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我国新通过的《增值税法》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到底存在哪些变与不变,其改革意义何在,企业在过渡期内需作哪些准备工作,现作出具体的解读:
对我国新通过的《增值税法》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到底存在哪些变与不变,其改革意义何在,企业在过渡期内需作哪些准备工作,现作出具体的解读:
1、变:
从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立法,法律效力更高,稳定性增强。
2、不变:
基本税制框架(如税率、抵扣机制)未作颠覆性调整。
第二、税率与征收率明确
1、变:
明确增值税税率(13%、9%、6%、0%)及征收率(3%、5%)的法律地位,减少临时性调整风险。
可能对特定行业(如数字经济、绿色产业)增设优惠税率(需配套政策,等实施细则出台)。
2、不变:
现行税率结构暂未调整。
第三、免税项目优化
1、变:
整合并简化免税项目,可能取消部分低效免税(如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
新增对小微企业、民生领域(如养老、医疗)的免税支持。
2、不变:
核心免税项目(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保留。
第三、留抵退税制度化
1、变:
将留抵退税从政策性规定转为法律义务,明确退税条件与时限,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2、不变:
仍以信用良好的纳税人为主体受益对象。
第四、数字经济相关条款
1、变:
新增对数字化交易(如电子发票、跨境数字服务)的征税规则,适应新经济形态。
征管程序强化
2、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全覆盖,加强数据共享与税务稽查。
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推广全电子化操作。
第一、增值税“链条式”抵扣机制。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
出口退税基本规则(细节可能由配套政策调整)。
三、视同销售的变化很大
第一、法律层级与表述变化
1、从法律据上为条例第四条及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而法律为第十条,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条文,效力更高,表述更精简
2、从立法条逻辑上,条例强调“无偿转让”需视同销售;强调“应税行为”实质,淡化形式,注重经济实质,减少因形式差异导致的争议。
1、货物移送(跨县市):条例规定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至非销售机构;法规删除此条款, 企业跨机构调货不再强制视同销。
2、无偿赠送:条例规定,无偿赠送货物(含样品、促销赠品)需视同销售;法规保留但限制,仅限“用于非经营性用途”的赠送,经营性赠品(如促销赠品)可能不再视同销售,需关注配套细则。。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条例规定为视同销售,法规明确例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仍视同销售,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使用自产货物)不再视同销售,减少企业税负。
4、代销行为:条例规定委托代销、受托代销均视同销售,法规未明确修改,延续现行处理,但需注意代销模式数字化(如电商平台)的适用性。
5、投资、分配:条例规定将货物用于投资、利润分配视同销售;法规整合表述:统一归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法律逻辑更清晰,但实务处理可能不变。
第三、新增与删除条款1、新增条款明确“数字化资产转让”(如NFT、虚拟商品)视同销售, 数字经济企业需对虚拟商品流转确认收入并计税。2、删除条款取消“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普遍视同销售义务,减轻企业税负,但需注意与所得税政策的协调(如所得税视同销售可能仍存在)。四,视同销售变化背后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第一、简化税制
1、删除跨机构货物移送等过时条款,减少企业合规成本。
2、限缩“无偿赠送”范围,避免对正常经营行为的过度干预。
第二、适应新经济形态
将数字资产纳入视同销售范围,堵塞税收漏洞。
第三、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更强调“经济实质”而非形式,趋近国际增值税规则(如欧盟VAT对“供应”的认定)。
1、对合同进行修订:
销售合同中明确赠品性质(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投资、分配协议中增加税务责任条款。
2、对系统进行改造:
在ERP中标记数字化资产流转,自动触发视同销售申报。
3、需加强培训:
财务人员需掌握“经济实质”判断标准(如无偿vs.隐性对价)。
1、留存证据:
经营性赠品需保留促销活动方案、市场分析等证明“商业目的”。
2、关注细则:
等待财政部对“非经营性用途”的具体解释(如关联方无偿借贷是否纳入)。
六、、法规的争议待明确事项需等细则的出台
第一、非经营性用途”的定义:
是否包括关联方之间的无偿行为(如母子公司资产调拨)?
第二、数字化资产公允价值:
如何确定NFT7/数字资产等虚拟商品的计税基础?需等实施细则出台,才能确定。
八、企业应作的基础工作作好过渡期规划
第一、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清理历史留抵退税问题。
第二、模拟测试新申报流程,修订内部税务手册。
来源:财务总监微讲堂