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2023年10月,陕西省府谷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迎来了一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激烈博弈。161 名职工(股东)怀揣着对自身权益的坚定维护,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一场关于公司盈余款项分配及账务司法鉴定的诉讼就此拉开帷幕。
事件起底:巨额盈余分配之争
在2023年10月,陕西省府谷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迎来了一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激烈博弈。161 名职工(股东)怀揣着对自身权益的坚定维护,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一场关于公司盈余款项分配及账务司法鉴定的诉讼就此拉开帷幕。
这些股东的诉求是要求陕西省府谷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将暂计人民币 5.0454 亿元的公司盈余款项分配给全体股东。同时,他们还申请对公司账务进行司法鉴定,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被告公司系国有企业改制成立,工商登记股东杨乃玉代持全体职工股份,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被告及董事会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2024 年 12 月 24 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 08 民初 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等161 原告的起诉。
股东们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公司的账务问题是否真的如表面这般平静?这些疑问成为了悬在股东们心头的阴霾,也吸引着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的关注目光。
对调查线索的“踢皮球” 游戏
随着法院的裁定驳回,案件的走向并未尘埃落定,反而陷入了更深的迷雾之中。2024 年 12 月 26 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榆林市公安局发函,请求核查府谷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犯罪。府谷县公安局在接到榆林市公安局关于该线索核查的通知后,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正式介入调查。2025 年 2 月 24 日,府谷县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线索核查相关要求,向榆林市公安局提交了线索核查报告。
然而,后续的发展却让股东们大失所望。榆林市公安局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函复后,关于该案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是否应该出具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手续,双方却开始互相推诿。法院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给出明确答复,而公安机关则表示应该到诉讼案件原受理单位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主张诉求。这种“踢皮球” 式的回应,让股东们陷入了维权的僵局,他们的合法权益被搁置在一边,无人问津。
据府谷县焦化厂股民反映,他们在漫长的等待中,既没有得到府谷县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通知,也没有得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明确答复。虽然相关负责人口头向府谷县焦化厂股民答复称,现有的证据暂时不能证明焦化厂领导涉及经济犯罪,但股东们对此并不信服。在这场“踢皮球” 游戏中,股东们的权益被无情地忽视。
知情权之诉:艰难的立案与被驳回
在维权的道路上,股东们并未因之前的挫折而退缩。2025 年 4 月 11 日,两名股东代表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被告提供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他们还要求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此外,查阅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也是他们的重要诉求之一。
2025 年 8 月 15 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作出了(2025)陕 0822 民初 1991 号民事裁定书。然而,这个裁定结果却让股东们大失所望。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焦化公司的前身是府谷县焦化厂,曾是国有企业,但在 2004 年 4 月 16 日进行工商登记后,工商登记档案中载明的股东仅为杨乃玉,且持股比例百分之百。基于这一事实,法院认定二原告不具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并告知二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
在这份裁定书中,法院对于两份由焦化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了确认。这两份审计报告,一份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另一份是榆林秦扬联合会计事务所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接受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委托出具的财务收支审核报告。这两份报告揭示了公司账务存在的诸多问题,然而,法院却未能对这些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依法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这让股东们感到无比的失望。
审计报告:揭开账务黑幕
在这场股东与公司的权益博弈中,两份审计报告犹如两把利剑,本应斩断迷雾,揭示真相,却在现实中遭遇了重重阻碍,与相关部门的“无问题” 结论形成了鲜明而刺眼的对比。
先看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这份报告的字里行间都透露着公司账务的不寻常。审计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2007 年至 2010 年底,公司在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审核上极为不严谨,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第九条中提到厂工会在出纳处提取的现金,应保存相应的开支凭证,以备查。这一要求看似平常,但却暗示着当前厂工会现金提取的开支凭证存在缺失的情况。现金的流动本应伴随着清晰的凭证记录,这是财务规范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相应的开支凭证,那么这些现金的去向就成了一个谜,是被合理使用了,还是被挪作他用,甚至被非法侵占,都不得而知。
