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发行后未分配收益,合同解除时为何要返还投资款?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5 14:45 1

摘要:文/汐溟电视剧发行后产生发行收入,当事人应扣除必要支出后对收益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负责发行的一方拒绝向另一方结算发行收益,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时投资款已经被用于电视剧的制作,在解除时当事人为何有权要求足额返还呢?2021年1月16日,甲与乙签订《电视连

【原创】文/汐溟电视剧发行后产生发行收入,当事人应扣除必要支出后对收益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负责发行的一方拒绝向另一方结算发行收益,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时投资款已经被用于电视剧的制作,在解除时当事人为何有权要求足额返还呢?2021年1月16日,甲与乙签订《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双方约定联合拍摄制作30集电视连续剧,总投资额为3000万元,其中甲出资三分之一,即1000万元。自该剧获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6年内,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该剧的发行收益权;乙负责该剧全球发行(新媒体除外),甲负责该剧新媒体的发行工作,双方共同拟定发行方案并书面认可,互相配合完成发行工作,直接完成发行工作的一方按行业标准收取15%的发行费用。乙负责全部素材带及母带的保管及复制。乙保证在首播卫视播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向甲提供高清、标清母带各一套,网络发行协议需经甲书面认可方为有效。甲履行了出资义务,对该剧出资1000万元,乙收到该出资后,本应向甲分配收益却未分配,本可以配合甲新媒体发行该剧却未配合,致使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后却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对于合同的解除,乙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具备分配条件时,乙恶意拒绝分配,存在严重过错。该种情形下,一方面,乙占有甲出资款已经缺乏合理性,另一方面,基于公平原则,甲支付1000万投资却无任何收益,该1000万出资即为损失,故乙应返还甲1000万元,以弥补甲直接损失。本文案例改编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酷妹撩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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