确约定,仅以“系统自动确认”或“默认发货”为流程:即使商家未人工确认,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已成立(《电子商务法》第49条默认规则),商家不得以“未人工确认”为由否认合同成立。尽管《电子商务法》第49条确立了“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的默认规则,但以下特殊场景可能突破该默认,需结合约定或交易性质认定:
若商家与用户通过平台规则、条款明确约定“合同自商家发货时成立”“支付尾款后合同成立”“预售商品定金支付后合同成立”等,则从其约定。
典型示例:
定制商品(如刻字首饰):商家约定“用户支付定金后订单成立,尾款支付后发货”,此时合同自定金支付(用户承诺)时成立,尾款支付是履行行为。预售商品(如“双11”预售):商家约定“11月1日0点支付尾款后合同成立”,则用户支付尾款时合同成立,此前提交定金仅为预约。若商家展示的商品信息模糊、缺乏确定性(如“热销商品,价格面议”“库存紧张,先到先得”但未标注具体库存),或明确排除要约性质(如“本展示仅供参考,具体以合同为准”),则商品信息属于要约邀请。此时用户提交订单是发出要约,合同需商家确认后才成立。
司法实践:商家以“系统故障”“库存不足”为由取消用户已提交订单,若商品信息不构成要约且商家未确认订单,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商家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若商家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用户提交订单后,商家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接受订单,不接受则合同不成立”,该条款因排除用户主要权利(合同成立权)、加重用户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497条)。此时仍应适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的默认规则。
法院在认定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时,通常遵循以下逻辑:
先看约定:优先尊重商家与用户的事先约定(如平台规则、订单条款),但需审查约定是否合法(如格式条款是否无效)。再看商品信息性质:若商品信息具体确定且表明受约束,构成要约,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即合同成立;反之则为要约邀请,需商家确认。最后看“提交订单成功”的时点:以系统生成的订单号、支付成功提示、商家系统接收订单等客观证据为准,而非商家人工确认时间。结论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的核心规则是:默认情况下,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电子商务法》第49条),除非商家与用户事前明确约定合同成立需经商家确认、支付尾款或其他条件(《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要点:
商家展示商品信息需谨慎:若内容具体明确(标价、库存、型号等),可能被认定为要约,用户下单即合同成立,商家不得随意取消订单;用户维权关键:若商家单方取消已提交的订单,用户可主张“合同已成立,商家违约”,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如差价、运费)。总结认定公式:
(商品信息构成要约 OR 当事人约定提交订单成立)→ 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商品信息为要约邀请 AND 当事人约定商家确认成立)→ 商家确认订单时合同成立。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