第十条关于焦化公司和北京和瑞公司的经济交往,更是疑点重重。共计收到其交来人民币5754 万元,其中 65.54 万元直接支付中介费用,有 554 万元转交榆林中院支付苏宏涛借款利息。如此巨额的资金往来,每一笔都应有着明确的合同、协议和审批手续。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些资金的流向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都值得深入调查。第十一条涉及焦化公司和府谷筑佳有限公司的经济交往,同样存在诸多问题。共计收到其交来人民币 3633 万元,其中 880 万元直接转付榆林中院支付苏宏涛借款利息,直接代付北京和瑞公司人防费 100 万元。如此复杂的资金往来,涉及多家公司和巨额资金,却没有清晰的账目和合理的解释,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非法挪用、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再看榆林秦扬联合会计事务所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接受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支审核报告,这份报告所揭示的问题更加触目惊心。报告中指出,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十分严重。同一笔会计业务在处理时,会计将原始单据拆分后编制两张会计凭证,这极有可能造成同一笔业务的重复处理,导致财务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会计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存在较多的涂改现象,这严重违反了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原则。在正规的财务操作中,会计凭证一旦填写,就不应随意涂改,如有错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而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的这种涂改行为,让人不禁怀疑其是否在故意篡改账目,掩盖某些不可告人的财务问题 。
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单据,白条子较多。白条子既有从外部获得的,也有自制的,由于时间久远,有些白条子字迹模糊,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或辨认困难,存在判断后确认的现象,这也是个别审核结果数据可能存在误差的原因。白条入账是财务操作中的大忌,因为白条缺乏法律效力和规范性,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大量的白条入账,说明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可能存在虚假报销、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应付款中存在代收代付现象,如苏宏涛、杜文宽、苏爱涛,后经了解,按照同一人处理。这不但给核对造成极大困难,也导致部分审核结果可能存在错误。代收代付现象的存在,使得公司的资金流向更加复杂,难以追踪和监管,也增加了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如此多的问题在两份审计报告中被一一揭示,然而,府谷县相关部门却得出了现有证据表明焦化公司账务不存在问题,不涉嫌经济犯罪,也不存在可以分配的盈余款项的结论。这一结论与审计报告所呈现的事实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让人难以理解。是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视而不见,还是背后存在着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
以案释法:“程序空转”损害当事人的诉权
榆林中院在盈余分配纠纷中,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正式立案,导致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均陷入僵局。府谷县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明显的违法犯罪线索反应消极,得出“不涉嫌经济犯罪”的结论,存在明显的“灯下黑”和地方保护主义嫌疑。
府谷县法院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以“工商登记股东仅为杨乃玉”为由驳回起诉,否定了161名职工的实际股东身份,这与榆林中院在(2024)陕08民初3号裁定中确认他们为“原告(股东)”的事实相矛盾,显示出基层法院可能的不作为或错误适用法律。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事实基础:161名职工是公司改制的实际出资人,其股东身份已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陕08民初3号案件中以“原告等161原告”的形式在裁定书中予以确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实。
府谷县法院裁定的错误:府谷县法院(2025)陕0822民初1991号裁定仅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就否定原告的股东资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在涉及公司内部纠纷时,法院应审查实质法律关系而非仅看形式登记。
关于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这些报告虽然措辞“委婉”,但清晰地揭示了会计核算严重不规范、白条入账、个人银行卡公用、资金往来不清、可能存在重复处理或错误处理业务等重大问题。这些现象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典型温床。
“现有的证据暂时不能证明焦化厂领导涉及经济犯罪”这一结论,与审计报告反映出的严重财务混乱状况明显不符。这更倾向于说明调查不够深入、或者有意回避了关键问题。
榆林中院将盈余分配纠纷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是基于“先刑后民”的原则,然而,目前的僵局在于:公安机关既不正式立案侦查,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导致民事诉讼无法继续,股东们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空转”,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股东的呐喊:权益何时能保障?
股东们深知,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绝非偶然,也绝非小事。他们愤怒于公司管理层的胆大妄为,竟然敢无视法律法规,肆意侵占公司财产,损害股东利益。他们无奈于自己的弱小,在面对强大的公司管理层和复杂的司法程序时,显得如此无力。
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解决。他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真正重视起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以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彻查焦化厂的账务。他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进行深入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他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秉持公正司法的原则,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尊严在这起案件中得到彰显。
当事人保证上述内容真实有效,经得起相关部门的核实与彻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zzWZmiJ-VTWvMqPH_H_Vg
注明:本号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号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号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文中图片除非有标注外,均来源于网络。如若发现有侵犯您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来源:天道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